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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6 《刑案汇览》卷六〇,《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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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8 江苏司:此案,荷花塘筑堤处所,因河底淤深,坝基不能坚实,遂致已合复开。不特糜币、费时,而下游田庐、民舍所损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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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0 查:钱沄以微末汛弁希冀见好,妄行倡议,以致办理错误。钱沄应比照“造作不如法计所费工钱拟徒”律,加重,发往伊犁充当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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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2 《大清律例·工律·造作不如法》律对“造作不如法”罪仅规定最高为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但本案对钱法以“造作不如法”定罪,所处刑罚却是流刑中最严的一种:“发往伊犁充当苦差。”当然,刑部做出此判决,已强调仅是“比照”原律,而非“依照”。通常情况下,“比照”原律加重处罚,仅“量加一等”;但本案判决自原律的“杖一百、徒三年”加至“发伊犁当差”,根据标准的量刑计等方法,其所加等数已远远超过“一等”。类似的加重数等处罚,在第68.1案中也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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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4 可以推测,此处比照适用“造作不如法”律,说明本案筑堤蓄水之前,并未制定方案;与擅自违背适当的修筑方案相比较,完全的越权营造行为,其性质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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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6 104.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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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8 104.1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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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0 《刑案汇览》卷六〇,《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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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2 乾隆四十四年江苏赣榆县已革生员韦玉振叙父行述擅用“赦”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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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4 “生员”是指在科举考试中通过最初一级考试的人。“赦”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赦”是指宽容、缓和;狭义的“赦”则是一个法律专门用语,指对罪犯的赦免。在中国,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赦”令权,专属于皇帝。因此,如果以“赦”一词来描述其他人的行为,尤其是以其描述其他行政首脑的行为,都会被认为具有“大逆”嫌疑。因为这样一来,似乎该人就是做了只有皇帝才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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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6 缘韦玉振之父韦锡于乾隆四十三年间病故。伊长兄韦玉麟旋亦患病,韦玉振经理丧事。因伊父曾管社仓,让过穷佃息米。叙父行述,称“赦不加息”,并“赦屡年积欠”,妄用“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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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8 伊本生祖父韦仪来亦系生员。外人指其文理不通。韦玉振欲夸张伊祖韦仪来文字,于父《行述》内叙入“韦仪来有《松西堂稿》,并藏书东西二楼”。总经手披,冀避不通之诮,将《行述》刊成刷送。其堂叔韦昭以“赦”字欠妥,先向韦玉振说知。韦玉振因《行述》已经散出,当以“《四书》内有‘赦小过之句、可以通用”回答。韦昭恐有贻累,即赴学呈禀详。经饬州亲诣韦玉振家搜查,并无《松西堂稿》,其经史各种书籍亦无悖逆字句。所有东、西二小楼俱贮食粮,并无另有违碍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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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0 饬据呈出《家谱》内,有“世表”二字。[“世表”一词在中国文献中最早见于《史记》(公元前85年成书)。在《史记》中,“世表”作为第十三章的标题出现,原题为“三代世表”。其内容是以图表形式,记述中国最早的三个王朝的帝王名称。在普通民众的《家谱》中使用“世表”一词,可能反映了作者欲将其历代祖先比作古代帝王的心态——显然,这是一种具有反政府色彩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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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2 亦载有“韦仪来藏书东、西二楼;总经手披,著有《松西堂稿》,海曲贡生、丁椒圃有传”等语。讯据族邻咸称,未见其书,亦未见韦仪来有著书籍。经州查明,丁椒圃系山东日照县人。如果作序,其家或有《松西堂稿》亦未可定。即备文关查,一面饬委会审。兹据该府州关准、日照县查覆:丁椒圃久故,其家内并无《松西堂稿》,亦无别有著作。将搜起各书饬发书局,委员详细校阅,并无违碍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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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4 严加诘讯,据韦玉振坚供:伊祖韦仪来并未著有《松西堂稿》。因伊祖被人以“不通文理”谈论,是以于《行述》内捏载著有《松西堂稿》,并云家有藏书二楼。俱经手披,以见伊祖并非“不通文理”之人。“海曲贡生、丁椒圃有传”之语,亦系捏说。