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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抚题:云大小扎伤林李氏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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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夫逃亡三年不还,例准告官给照,别行改嫁。至夫因犯罪发配,久无音信,应否准其改嫁,例无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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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云大小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因鸡奸陈石头未成、发遣黑龙江。[《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律规定:鸡奸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杳无信息回家。十八年间(1813年)伊父云士安因岁歉家贫,该犯存亡未卜,将媳李氏改嫁。云大小恭逢二十五年(1820年)大赦,释回。询知妻经嫁卖。该犯仍想寻回完聚。后该犯遇见李氏,诱令同回。李氏复以被翁嫁卖,碍难再归。该犯复乘夜往寻李氏,嘱其跟随逃走。李氏不从,并责其发遣后杳无信息之非。云大小气忿辱骂,用刀将李氏扎伤、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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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李氏虽系该犯之妻,该犯犯事发配,亦非逃亡可比。惟时越五年,杳无信息回家,即与逃亡不还情节相仿。伊父云士安因岁歉家贫,且该犯存亡未卜,将李氏改嫁,均属情非得已。云士安律得主婚。既经云士安主婚改嫁,李氏与云大小已无名分、恩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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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抚将云大小依“凡人斗杀”律拟绞监候,尚属允协,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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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因云士安主婚别嫁、导致云大小与李氏原婚姻关系消灭这一点不考虑,云大小殴死李氏所得处罚——绞监候——与丈夫殴死妻子应得处罚完全一样。这一判决很值得注意,因为同一条法律还规定,如果丈夫只是严重地伤害而不是杀死其妻,他要受到的处罚就不是死刑,而是减二等的刑罚,而上面两种情况罪犯都要被判死刑(哪怕加上“监候”二字),恐怕是“以命抵命”这一古老观念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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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同姓亲属相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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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法律 68.1 道光八年(1828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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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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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咨:外结徒犯内刘虎臣殴伤无服族婶刘郑氏成废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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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刘郑氏系刘虎臣无服族婶。刘虎臣将其殴伤成废,系卑幼犯尊长,自应照“同姓亲属相殴、卑幼犯尊长加一等”之律问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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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将刘虎臣依“凡殴、伤人成废”律,拟以满徒,系属错误。[其错误显然在于未考虑到案犯刘虎臣与受害人刘郑氏之间虽属五服之外,但仍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应改依“折跌人肢体、成废、满徒”律上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令专咨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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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徒(即徒三年)刑加一等,应为流刑中最轻一等,即杖一百、流二千里。但本案判决由满徒刑上加一等,却加至普通流刑最重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加刑计算方式显然与正常的加刑方式不相吻合。对于这一违反常规的计算方法,很难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加刑计算方式上与本案类似的,还有第103.1案。另外,关于加刑的正常计算方式,可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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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殴大功以下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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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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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一,《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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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抚咨:闭启彰因期亲胞弟闭启平行窃为匪,主使小功服侄闭见广、闭秀菁帮同捆缚,将闭启平沉塘溺毙。可否将该犯等照律拟罪,随案夹签声明之处,咨请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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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见广、闭秀菁二人是闭启彰堂兄弟的儿子。按《服制图》,闭见广、闭秀菁与闭启彰、闭启平是小功亲。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殴大功以下尊长》律,闭见广、闭秀菁杀死小功尊长,若没有其他可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的话,应处斩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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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迫于尊长吓逼,勉从下手、殴死功服尊属,律得减等拟流。殴死期亲尊长,准予夹签。谋溺固较听从下手殴打为重。[《大清律例·刑律·谋杀人》律规定:谋杀人者,处斩监候刑;而《大清律例·刑律·威力制缚人》律则规定:受自他人逼迫而杀死人,减主使人一等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谋杀人,主使人处刑斩监候,而受逼迫下手者,则处流刑。]惟同一被逼勉从究与无故干犯者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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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见广等被闭启彰吓逼,将闭启平抬至塘边,共推落入水。系由闭启彰下手,该犯等并未加功,与有心谋杀尊长者迥然不同,自应照本律问拟,骈首以重伦常。[此处所指“伦常”,在中国,常指五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即:父与子(也包括其他各种尊亲属与卑亲属)、兄与弟、夫与妻、君与臣、朋友之间。俗称“五常”。]仍援例夹签声明,以示矜恤。应令该抚查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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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次说明,在中国尊长对卑幼的特权以及优越地位。当然,如果在本案中两名卑幼拒绝其叔叔闭启彰的要求而不参与溺死闭启平的行动,那么,两名卑幼在本案中就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样,尊长相对于卑幼的优越地位也就无法体现。在这份说帖中,没有提到对本案主犯闭启彰做何种处理。据“殴期亲尊长”律,闭启彰若是故意杀死闭启平(非预谋),应处刑绞监候。但根据案情分析,闭启彰杀死闭启平的行为,似乎有预谋情节;如果预谋情节确实存在,那么,对闭启彰则应以谋杀人定罪,处刑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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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殴期亲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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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乾隆三年(1738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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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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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督题:李昌先自跌伤后,被胞弟李茂殴伤。旋因跌伤,抽风身死。将李茂加等拟流,咨部。[根据《服制图》,弟弟是哥哥的期亲;“殴期亲尊长”律规定:弟殴伤兄,杖一百、徒三年。]以是否实系跌伤、有无证据,驳令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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