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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28—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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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张晋藩总主编、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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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载《文物》199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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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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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60—174页;黄源盛:《董仲舒春秋折狱》,载黄源盛:《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85—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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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黄源盛:《两汉春秋折狱案例》,载黄源盛:《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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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引自梁治平:《经与权》,载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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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圣经·新约》太12:8,可2:27一28,路13:10—16、14:1—6,约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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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见黄源盛:《董仲舒春秋折狱》,载黄源盛:《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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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转引自黄源盛:《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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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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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林剑鸣等译,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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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日〕大庭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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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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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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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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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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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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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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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西魏颁布《大统式》。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北周颁布了《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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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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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而“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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