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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03 兹据该督疏称:复审,李昌因恨李茂不给豆石花费,乘醉携刀寻闹,由粪堆爬墙入内。因失手倒栽墙下石上,磕伤聪门偏右。李茂奔告胞叔李淑斌,赶到目击劝解。迨后,李淑斌又因其头带血痕,用布包裹。则实系跌伤,有据。且验尸时,于墙下查验石块,血迹相符,更为跌伤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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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05 至李昌已将弟家铁锅打破。李淑斌趋至喝阻,不听。复持刀逞凶,向扎。李淑斌喝令李茂殴打、夺刀。李茂用拳殴其左右肋,不能夺刀。复棍殴臁肋,倒地,始将刀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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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07 李淑斌代为包裹,送回。李昌将包布揭开,伤处进风,越八日抽风殒命。则李昌聪门实系自行跌伤,死由抽风,毫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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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09 但李茂殴伤李昌左右肋,虽系伊叔教令、伤非致命,实属有干伦纪。[见第69.1案关于“伦常”的说明。此处所指“伦纪”,是指“五常”之一:兄弟关系。]应仍照原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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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11 应如所题。李茂合依“弟殴胞兄、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律,量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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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13 在这里,刑部判决李茂在法定刑上加一等处罚,但却与其他一些案件判决一样,未使用“比照”一词。显然,这仍是适用法律方面的一个疏忽。至于为何对案犯李茂加重处罚,其理由也许是因为受害者最终死亡,虽然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其自伤。本案判决未对李淑斌做出任何处理,可能是由于李淑斌是被害者的尊长,而且在殴打李昌的案件中,李淑斌只是教令李茂下手,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殴打。因此,李淑斌在本案中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第69.1案中,两名卑亲属将一名远房叔叔致死,因而受到较法定刑减一等的处罚,其减刑理由是其行为受自另一名远房叔叔的指使。而在本案中(本案发生时间约早于第69.1案一个世纪),面对酒醉持刀行凶的兄长,其弟弟在胞叔指使之下,为夺刀而将其兄殴伤。虽然所伤并非致命,但最后判决却将作为案犯的弟弟较法定刑加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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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15 71.殴祖父母、父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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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17 71.1 道光六年(1826年)奉天司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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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19 《刑案汇览》卷四四,《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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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21 吉林将军咨:王起活埋伊子王潮栋、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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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23 查律载:子孙违犯教令而父母非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而(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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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25 《笺释》谓:殴骂祖父母、父母,子孙先有应死之罪,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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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27 至父故杀子,虽律应拟徒,而注内专以“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则凡有违犯教令之罪者,虽故杀,亦止应照“非理殴杀”律,科以满杖。若殴死詈骂父母之子,自未便照违犯教令之子,转为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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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29 此案:王起之长子王潮栋,因恨弟王潮相不肯借钱,持刀赶砍。王起闻知,将王潮栋拉回,缚其两手,向其斥骂。王潮栋回骂。王起气忿莫遏,将王潮栋活埋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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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31 虽系故杀,惟王潮栋系詈骂伊父,罪犯应死之人。与“故杀并未违犯教令之子”不同,亦与“非理殴杀违犯教令之子”有间。该将军将王起照律拟杖,殊未平允。应改予勿论,以符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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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33 至王潮相迫于父命,帮同活埋胞兄致死,应俟缉获到案,审明属实,再行按律定拟。夹签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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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35 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殴期亲尊长》律,弟弟杀死哥哥,应处斩刑;该律所附官注补充说明:在杀死哥哥的案件中,弟弟不论是首犯还是从犯,都处斩刑。同一条律所附条例则规定:哥哥殴骂父亲,致父亲喝令年龄较小的儿子即凶犯的弟弟殴死其哥哥,对该弟弟的处罚应据律判处斩刑;但同时将案件上报皇帝,请求减轻刑罚,一般皆可减死刑一等,改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条例是根据1800年(嘉庆五年)的一个案子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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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37 71.2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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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39 《刑案汇览》卷四四,《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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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41 东抚咨:孔传礼杀死被人奸拐之女儿孔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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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43 查律载:子孙违犯教令、父非理殴杀者,杖一百。又,例载:尊长杀死罪不至死之卑幼,果因玷辱祖宗起见,忿激致毙者,无论谋、故,为首之尊长悉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下手之尊长依“余人”律,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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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45 见布莱《大清律例》译本《刑律·殴期亲尊长》条例。该例所规定的刑罚重至绞监候(例如,故杀大功弟妹),而轻者则不予处罚(过失杀)。刑部在此援引了关于卑幼因玷辱祖宗而被杀的条例,却忽略了该条例所限定的重要条件,即该卑幼必须“果系积贯匪徒,怙恶不悛,人所共知,确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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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47 是父母殴杀子女、拟以满杖之律,系指非理殴杀而言。因玷辱祖宗起见,杀死罪不至死之卑幼、减等之律,系指期、功以下尊长杀死卑幼而言。若死系淫乱子女,则其罪重于“违犯教令”;其被父母殴毙,自不得谓之非理。亦非期、功以下尊长杀死玷辱祖宗之卑幼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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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49 检查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河南省咨:刘玉林勒死犯奸之女,声明因女无耻,忿激致毙,应毋庸议。又:赵中元勒死犯奸之女,声明免议。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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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551 此案:孔传礼因女孔氏与周广通奸,乘间同逃。经伊子孔继昌找获。[孔继昌为孔氏之哥哥。]因丑隐忍。嗣孔氏因夫家贫苦逃出,央人找主改嫁。孔传礼闻知,因孔氏玷辱祖宗,气忿,逼令伊子孔继昌将孔氏砍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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