至伊父《行述》妄用“赦”字,实系无知、失检,委非有心僭妄。质据原首之韦昭,亦供从未见其《松西堂稿》,实系韦玉振虚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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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6 韦玉振应请照“违制律”,杖一百。衣顶业已褫革,折责发落。韦玉麟于《行述》《家谱》,均未经理,请免置议。《行述》《家谱》板片销毁,其余无碍书籍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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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8 查:韦玉振于《行述》《家谱》内妄用“赦”字、“世表”字样,虽此外尚无违悖之迹,然究属僭妄,非仅“违制”可比。但例无“僭妄”治罪专条,应即比附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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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0 今韦玉振身立宫墙,自应稍知文义。乃于“赦”字、“世表”字样僭用不忌,自当治其“僭妄”之罪。应比照“僭用违禁龙凤文”律,杖一百、徒三年,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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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2 韦昭系韦玉振堂叔,畏累具首,并非挟嫌妄禀,毋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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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4 奏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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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6 透过本案,我们能看到很多有意义的东西。首先,从政治上看,仅仅是因为误用某些字词的行为,就被判处徒三年之刑。这一事实本身说明,在这一阶段,满族统治者对于社会反抗行为持有极度的恐惧心理(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四节)。在处理本案时,江苏巡抚最初主张对案犯处杖一百之刑,同时,剥夺其生员身份;但是,与皇帝有紧密联系的刑部不同意江苏巡抚的意见,坚持要加重处罚。本案发生于1779年(乾隆四十四年),此时正是帝国政府所组织的反对文字犯罪运动的高潮阶段(该场运动的高潮发生于1774—1788年,即乾隆三十九年至乾隆五十三年)。在这场反对文字犯罪的运动中,被清理的文字作品达1500件之多[参见傅路特所著《乾隆时期的文字狱》(The Literary Inquisition of Ch’ien-lung,巴尔的摩,1935年)]。由此可见,统治中华帝国的满族统治者对于各种形式的社会反抗行为是何等的惧怕。实际上,统治者的这种心态早在公元前2世纪中华帝国建立之初即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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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8 从法律角度看,既然中国人对于“文词煽动”情事所抱的偏见由来已久,《大清律例》对于此类字词使用不合适的行为并未设专款加以规定,这是很奇怪的。由于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刑部便比照“僭用违禁龙凤文”律判决此案,这种处理办法似乎不甚妥当。比如,《大清律例·吏律·上书奏事犯讳》律规定了另外一种使用文字错误的犯罪。根据该律,如果在公文中误用当朝皇帝及本朝前任各皇帝的姓名所用字时,分别情形,给以不同处罚,罪止杖一百。(在中国古代曾出现这样一种与巫术有关的观念:只要写下某人的名字,就可以控制该人,并可以对其形成伤害。这一观念在其他文明古国也曾出现。中国后来禁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及皇帝和其他著名人士——例如孔子——的名字,这一禁忌也许就源于古代那种巫术观念。)在本案中,刑部拒绝适用“上书奏事犯讳”律(如同其反对江苏巡抚最初适用的“违制律”一样),可能只是因为,刑部认为该律的处理过于轻纵。在刑部看来,与本案相关的这一类犯罪肯定会被乾隆皇帝确定为严重犯罪。正因为如此,刑部在判决韦玉振“杖一百、徒三年”的重刑之后,还追加说明:“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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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50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角度看,案犯韦玉振力图对其父亲加以赞美,并希望在文学造诣方面,恢复其祖父的名声。这种状况反映了在儒学盛行的中国,人们对考取功名极为重视,因为这是进身之阶,是获取声望与权力的手段。另一方面,本案也反映了那些刚刚从平民进到士绅阶层的人害怕失去已获得的士绅身份,从而回到普通平民的位置上去的不安全心理。在本案中,案犯韦玉振及其祖父只是通过了科举考试中的初级考试,因而他们的身份也是“士”这一群体中最低一级。而在当时,如果不通过较高级的考试,他们就与仕宦之途无缘。从案情叙述来看,韦玉振的父亲甚至连这最低一级的“士”身份也未获得,否则原案情记录肯定要说明。至于韦玉振的父亲曾负责管理“社仓”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其父亲就已经具有“士”的身份。因为社仓与政府的仓库不同,前者是在民间由私人支持、私人管理的仓储,其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正式官员。关于“社仓”,可参见萧公权的《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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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52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韦玉振的堂叔韦昭(韦昭是韦玉振父亲的堂兄弟)向官府揭出韦玉振误用文字的行为,从而使韦玉振涉讼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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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54 人们不禁要问,韦昭此举究竟动机何在?是不是如原判决所称:“畏累具首”,即担心受牵连而向官府告发?或者是因为对于“行述”过度赞美韦玉振之父而产生忌妒心理?而刑部在判决中强调韦昭具首“并非挟嫌妄禀”。刑部的这段表述似乎更加深了人们对于韦昭行为动机的怀疑。当然,尽管韦昭的行为会招致人们的非议,但也能获得人们的理解。因为本案发生的年代,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时期:国家机器每天都忙于从私人住宅里搜寻具有反抗嫌疑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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