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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道光三年(1823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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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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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咨:张志谦诬告胞兄张愫棍蠹害民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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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载:告期亲尊长,虽得实,杖一百;被告期亲尊长同自首,免罪;若诬告罪重者,加所诬罪三等。注云:谓止依凡人诬告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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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卑幼告期亲尊长,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卑幼皆得杖一百(至于其他服制的亲属关系中,若卑幼告尊长,要受到自杖七十至徒三年不等的刑罚);但若所告不属实,且其罪重于杖一百,那么,就不能仅对诬告者处杖一百之刑,而应在所诬罪上加三等处罚。例如,卑幼诬告尊长犯有应处徒一年刑的罪,对诬告者在徒一年刑上加三等,应处刑徒二年半。根据律注的解释,对诬告者加刑三等,但有个最高界限,即不得加入于死刑,换句话说,也就是对诬告者加三等处理,最高刑不得超过流三千里。另外,若诬告他人军流刑罪,对诬告者的处理也仅限于军流刑,而不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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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诬告充军,照所诬地里远近,抵充军。诚以告期亲尊长得实,被告之尊长得同自首免罪,故所诬重者,亦止依凡人加所诬罪三等。所谓“依凡人加诬告罪三等”者,如凡人诬告徒一年,加所诬罪三等,亦只坐二年半。并非于凡人诬告加等之上再加三等也。律称“加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故诬告人流、徒,加罪至满流为止。至诬告人充军,则其反坐之罪已逾满流,而于律无可再加,故止抵充军役,内亦兼包罪止之义。在凡人诬告充军,按律不应加等,既止抵充军役,则诬告期亲尊长,亦止抵充军役,不应再于军罪上复加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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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张志谦以伊兄张愫棍蠹害民等情具控。如果得实,张愫应照“棍徒扰害、拟军”。今审系虚诬。依律反坐,应将张志谦抵充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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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抚以张愫系该犯胞兄,于充军役上加罪三等,将张志谦发遣新疆当差。系属错误,应即依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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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较为复杂的加刑计算方法。中文原本中,对于加刑的计算,还有更为详细的记述。在译成英文时,为简明起见,将一些无关紧要的叙述做了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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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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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八,《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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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咨:宋潜挟嫌诬告大功服兄宋实颍、宋如梁跨籍朦捐。[在清代,民众欲入仕为官,必须通过逐级考试,而首先必须在其出生地所在州、县通过初级考试。另一方面,民众又可在出生地向政府缴纳一定的钱银,捐买一定的官职(19世纪时,中国政府的弊政之一,就是政府出卖官职;在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显然,本案宋潜所诬告其大功服兄的罪,就是后者未根据规定在其出生地捐买官职,而是跑到其他地方捐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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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宋实颍等俱被讼累,抱忿成病。均系抬回、在家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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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诬告大功服兄,并纠众登门寻闹,复自装伤捏控,实与“棍徒扰害”无异。将宋潜照“棍徒扰害”例,拟军。[本案判决,没有依照“卑幼诬告尊长”律,而是依照“棍徒扰害”例。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后者所规定的处罚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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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子孙违犯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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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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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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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督咨:陈育美因向彭宗明借钱不遂,将伊父尸棺抬至彭宗明宅后埋葬。彭宗明不依,控告。致伊母陈黄氏畏累自戕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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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虽非犯奸、盗。惟伊母之死,究由该犯与彭宗明涉讼所致。[《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子孙由奸、盗行为而导致其父母、祖父母自杀身亡者,处绞立决刑。这里所说的“奸”是指强奸、通奸、鸡奸或其他各种不适当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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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陈育美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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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例所称“子贫”,暗示是由于其懒惰等原因所造成,而不是由于“情势所迫”。但在本案及以下三个案例中,该条例却被比照适用于截然相同的事例之中。纵然比照而非直接适用律例使法律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增,但要使上引条例能够适用于本案和以下三案极不相同的情况,仍然令人费解。答案在于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刑部编订并经皇帝御准的一则“通行”。该则通行是本案判决及以下三个案件判决的依据。(该通行本身并不是正式的例,而仅仅是一道命令。在《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律例正文中,未收入该通行,但在有“上注”的官方刊刻的《大清律例》版本中,该通行则被列入“子孙违犯教令”律的上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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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之所以要编定该通行,是因为有人批评“子孙违犯教令”律例在处理子孙不孝导致父母自尽的行为方面,过于拘谨(例如,“子孙违犯教令”律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者,处绞立决刑,但对由于其他各种犯罪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的行为,则未规定)。为此,该通行规定:第一,儿子日常品行端正,因一时失误,犯有相关律例所列罪行之外的罪行,并导致其父母自杀身亡的,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处流刑;本案及以下三案的处理,即以这一条例为依据。第二,儿子素行不轨,犯斗殴、赌博、诈伪等罪,因而导致父母自尽者,照“子孙不孝、致父母、祖父母自尽”例,处斩监候刑。1762年编定此条“通行”,似乎可以说明政府的这样一种意图——子女的任何行为,只要它们被认为对于父母具有伤害性,或者对于父母的权威构成威胁,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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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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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四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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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抚咨:鞠得里平日并无违犯情事。因殴伤伊嫂,致母顾氏虑其问罪,情急、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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