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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799 在白虎观会议召开后不久,有人杀死侮辱自己父亲的仇人,汉章帝不仅免除了复仇者的死刑,还宽宥其罪。此后官吏们纷纷以此案为“决事比”,辗转增殖,类似案件竟多达“四五百科”。御史《轻侮法》颁布,规定儿子因父亲被轻侮而杀死轻侮者,可以减死宽宥。《轻侮法》的伦理依据,即《春秋》中的“子不为父报仇,非子也”之经义,“父为子纲”在这里寻求到了最合适的切入点。尽管汉和帝时《轻侮法》被废除,但早已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血亲复仇观念并不因某种法律的存废而转移。本案说明复仇的伦理观念与法律责任之间的深刻矛盾。在儒家纲常名教的熏染下,人们维护伦常的意识远甚于法律,当法律与至尊的经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便常常处于下风。儒者引经入法,为复仇者开脱,往往能得到标榜以仁孝治天下的皇帝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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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01 不过,复仇之风盛行的责任也不能全推到儒家身上,复仇可以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人性表露的一种“自然行为”。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有言:“复仇现象,地不分东西,时不论古今,于人类之共同生活之某一段时期,非得一度经过不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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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0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95]
1702704804 (八)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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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06 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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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08 (1)后元二年二月,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夏六月,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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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10 ——《汉书·召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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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12 (2)二年春正月,(宣帝)诏曰:“《书》云‘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称朕意,朕甚愍焉。其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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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14 ——《汉书·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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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16 (3)(元封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诏曰:“朕躬祭后土地祇,见光集于灵坛,一夜三烛。幸中都官,殷上见光。其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赐三县及杨氏皆无出今年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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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18 ——《汉书·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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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20 (4)三年冬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论恢说及妻子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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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22 ——《汉书·景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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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24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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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26 本案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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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28 (1)武帝驾崩后,太子继位,大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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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30 (2)汉宣帝下诏说当时吏治让他很失望痛心,所以大赦天下,与百官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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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32 (3)万荣县后土祠因有神迹显示,汉武帝因而减免了当地的租粮和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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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34 (4)襄平侯嘉的儿子恢说谋反,并且企图杀害嘉,犯了谋反罪和大逆无道罪,本来应该连坐嘉及其妻、子,但是汉景帝赦免了嘉及其妻、子,嘉仍为襄平侯。恢说的妻、子则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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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36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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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38 赦宥,是指赦免或宽解犯罪者的罪行,赦宥的权力归于皇帝。赦宥在《尚书》、《周礼》中都有记载,但在汉代以前,赦宥并非经常性的,而且主要针对过失犯罪和失去控制自己能力的人的犯罪。到了汉代,受儒家慎刑、仁政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一套详备的赦宥制度。赦宥又分为有事赦宥和无事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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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40 所谓有事赦宥,是指因重大事件(重大场合)而实行的赦宥,沈家本把这些重大事件(重大场合)归纳为临朝、大丧、帝冠、建储、改元、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灾异、遇乱等19项,但并非遇到这些事件(场合)就必须赦宥,一般赦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汉代有事赦宥的特征是“大赦天下”,案例(1)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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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42 所谓无事赦宥,是相对于有事赦宥而言的,凡不属于因为重大事件(重大场合)而进行的赦宥即属于无事赦宥。无事赦宥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特赦,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由皇帝特别下诏进行赦宥,特赦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大赦天下”也是特赦的重要标志,案例(2)便是一例;其二,曲赦,是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的某些种类的犯罪而实行的赦宥,如案例(3);其三,别赦,是指皇帝对个别案件中的罪犯进行的赦宥,如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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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44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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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846 赦宥活动在汉代成为典制,并构成当时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与汉代崇尚儒学、强调祥刑慎罚具有很大关系。两汉时期的统治者对于赦宥之事十分重视,认为它是令民改过自新的重要途径。适当的赦宥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及阶级斗争,维护政局的稳定。但是过滥的赦宥会扰乱国家的法制秩序,不少有识之士都尖锐抨击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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