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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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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本章中绝大部分案例即抽取自秦简中的《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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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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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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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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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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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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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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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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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罪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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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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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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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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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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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赋税及摇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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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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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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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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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刑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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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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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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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春(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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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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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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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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