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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征举贤良文学,向他们征求意见,大家都说应当废除盐铁和酒类官营,还有均输平准法,政府不要与百姓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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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大夫桑弘羊反驳贤良文学说:盐铁、酒类官营和均输平准法都是国家的大计,它们可以充实国库,是国家“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而且盐铁之利在民间很容易被豪强垄断,危害中央统治。汉景帝时吴王作乱便是明证。盐铁官营之利,可以补贴国家军费,赈济百姓,不可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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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良文学认为:君子应该重义轻利,盐铁民营无害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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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大夫桑弘羊认为:均输平准法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如果废除,将导致豪强富商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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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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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贤良文学认为,盐铁官营等是与民争利,刻薄寡恩;桑弘羊则认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富强。最后,朝廷部分采纳了贤良文学的意见,废除了关内铁官和酒类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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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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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从现代观点看是一个宪法案例,它关系到国家的财经大计,很像一场国会辩论(听证),《盐铁论》则是这场辩论(听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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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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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煮盐铸铁所能获得的丰厚利润显而易见。汉初,国家对盐铁之利并无法律规范,文帝时甚至“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武帝时,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将盐铁的开发权、经营权收归国有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洛阳商人之子御史大夫桑弘羊等人的推动下,武帝颁布盐铁官营法,汉政府掌握了当时社会的两大支柱产业—煮盐与铸铁。据《汉书·地理志》载,当时全国设铁官48处、盐官38处,这些盐铁机构在中央统筹下,为国家输送了不尽的财源。但是盐铁官营政策遭到了“重义轻利”的儒生(“贤良文学”)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与民争利”。在昭帝始元六年中央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盐铁官营法受到贤良文学的猛烈批判。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代表的崇尚法制、务实求功的公卿在六十余名“不明县官事”的贤良文学针锋相对,于是在关内罢黜铁官和酒类专营。之后,盐铁官营与否的问题又反复多次,国家财政的现实需要面对礼治的理想与吏治的现实(“吏多不良”,盐铁官营容易滋生腐败)不得不妥协。贤良文学奉行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一以贯之地反对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他们不仅反对盐铁官营,也反对酒类专卖和均输平准法。但结果这又鼓励了民间商人的致富、垄断与囤积居奇,与儒家重农抑商的思想矛盾。所以贤良文学的观点如果用儒家思想来检讨其实是自相矛盾的。从现代经济学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带一点夸张地说贤良文学的做法至少在结果上捍卫了自由放任的市场(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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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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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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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梁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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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申屠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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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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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缑氏女子缑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县衙。县令梁配打算依法判处缑玉死刑。当时年仅15岁的儒生申屠蟠进谏说:“缑玉的事迹足以感动那些不肖子孙,激励子女为父报仇。在如今清明之时,不但不应处罚她,还应表彰她。”梁配听从了申屠蟠的意见,通过奏谳免除了缑玉死刑。这件事在乡里传为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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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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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复仇的观念本来与法制格格不入,但在孝道(“父为子纲”)的伦常影响下,复仇不但是子女的权利,而且是其道德义务。不少君主都自称“以孝道治天下”,与规定“杀人偿命”的法律条文相比,“父为子纲”是更高级别的上位法。本案中,缑玉为报父仇杀死夫家族人,却得免死罪,不但当时的百姓“称美之”,杀人者缑玉、县令梁配、进谏儒生申屠蟠也都得以青史留名。本案中,也可看出奏谳制度在法律儒家化中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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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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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虎观会议召开后不久,有人杀死侮辱自己父亲的仇人,汉章帝不仅免除了复仇者的死刑,还宽宥其罪。此后官吏们纷纷以此案为“决事比”,辗转增殖,类似案件竟多达“四五百科”。御史《轻侮法》颁布,规定儿子因父亲被轻侮而杀死轻侮者,可以减死宽宥。《轻侮法》的伦理依据,即《春秋》中的“子不为父报仇,非子也”之经义,“父为子纲”在这里寻求到了最合适的切入点。尽管汉和帝时《轻侮法》被废除,但早已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血亲复仇观念并不因某种法律的存废而转移。本案说明复仇的伦理观念与法律责任之间的深刻矛盾。在儒家纲常名教的熏染下,人们维护伦常的意识远甚于法律,当法律与至尊的经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便常常处于下风。儒者引经入法,为复仇者开脱,往往能得到标榜以仁孝治天下的皇帝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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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复仇之风盛行的责任也不能全推到儒家身上,复仇可以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人性表露的一种“自然行为”。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有言:“复仇现象,地不分东西,时不论古今,于人类之共同生活之某一段时期,非得一度经过不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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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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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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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元二年二月,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夏六月,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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