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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57 福抚题:海澄县监房失火,烧毙监犯。将典史并提牢、禁卒等人拟徒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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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59 查:此案,海澄县监犯林吴氏因患胃痛,令伴妇邱陈氏在房煎药。将炉内炭火倾地,被吹燃、起火,延烧监房两号,烧毙命案人犯林吴氏等三名口、盗犯何三等三名,并伴妇邱陈氏及随带之幼女与林吴氏所生男孩,大小共九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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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61 该省将该管典史并值宿提牢及禁卒等,俱拟徒,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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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63 职等查:监狱重地,防范最宜详慎,岂容监犯将煎药余火随便倾弃,以致被风吹燃,焚毁监屋,烧毙人口至九名之多。委摄典史何延廪与提牢王彰、禁卒陈垣、许乌林,均属玩忽,咎无可辞。所拟徒罪均应不准援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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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65 本案判决没有引据任何律例条款。本案案犯因管理疏忽而导致失火,其火源并非由案犯直接燃起。根据《大清律例·刑律·失火》律,在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从情节上看,本案判决应“比照”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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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67 89.2 道光二年(1822年)陕西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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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69 《刑案汇览》卷五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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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71 内务府奏御书处失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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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73 查:曾禄充当裱作匠役,因制造油纸不谙制法,以致油性发作,自行生火,延烧房屋。虽与遗失火种有间,御书处亦非宫阙可比。惟在紫禁城内,与在外衙署不同。[“宫阙”泛指皇帝起居及处理公务的宫殿等建筑,包括皇帝会见朝臣、发布政令的正殿。“衙署”与“衙门”一词同义,包括各级政府处理公务的地方。御书处是附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而不是皇室的服务性机构。御书处位于紫禁城的西南角,与其他属于宗人府统辖、专门为皇室服务的机构相距较远,后者包括太医院等。也就是说,从性质上看,御书处是一个行政机构。但另一方面,御书处与皇室联系较为密切,且又位于紫禁城内,这与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衙署又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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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75 将曾禄照“失火延烧宫阙、绞候”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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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77 本案判决区别“宫阙”与“衙署”,并据律减刑一等处理。但既然减刑,就应“比照”适用原律,而不应简单地“照”律。《刑案汇览》编辑者在本案记录的末尾,附加一说明:“凡油纸重叠收藏,自能生火。系因制造时拌用土子之故。宜考。”“土子”究系何物,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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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79 90.放火故烧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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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81 90.1 道光四年(1824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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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83 《刑案汇览》卷五四,《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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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85 直督咨:霍贵厮挟嫌放火故烧陈恒瑞场园、延烧住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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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87 检查:道光元年(1821年)盛京刑部咨:乞丐郭老屋因向关姓讹钱,挟刘文炳称欲绑送,并向屯众告嘱不给米粮之嫌,起意将刘文炳场园所堆柴米放火烧毁,致延烧刘文炳及邻佑冯四等家住房三十三间一案。[中国人建筑房屋,多用圆木竖立做柱子,再在柱子顶端铺设与地面平行的睡梁,以此支撑着整个房顶。“间”是房屋计数的单位,表示两组立柱及房顶形成的空间范围。一处房屋可能是由独立的一间构成,也可能由两间、三间甚至更多间连成一体。另外,第92.1案也是关于乞丐在乞讨受拒绝后放火烧他人房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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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89 因情节较重,将郭老屋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仍枷号两个月。经本部改照“挟仇故烧场园堆积柴草”本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咨结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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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91 此案:霍贵厮挟陈恒瑞不赊豆腐、反被村斥之嫌,起意放火故烧陈恒瑞家场内麦秆泄忿。致陈恒瑞并刘焕章等三十七家草房俱被延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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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93 查:该犯挟嫌放火,故烧场内麦秆,致延烧陈恒瑞等住房三十余家。情固险恶。惟核与郭老屋之案事同一律。彼案该省照“棍徒”拟军,本部改照本例,枷号、拟流。此案该省依本例枷号拟流,又复改照“棍徒”拟军,未便办理两歧。悉心酌核,该省系照例办理,似应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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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95 奉批:三十七家较彼案三十三间为重,然延烧之多寡,究非该犯意料所及。照覆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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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97 皇帝对本案的批示与中国法律所奉行的这样一种原则相违背:对任何犯罪行为的动机,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用“善”或“恶”的道德准则对其进行精确的评价。另外,在第61.2案中,乾隆皇帝对该案的批示也与这一原则有一定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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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099 91.不应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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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101 91.1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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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103 《刑案汇览》卷五四,《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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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105 湖广司奏:世袭三等轻车尉奇成额[满族]因感伊师赵湻亮平日教导,并为垫发账务之情,于赵湻亮病故之后,起意自尽随侍伊师。即写具呈帖,赴本旗投递,免得死后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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