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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罪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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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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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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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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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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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赋税及摇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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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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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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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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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刑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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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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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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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春(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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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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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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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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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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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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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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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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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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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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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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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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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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