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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85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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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87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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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89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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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91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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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93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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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95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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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97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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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899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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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01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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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03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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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05 秦代统治者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并且要求各级官吏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方面的各种情况(《田律》)。对于官营手工业,秦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工律》)。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商人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金布律》);还对度量衡的制造和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效律》)。秦律中还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其规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符合自然生态规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较高水平(《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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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07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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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09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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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11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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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13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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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15 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秦在治理刑狱时一般不提倡刑讯,而是注意收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爱书”制度,对案情要求有详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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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1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70]
1702703918 (二)秦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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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20 1.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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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22 (1)朝廷的司法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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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24 廷尉:秦朝廷最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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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26 廷尉正、廷尉监:廷尉的属官,其职责是协助廷尉治理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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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28 御史大夫:最高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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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30 御史:御史大夫的属官,秦统一全国后,御史的地位有所提高。秦御史掌纠察,制大狱,还负责保管刑律、监督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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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32 (2)京师、郡的司法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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