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0504e+09
1702705040 此时期,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魏《新律》18篇,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篇,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将篇目确定为12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置于律首。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1702705041
1702705042 3.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
1702705043
1702705044 在法律上,这一时期,旨在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成为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1702705045
1702705046 在官员选拔上,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使门阀士族特权法律化。
1702705047
1702705048 在经济上,土地制度方面颁行了“占田令”或“均田令”,并推行租调法。
1702705049
1702705050 由于士族门阀制度的存在,士庶、良贱不婚;同时,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1702705051
1702705052 在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方面,此时期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出现增多的趋势。
1702705053
170270505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03]
1702705055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1702705056
1702705057 1.律学的发展及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1702705058
1702705059 此时期,律学出现了不同于前代的发展趋势,研究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对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随着传统法律和律学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法律解释也趋于规范化。有代表性的如晋代张斐、杜预对《泰始律》的解释。
1702705060
1702705061 2.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1702705062
1702705063 自《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1702705064
1702705065 3.准五服以治罪及留养制度体现了礼法合流的发展趋势
1702705066
1702705067 《晋律》始创依服制定罪,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同时,《北魏律》规定了留养制度,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则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1702705068
1702705069 4.刑罚制度的变化
1702705070
1702705071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1702705072
1702705073 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宫刑兴废无常。北齐时,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1702705074
1702705075 此时期,缘坐的范围得到了缩小。流刑也成为减死之刑,在正律中的地位得到固定。北周律分流刑为五等,隋唐因之。
1702705076
170270507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04]
1702705078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
1702705079
1702705080 1.行政上,中央三省制形成,地方实行州、郡、县三级制
1702705081
1702705082 魏初,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称为“尚书台”。同时,皇帝又设有秘书作为侍从要职,称“秘书令”。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晋代侍中的地位日益显得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用以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这样,就形成了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并主的制度。
1702705083
1702705084 东汉末年形成了州、郡、县的地方行政制度。魏承汉制,沿用未改。
1702705085
1702705086 2.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三公尚书、都官尚书及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
1702705087
1702705088 三国吴国的中央司法机关称大理,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尚书台形成后,各时期尚书台之下均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曹魏承汉制,保留三公曹、二千石曹;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武帝太康年间以吏部尚书取代之;南朝宋都官尚书“掌京师非违,兼掌刑狱”;北齐以尚书省六尚书分统列曹,其中殿中尚书统三公曹,“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统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勾验等事”。
1702705089
[ 上一页 ]  [ :1.7027050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