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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召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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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年春正月,(宣帝)诏曰:“《书》云‘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称朕意,朕甚愍焉。其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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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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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封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诏曰:“朕躬祭后土地祇,见光集于灵坛,一夜三烛。幸中都官,殷上见光。其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赐三县及杨氏皆无出今年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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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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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年冬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论恢说及妻子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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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景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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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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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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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帝驾崩后,太子继位,大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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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宣帝下诏说当时吏治让他很失望痛心,所以大赦天下,与百官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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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荣县后土祠因有神迹显示,汉武帝因而减免了当地的租粮和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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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襄平侯嘉的儿子恢说谋反,并且企图杀害嘉,犯了谋反罪和大逆无道罪,本来应该连坐嘉及其妻、子,但是汉景帝赦免了嘉及其妻、子,嘉仍为襄平侯。恢说的妻、子则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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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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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是指赦免或宽解犯罪者的罪行,赦宥的权力归于皇帝。赦宥在《尚书》、《周礼》中都有记载,但在汉代以前,赦宥并非经常性的,而且主要针对过失犯罪和失去控制自己能力的人的犯罪。到了汉代,受儒家慎刑、仁政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一套详备的赦宥制度。赦宥又分为有事赦宥和无事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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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事赦宥,是指因重大事件(重大场合)而实行的赦宥,沈家本把这些重大事件(重大场合)归纳为临朝、大丧、帝冠、建储、改元、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灾异、遇乱等19项,但并非遇到这些事件(场合)就必须赦宥,一般赦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汉代有事赦宥的特征是“大赦天下”,案例(1)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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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事赦宥,是相对于有事赦宥而言的,凡不属于因为重大事件(重大场合)而进行的赦宥即属于无事赦宥。无事赦宥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特赦,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由皇帝特别下诏进行赦宥,特赦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大赦天下”也是特赦的重要标志,案例(2)便是一例;其二,曲赦,是皇帝专门针对某一地区的某些种类的犯罪而实行的赦宥,如案例(3);其三,别赦,是指皇帝对个别案件中的罪犯进行的赦宥,如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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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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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活动在汉代成为典制,并构成当时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与汉代崇尚儒学、强调祥刑慎罚具有很大关系。两汉时期的统治者对于赦宥之事十分重视,认为它是令民改过自新的重要途径。适当的赦宥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及阶级斗争,维护政局的稳定。但是过滥的赦宥会扰乱国家的法制秩序,不少有识之士都尖锐抨击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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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左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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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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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注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诸侯也。(《诸侯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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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官外附之臣。注谓左官者,人道尚右,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丁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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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王来朝,后赂遗助,及淮南王藩,事与助相连,廷尉张汤以为助出入禁门,腹心之臣,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严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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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安平侯鹗,但坐与淮南王安通,遗王书称臣,弃市。(《功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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