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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61 在唐律中,针对各种不同情况,从官吏贪赃的情节、量刑适用等方面作出周密而详细的规定。除了《名例律》对贪赃作出总则性规定外,《职制律》详细阐述了各种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构成及定罪量刑,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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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63 第一,(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受财”指官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受财后,又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官吏“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为枉法赃”;二是“虽受有事人财,处断不为曲法者,为不枉法赃”。前者受财枉法,后者受财不枉法。虽然两者均为贪赃,但是因为前者产生了“枉法”的危害结果,而受到重惩,严重的还要判处死刑,后者的处理则相应较轻,最重的也只是判处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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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65 第二,受所监临(财物)。即指官吏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接受财物的行为。《疏议》曰:“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6)这相当于现行法律中的受贿;而“乞取者”即相当于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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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67 第三,坐赃。指官吏利用职权收受不应收取的财物。《唐律》中的《杂律》里就有“坐赃致罪”的律条。《疏议》曰:“然坐赃者,谓非监临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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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69 然而,在实践中,官吏贪赃的情况各不相同,对此,唐律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后,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有关“赃”的法律规定作出了法律适用性的说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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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71 第一,身份不同的受财为请。《唐律疏议》载:“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即一般官吏接受当事人钱财而为他人为请求之事的,以坐赃加二等处罚;而对于权势的人员则以枉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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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73 第二,事后受财。《唐律疏议》载: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就是说,对于事后受财的,区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枉法而为,则以“受财枉法”定罪处罚;如果属于不枉法,则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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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75 第三,受财分求余官。《唐律疏议》载:“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这种情况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就是说,如果一名官吏受赃后,如果分给其他官员,则初受赃者以全部财物定罪处罚,而其他的官吏则以实际分到的财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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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78 第四,私役使所监临。指官吏因私无偿或不按市价使用其管辖范围内的物力与人力。《疏议》曰:“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7)即官吏私自使用所部人员及奴婢、牲畜、车船等,除各验日计雇赁钱外,还要以受所监临财物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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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80 第五,贷、买卖所监临财物。指官吏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利用职权借贷或买卖财物,并从中非法牟利的行为。相当于今天所说的吃回扣或变相吃回扣的行为。《疏议》曰:“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8)就是说,官吏于所部借贷财物,一律以坐赃论处;如果官吏以胁迫方式强行借贷,则加二等处罚;如果官吏以权势强行买卖财物,则以贪赃论处;如果官吏借用公家的衣服、毡褥、器玩之类,满三十日不归还,除了要求其将所借之物归还外,还要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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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82 第六,出使受财。《疏议》曰:“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即《唐律》将官吏借出差之机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与监临受财定罪相同。但是,如果是出使官吏在其经过地区接受财物,则减一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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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84 第七,受旧属财物。《唐律疏议》曰:“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即官吏调离本职后,如果接受其在职时的部属人员的馈赠,以及索要财物、借贷买卖财物等,亦属贪赃行为。但是,在处罚上减在职时三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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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86 由此可见,唐律在惩罚和预防官吏贪赃方面,形成了一个系统而严密的法律网络,从而防止腐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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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8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25]
1702705589 (三)张琇兄弟复仇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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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91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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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93 张琇者,蒲州解人也。父审素,为巂州都督,在边累载。俄有纠其军中赃罪,欶监察御史杨汪驰传就军按之。汪在路,为审素党与所劫,对汪杀告事者,胁汪令奏雪审素之罪。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斩之,籍没其家。诱与兄瑝,以年幼坐徙岭外。寻各逃归,累年隐匿。汪后累转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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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95 开元二十三年,瑝、琇候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瑝虽年长,其发谋及手刃,皆琇为之。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便逃奔,将就江外,杀与万顷同谋构父罪者。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复父仇,多言其合矜怒者。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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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97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报仇。”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乃下敕曰:“张瑝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律有正条,俱各至死。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怒。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瑝、琇既死,士庶咸伤愍之,为作哀诔,榜于衢路。市人敛钱,于死所造义井,并葬瑝、琇于北邙。又恐万顷家人发之,并作疑冢数所。其为时人所伤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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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99 ——《旧唐书·张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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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601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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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603 张琇的父亲张审素,任巂州都督,多年驻守边疆。后来因为有人举报军中贪赃,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公元731年),监察御史杨汪赴巂州军中审理该案。杨汪在路上时,被张审素一党所劫持,当着杨汪的面将告发者杀死,并威胁杨汪,让其上奏,免张审素之罪。后来有蒲州人杀死张审素党羽,杨汪才得以逃回。到了益州,上奏张审素谋反,并深按其狱,构成其谋反之罪,使张审素终以谋反被诛,全家籍没。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璜、张琇因年幼免死,流放岭南。(按唐律:犯谋反大逆之罪者,父子连坐皆死;但如果其子年龄在十岁以下,可上奏请皇帝决定是否从死,七岁以下,则可以直接免死)。杨汪事后升为殿中侍御史,并改名杨万顷。张审素二子至岭南,不久便逃回,隐匿民间数年,伺机为父报仇。开元二十三年(735年)三月,年仅十几岁的张璜、张琇兄弟在东都洛阳等候到杨汪,用刀杀死了他。张璜为兄长,但首谋及手刃仇人者,皆是张璜。既杀仇人,兄弟俩在现场留有一封书信,言其父被冤之状,然后欲往官府,被捕获。二人预谋杀人,在律有正条,当处死刑;然而二人是以年少之躯,舍身为父报仇,属孝烈之行,前朝屡有免死之例。于是玄宗召集群臣议其案。议者多以为二子之父死非其罪,二人少年孝烈,为父报仇,应加宽宥。宰相张九龄亦持此议,欲全活二子。但宰相裴耀卿、李林甫反对上述意见,他们认为若宽免二子,将破坏国法。玄宗亦赞同此论,他对张九龄说:“为父报仇虽为礼法所赞许,但杀人却为法律所禁止。孝子之心,舍身报仇,义不顾命,此情可嘉,然国家设法律,不能对此听之任之。今若依律杀之,可成全其舍身复仇之志,赦之则破坏了刑法律条,理虽如此,但今朝野议论纷纷,故须有所宣告。”于是玄宗下敕称:“国家指定法律,本为制止谋杀。如果每个人都各伸为子之志,那没有谁是不孝之人,辗转相仇,何有极限!昔孔门高徒曾参复仇杀人都不可饶恕,何况张家二子呢。”敕下后,便将二子交付河南府杖杀。对二子之死,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很感伤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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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605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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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607 复仇在当时是一个争论十分大的问题。唐律对此未作出规定。法律禁止杀人,而儒家经典对复仇加以肯定,社会舆论对此种复仇行为历来给予很大的同情,因此,发生这种案子之后,往往一事一论,随朝随事而定,因而经常发生变化。就唐朝而言,太宗、高宗朝倾向于情理,多加以宽免;而其他诸朝,则多偏重于依律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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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609 《唐律》中没有关于“复仇”问题的专条。只是规定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唐律疏议·贼盗律》“亲属为人杀私和”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以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从实质上说,复仇问题涉及了中国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冲突。“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治国的两种手段,帝王们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达到礼与法的和谐,可是礼与法毕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不和谐甚至是冲突之处在所难免。而本案中,双方的争论在于在“礼”与“法”之间出现冲突之时如何取舍的问题,涉及了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冲突之时如何取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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