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99492e+09
1702699492
1702699493 本案再次说明,在中国尊长对卑幼的特权以及优越地位。当然,如果在本案中两名卑幼拒绝其叔叔闭启彰的要求而不参与溺死闭启平的行动,那么,两名卑幼在本案中就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样,尊长相对于卑幼的优越地位也就无法体现。在这份说帖中,没有提到对本案主犯闭启彰做何种处理。据“殴期亲尊长”律,闭启彰若是故意杀死闭启平(非预谋),应处刑绞监候。但根据案情分析,闭启彰杀死闭启平的行为,似乎有预谋情节;如果预谋情节确实存在,那么,对闭启彰则应以谋杀人定罪,处刑斩监候。
1702699494
1702699495 70.殴期亲尊长
1702699496
1702699497 70.1 乾隆三年(1738年)案
1702699498
1702699499 《刑案汇览》卷四二,《刑律》
1702699500
1702699501 直督题:李昌先自跌伤后,被胞弟李茂殴伤。旋因跌伤,抽风身死。将李茂加等拟流,咨部。[根据《服制图》,弟弟是哥哥的期亲;“殴期亲尊长”律规定:弟殴伤兄,杖一百、徒三年。]以是否实系跌伤、有无证据,驳令确讯。
1702699502
1702699503 兹据该督疏称:复审,李昌因恨李茂不给豆石花费,乘醉携刀寻闹,由粪堆爬墙入内。因失手倒栽墙下石上,磕伤聪门偏右。李茂奔告胞叔李淑斌,赶到目击劝解。迨后,李淑斌又因其头带血痕,用布包裹。则实系跌伤,有据。且验尸时,于墙下查验石块,血迹相符,更为跌伤确据。
1702699504
1702699505 至李昌已将弟家铁锅打破。李淑斌趋至喝阻,不听。复持刀逞凶,向扎。李淑斌喝令李茂殴打、夺刀。李茂用拳殴其左右肋,不能夺刀。复棍殴臁肋,倒地,始将刀夺下。
1702699506
1702699507 李淑斌代为包裹,送回。李昌将包布揭开,伤处进风,越八日抽风殒命。则李昌聪门实系自行跌伤,死由抽风,毫无疑义。
1702699508
1702699509 但李茂殴伤李昌左右肋,虽系伊叔教令、伤非致命,实属有干伦纪。[见第69.1案关于“伦常”的说明。此处所指“伦纪”,是指“五常”之一:兄弟关系。]应仍照原拟。
1702699510
1702699511 应如所题。李茂合依“弟殴胞兄、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律,量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1702699512
1702699513 在这里,刑部判决李茂在法定刑上加一等处罚,但却与其他一些案件判决一样,未使用“比照”一词。显然,这仍是适用法律方面的一个疏忽。至于为何对案犯李茂加重处罚,其理由也许是因为受害者最终死亡,虽然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其自伤。本案判决未对李淑斌做出任何处理,可能是由于李淑斌是被害者的尊长,而且在殴打李昌的案件中,李淑斌只是教令李茂下手,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殴打。因此,李淑斌在本案中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第69.1案中,两名卑亲属将一名远房叔叔致死,因而受到较法定刑减一等的处罚,其减刑理由是其行为受自另一名远房叔叔的指使。而在本案中(本案发生时间约早于第69.1案一个世纪),面对酒醉持刀行凶的兄长,其弟弟在胞叔指使之下,为夺刀而将其兄殴伤。虽然所伤并非致命,但最后判决却将作为案犯的弟弟较法定刑加一等处罚。
1702699514
1702699515 71.殴祖父母、父母[15]
1702699516
1702699517 71.1 道光六年(1826年)奉天司说帖
1702699518
1702699519 《刑案汇览》卷四四,《刑律》
1702699520
1702699521 吉林将军咨:王起活埋伊子王潮栋、身死一案。
1702699522
1702699523 查律载:子孙违犯教令而父母非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而(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勿论。
1702699524
1702699525 《笺释》谓:殴骂祖父母、父母,子孙先有应死之罪,故勿论。
1702699526
1702699527 至父故杀子,虽律应拟徒,而注内专以“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则凡有违犯教令之罪者,虽故杀,亦止应照“非理殴杀”律,科以满杖。若殴死詈骂父母之子,自未便照违犯教令之子,转为加重。
1702699528
1702699529 此案:王起之长子王潮栋,因恨弟王潮相不肯借钱,持刀赶砍。王起闻知,将王潮栋拉回,缚其两手,向其斥骂。王潮栋回骂。王起气忿莫遏,将王潮栋活埋身死。
1702699530
1702699531 虽系故杀,惟王潮栋系詈骂伊父,罪犯应死之人。与“故杀并未违犯教令之子”不同,亦与“非理殴杀违犯教令之子”有间。该将军将王起照律拟杖,殊未平允。应改予勿论,以符律意。
1702699532
1702699533 至王潮相迫于父命,帮同活埋胞兄致死,应俟缉获到案,审明属实,再行按律定拟。夹签声请。
1702699534
1702699535 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殴期亲尊长》律,弟弟杀死哥哥,应处斩刑;该律所附官注补充说明:在杀死哥哥的案件中,弟弟不论是首犯还是从犯,都处斩刑。同一条律所附条例则规定:哥哥殴骂父亲,致父亲喝令年龄较小的儿子即凶犯的弟弟殴死其哥哥,对该弟弟的处罚应据律判处斩刑;但同时将案件上报皇帝,请求减轻刑罚,一般皆可减死刑一等,改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条例是根据1800年(嘉庆五年)的一个案子制订的。
1702699536
1702699537 71.2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1702699538
1702699539 《刑案汇览》卷四四,《刑律》
1702699540
1702699541 东抚咨:孔传礼杀死被人奸拐之女儿孔氏一案。
[ 上一页 ]  [ :1.70269949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