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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书,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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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见杨一凡总主编、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战国秦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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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张晋藩总主编、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143—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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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秦简《法律答问》载:“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而弗为,是为‘废令’也。”也就是说,所谓“犯令“罪是指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谓“废令”是指不为法律强制为的行为;前者是积极犯,后者是消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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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杨一凡总主编、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战国秦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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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据《金布律》,当时“钱十一当一布”,计脏以“布,为单位,脏一百与一百一十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罪行定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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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杨一凡总主编、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战国秦法制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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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见张晋藩总主编、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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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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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见张晋藩总主编、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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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五章 汉代(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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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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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法制与思想概况(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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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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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初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主张“德刑相济”、简省刑罚与明法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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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秦代苛法的反对,以文帝、景帝为代表的汉初统治者积极实践黄老学说中的“约法省禁”法律思想,使得法律不再以狰狞的面目出现,而成为统治者“因民之性而治天下”的有效途径,缓刑、轻徭、薄赋互为一体。同时,汉初黄老学说也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在无为而治的核心中融入德刑相济的理论,使以德化民、以刑止奸作为统一的两方面成为统治者的指导思想。革除前朝遗留的苛法、提倡明法慎罚的精神,成为这一时期统治群体立法思想与实践最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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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汉中期法制思想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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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来占主导地位的黄老学说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儒学一出现便定于一尊,成为此后历代中央集权王朝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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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儒学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核心是“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是其法制理论的基本原则。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以儒入法”),秋冬行刑、春秋决狱,还有律令章句学的盛行都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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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创设了尊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三大法律原则(1),是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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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则时(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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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时,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思想得到新儒学理论的有力支持,成为执法官吏自觉遵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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