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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48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人强,蓄积有余,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军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尽西河而人不苦。今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务于积蓄,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用,无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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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0 文学曰:“昔文帝之时,无盐铁之利而人富,当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见利之所利而见其所害。且利非从天来,不由地出,所出于人闲,而为之百倍,此计之失者也。夫李梅实多者,来年为之衰,新谷熟,旧谷为之亏。自天地不能满盈,而况于人乎?故利于彼者,必耗于此,犹阴阳之不并曜,昼夜之代长短也。商鞅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相与哭孝公,其后秦日以危。利蓄而怨积,地广而祸构,恶在利用不竭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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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2 于是丞相奏曰:贤良文学不明县官事,猥以盐铁为不便,宜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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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4 ——《通典·食货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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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6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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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58 本案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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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60 汉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征举贤良文学,向他们征求意见,大家都说应当废除盐铁和酒类官营,还有均输平准法,政府不要与百姓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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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62 御史大夫桑弘羊反驳贤良文学说:盐铁、酒类官营和均输平准法都是国家的大计,它们可以充实国库,是国家“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而且盐铁之利在民间很容易被豪强垄断,危害中央统治。汉景帝时吴王作乱便是明证。盐铁官营之利,可以补贴国家军费,赈济百姓,不可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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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64 贤良文学认为:君子应该重义轻利,盐铁民营无害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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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66 御史大夫桑弘羊认为:均输平准法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如果废除,将导致豪强富商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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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70 总之,贤良文学认为,盐铁官营等是与民争利,刻薄寡恩;桑弘羊则认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富强。最后,朝廷部分采纳了贤良文学的意见,废除了关内铁官和酒类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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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72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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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74 本案例从现代观点看是一个宪法案例,它关系到国家的财经大计,很像一场国会辩论(听证),《盐铁论》则是这场辩论(听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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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76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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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78 盐铁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煮盐铸铁所能获得的丰厚利润显而易见。汉初,国家对盐铁之利并无法律规范,文帝时甚至“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武帝时,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将盐铁的开发权、经营权收归国有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洛阳商人之子御史大夫桑弘羊等人的推动下,武帝颁布盐铁官营法,汉政府掌握了当时社会的两大支柱产业—煮盐与铸铁。据《汉书·地理志》载,当时全国设铁官48处、盐官38处,这些盐铁机构在中央统筹下,为国家输送了不尽的财源。但是盐铁官营政策遭到了“重义轻利”的儒生(“贤良文学”)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与民争利”。在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盐铁官营法受到贤良文学的猛烈批判。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代表的崇尚法制、务实求功的公卿在六十余名“不明县官事”的贤良文学针锋相对,于是在关内罢黜铁官和酒类专营。之后,盐铁官营与否的问题又反复多次,国家财政的现实需要面对礼治的理想与吏治的现实(“吏多不良”,盐铁官营容易滋生腐败)不得不妥协。贤良文学奉行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一以贯之地反对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他们不仅反对盐铁官营,也反对酒类专卖和均输平准法。但结果这又鼓励了民间商人的致富、垄断与囤积居奇,与儒家重农抑商的思想矛盾。所以贤良文学的观点如果用儒家思想来检讨其实是自相矛盾的。从现代经济学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带一点夸张地说贤良文学的做法至少在结果上捍卫了自由放任的市场(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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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8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94]
1702704781 (七)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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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83 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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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85 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梁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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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87 ——《后汉书·申屠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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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89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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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91 约在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缑氏女子缑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县衙。县令梁配打算依法判处缑玉死刑。当时年仅15岁的儒生申屠蟠进谏说:“缑玉的事迹足以感动那些不肖子孙,激励子女为父报仇。在如今清明之时,不但不应处罚她,还应表彰她。”梁配听从了申屠蟠的意见,通过奏谳免除了缑玉死刑。这件事在乡里传为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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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93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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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95 血亲复仇的观念本来与法制格格不入,但在孝道(“父为子纲”)的伦常影响下,复仇不但是子女的权利,而且是其道德义务。不少君主都自称“以孝道治天下”,与规定“杀人偿命”的法律条文相比,“父为子纲”是更高级别的上位法。本案中,缑玉为报父仇杀死夫家族人,却得免死罪,不但当时的百姓“称美之”,杀人者缑玉、县令梁配、进谏儒生申屠蟠也都得以青史留名。本案中,也可看出奏谳制度在法律儒家化中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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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97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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