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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41 3.律学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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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43 汉代的儒家士大夫不但引《春秋》经义断狱,也广泛根据其他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开启了引经注律(根据儒家经义解释法律条文)的风气。律学其实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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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4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83]
1702704446 (二)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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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48 1.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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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50 律是两汉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汉律的主体是汉律60篇,其中包括:《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和《秦律》盗、贼、囚、捕、杂、具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3篇,合为9篇,故名《九章律》);《傍章》(18篇,叔孙通制);《越宫律》(27篇,张汤制)和《朝律》(18篇,赵禹制),另外当时还有很多单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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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52 2.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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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54 令是皇帝的召令,皇权的至高无上使令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但是并非所有王者之命都可以成为法令。王者之命必须经过一定意义上的立法程序,才能被赋予法律的性质。令的产生摆脱无序的不规范状态而进入程序化,这也是统治群体法律意识逐渐成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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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56 3.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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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58 科的本意为规定、法则,其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由于科是具体分解律令,因此其数量较律令更为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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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60 品在史籍中往往与科并提,它是区别于科的另一种法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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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62 4.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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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64 比是判例,又称“决事比”。司法官吏在审判时,可以援引“比”定罪量刑。并非所有的判例都可以成为“比”,它必须要经过立法权力的认可。比的法律效力主要来源于皇帝的裁定或最高司法官员(廷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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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66 另外,上文提到的《春秋》经可以说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效力。而权威的法律注释著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也具有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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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6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84]
1702704469 (三)汉代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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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71 1.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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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73 (1)危害政权罪:如反逆、首匿、通行饮食、群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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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75 (2)侵犯皇室、皇权的犯罪:如大不敬、左道、盗毁山陵及御物罪、犯跸、逾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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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77 (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与外附诸侯罪、王侯私自出国界罪、泄露省中语、盗铸钱与私冶铁煮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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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79 (4)侵犯公私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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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81 (5)侵犯人身的犯罪:其中杀人罪又分为谋杀、贼杀、斗杀、戏杀、误杀、使人杀人、轻侮杀人、狂易杀人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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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83 (6)官吏职务犯罪:如贪污、鞠狱不直、选举不实、违反军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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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85 (7)思想言论犯罪:如诽谤妖言、腹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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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87 (8)违反伦常罪:不孝和奸淫是其中两个最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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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489 2.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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