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99866e+09
1702699866
1702699867 业已在监病故,毋庸议。[如同在第48.1案及第53.1案中一样,罪犯已经死亡,但刑部仍然很认真地将该死者应得的刑罚精确地计算出来。]
1702699868
1702699869 查例载:子被杀,父母受贿私和,毋论赃数多寡,俱杖一百。[《大清律例·刑律·尊长为人杀私和》律规定:“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若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显然,这一规定与本案判决所引例“毋论赃数多寡、俱杖一百”的规定有冲突。]
1702699870
1702699871 又,奸徒得受正凶贿赂,挺身到官顶认。审系案外之人,正凶放而还获,顶凶之犯照本罪减一等。
1702699872
1702699873 此案:罗彭氏因伊子罗锡华屡次行窃为匪,并将伊推跌垫伤。经族长罗绍成将其殴毙。罗绍成虑恐到官,出给银两,令罗彭氏顶认。[族长罗绍成殴毙罗锡华,按照法律应处流刑。但若是罗彭氏殴毙罗锡华,则处罚要轻得多:儿子违犯教令,母亲将其殴毙,“非理殴杀”者,杖一百;邂逅致死者,则不处罚。]
1702699874
1702699875 例内虽无子被杀、父母受贿顶凶治罪明文,惟死者推跌其母,本属罪犯应死。若果由该氏喝令殴伤致毙,律得勿论。
1702699876
1702699877 该氏受贿顶凶,核与“子被杀、父母受贿私和”者情事相类,自应比附定拟。
1702699878
1702699879 该督将该氏依“奸徒得受正凶贿赂、挺身到官供认”例拟徒,是与常人无所区别,自应据咨更正。
1702699880
1702699881 罗彭氏应改照“子被杀、父母受贿私和、无论赃数多寡”例,杖一百,收赎。[“收赎”是妇女犯罪受刑者的一项特权。杖一百收赎,应缴纳白银七钱五分。]
1702699882
1702699883 82.家人求索
1702699884
1702699885 82.1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案
1702699886
1702699887 《刑案汇览》卷五〇,《刑律》
1702699888
1702699889 晋抚咨:外结徒犯内临汾县门丁张林因向行户牛洪仁发换潮银三百余两,未遂,私行锁押。与蠹役诈赃无异。未便因其赃未入手,稍为轻纵。应照“长随求索吓诈得财,照蠹役诈赃治罪、十两以上拟军”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
1702699890
1702699891 在本案判决中,刑部一方面强调,不能因案犯未获赃而对其宽减处理;另一方面,又照例量减一等。可能是刑部考虑到虽然案犯勒索,但其企图并未得逞。另外,本案判决“量减一等”,故应该“比照”原例。
1702699892
1702699893 本案判决所引条例中,提及两种不同身份的人:长随与蠹役。“长随”是一种私人服役者。长随是以个人身份跟随主人,长期为主人服务,由主人支付一定的酬金。“蠹役”是指官府的服公役者,包括捕快、跟班及下层职员。严格地说,蠹役应是指这些服公役者中的品行恶劣、为非作歹的人。蠹役从事公务,并从国家财政中支取酬薪。
1702699894
1702699895 82.2 嘉庆十九年(1814年)直隶司案
1702699896
1702699897 《刑案汇览》卷五〇,《刑律》
1702699898
1702699899 长芦盐政奏:郭凝系德州知府长随。因吕文成被押,浼户书胡八转求周旋。该犯向索银三千两。嗣吕文成在押病故,赃未给付。
1702699900
1702699901 惟该犯通同书吏招摇,赃数累百盈千。虽犯系在押病故,未便科以蠹役诈赃毙命之罪。应将郭凝、胡八俱改依“蠹役诈赃十两以上”例,发近边充军。
1702699902
1702699903 差役孟成等将吕文成擅加锁铐,严行索诈。应照“押解人役擅加扭镣、逼致死伤”例,枷号两个月,发烟瘴充军。[《大清律例·刑律·陵虐罪囚》律专门适用于虐待在监囚犯的犯罪,而本案判决所引条例则专门适用于虐待在押解途中罪犯的犯罪,而这些押解途中的罪犯只包括徒、流刑犯,不包括死刑犯。很可惜,本案记录对于吕文成的具体情况并未作介绍。]
1702699904
1702699905 83.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1702699906
1702699907 83.1 嘉庆十八年(1813年)奉天司现审案
1702699908
1702699909 《刑案汇览》卷五一,《刑律》
1702699910
1702699911 提督奏:袁闻桂呈递条陈“恶棍刁民窃盗,一概永远监禁;将城垣筑高,城外附近房屋拆毁;出入城门,人给铁牌;买卖,俱官给执照”等款。[为什么在此时提出这些建议,当时有何种社会背景,原记录未说明。]
1702699912
1702699913 将袁闻桂照“上书诈妄、不以实”律,杖一百,徒三年。
1702699914
1702699915 本节所录三个案例中,只有本案判决是照“上书诈不以实”律。另外两个案子则是照《大清律例·礼律·希求进用》律进行判决的。后者所规定的处罚较前者要轻。至于为何以不同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案根据,原记录并未说明。
[ 上一页 ]  [ :1.70269986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