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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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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看到德治思想对其的影响。汉文帝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春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宫刑也被废除。然而实行的结果是过重的笞刑常常导致受刑者死亡、残废。汉景帝时又对其加以改革,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还特别制定了《箠令》,明确规定刑具规格和受刑部位。此后,笞刑逐渐成为封建五刑之一,为后世沿用不替,直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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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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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随着西汉统治者德治、民本观念的加强,以少女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汉文帝终于采取果断的措施,废除了肉刑。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有“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批评,但是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善政仁政。尽管从东汉到魏晋时代呼吁恢复肉刑者不乏其人,宋代还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墨刑(刺配),但总体来说,肉刑寿终正寝的局面始终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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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跸案与“法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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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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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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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释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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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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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的车驾行进到一个桥上时,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走出来。汉文帝的马受了惊,于是派人逮捕惊了车驾的人,交给廷尉处理。廷尉张释之审问该人,他说:“小人在路上听说皇帝的车驾要来,就躲在桥下避让。等了很久,以为车驾已经走了,就从桥下出来,结果正碰见车驾,就立刻闪避。”张释之上奏说:“此人犯跸(冲撞了皇上车驾),应当判处罚金。”汉文帝大怒说:“此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情柔顺,若是其他的马受惊,非让我受伤不可。廷尉居然才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回答说:“法律是天子与百姓共有的天下公器。法律规定就是犯跸应处罚金,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失去信用了。况且如果您在逮捕犯跸者时就下令杀了他也就罢了,而您却把他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执掌天下的公平,一旦廷尉有失公平,全国的司法都会轻重失衡,老百姓就不知所措了。希望陛下能够体谅。”汉文帝过了很久才说:“廷尉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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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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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教训以及黄老学说“明法”思想的影响,使得汉初的统治者比较注意明法守身,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的一致性。汉文帝便是其中的代表,他与著名法官张释之的几次冲突,表现了一位帝王很可贵的“法信于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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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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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释之所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都值得我们好好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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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武帝少年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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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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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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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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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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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景帝年间,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杀死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罪,廷尉据此判处防年大逆之罪,并上奏景帝。景帝颇感疑难,问及身旁年仅12岁的太子(也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刘彻。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罪与杀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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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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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条是杀继母与杀亲母均为大逆之罪,实际案情是继母杀亲父已绝(继)母子之情。所以对该行为不以杀母论处大逆,只应定为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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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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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说是春秋决狱之先声,武帝在少年时代即显现出了其早熟的政治决断天赋以及对儒家思想的青睐。武帝继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与春秋决狱司法便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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