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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43 著将所拾揭帖发交松筠,即行烧毁。嗣后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仍照定例,将原帖销毁,不准率行入奏,致干例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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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45 [发布本上谕的是道光皇帝,他是嘉庆皇帝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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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47 75.3 道光二年(1822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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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49 《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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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51 川督咨:李华林系刑房贴写,因出外闲荡,被经承张占魁禀明斥革。辄怀恨架害泄忿,即窃取卷宗,捏写匿名呈词,装封投递。嗣因闻拿,投首。应依“匿名揭告、绞罪”上减一等,拟以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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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53 绞罪减一等、拟满流,即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案对案犯依律减一等处罚,所依据的情节为该犯“闻拿投首”。《大清律例》规定:罪犯得知将被官府捉拿而主动向官府投案,照本律减一等处罚。参见第8.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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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55 76.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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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57 76.1 嘉庆十六年(181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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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59 《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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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61 东抚题:滕全经图脱子罪、妄行控诉,致被杀之姜安周尸遭蒸检一案。[如果尸体高度腐烂,且该人被杀行为又尚未查清,为查证尸体伤口情况,可将醋倒在燃烧的炭火之中,再将尸体放在由炭火蒸腾起的醋气之中。尸体经醋气熏蒸,其伤口即显露出。参见《洗冤录》,该书是13世纪产生于中国的一部著名法医学著作。本案所称“蒸检”,即是指对尸体进行上述醋气熏蒸以检验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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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63 查:滕全经之子滕庆长图财,谋杀姜安周、身死;捏称姜安周自行失跌致死,狡供不承。该犯图脱子罪,捏供妄诉,致姜安周尸遭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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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65 律例内并无作何治罪明文。该省以检验尸身、洗剔之惨与残毁相同,将滕全经比照“残毁他人死尸”律,拟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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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67 情罪尚属相符。且该省曾有办过“畏罪狡供、致尸遭蒸检、比照残毁死尸问拟”成案,只可照覆。[此处所说该省原办的成案,未收入《刑案汇览》。本案判决后来成为编纂相关条例的重要参考,并转而成为12年后一项判决的依据。见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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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69 76.2 道光三年(1823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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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71 《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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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73 云抚题:李宜皑砍伤何遇荣身死,应依斗杀绞候。犯父李焕彩图脱子罪,诬执何遇荣系自缢身死。致尸遭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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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75 该省将李焕彩照“诬告人命、审无挟仇、止以误执伤痕蒸检”者,发近边充军。[在这一类指控里,没有人被控实施杀害行为,但尸体检验却是否定的。此处所引是原条例的后半部分,而布莱的《大清律例》译本仅载有该例的前半部。根据该例前半部分的规定,为报仇而诬告人命案件,致尸体被熏蒸检验者,绞监候。该例文几乎完全取自前一案例的处理意见。]该犯年逾七十,照例收赎。[《大清律例·名刑·老幼废疾收赎》律规定:罪犯年满70岁,被判处流刑以下刑罚者,可缴纳赎金,替代刑罚;但因某些重罪——例如谋反——而受株连者,不得收赎。据《大清律例·收赎图》,军流刑收赎应缴纳银两四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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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77 其子李宜皑亲老丁单之处,毋庸取结查办。[参见《大清律例·名例·犯罪存留养亲》及本书第5.1、5.2案。]本部以例内并无“父子同案犯罪、其父年老收赎、其子不准留养”之文,李焕彩应准其收赎;李宜皑仍于秋审时取结核办。[刑部的处理意见并未说明应对李宜皑给以何种处理,但从其字里行间可以看到,尽管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存留养亲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当然享有的特权(是否准予存留养亲,最终需要上报皇帝,由皇帝确定是否准许),但刑部仍主张准予李宜皑存留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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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79 76.3 道光元年(1821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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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81 《刑案汇览》卷四六,《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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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83 晋抚奏:王本忠于伊子与杜锁子赌博输钱、被逼自行投崖身死、辄心疑杜锁子殴毙,赴京控告,致尸遭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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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85 惟讯系怀疑所致,与凭空诬告不同。应于“诬告人命、致蒸检卑幼尸身”,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总徒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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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87 “总徒四年”刑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运用。参见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四节。在本案中,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王本忠应处刑杖一百、流三千里,加服苦役三年;“量减一等”,代之以较轻的“总徒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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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89 刑。另外,本案判决“量减一等”,严格地说,应是“比照”原律;但判决行文用“照”,仍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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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9691 77.干名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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