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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78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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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80 清末的证据制度仍因袭中国历代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认作为定案依据的制度,被告人供认了犯罪事实,就可以定案结案。所以,这种证据制度就必然和刑讯逼供制度联系在一起,人犯要是有人控告而又不承认犯罪,问官就可以对人犯严刑拷打直至人犯招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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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82 本案中,杨乃武与小白菜正是由于受不了酷刑,才屈打成招的。如果刑部不是通过开棺验尸查明死因,从根本上推翻因奸谋毒之定见,仅仅靠杨乃武申诉的理由和小白菜翻供的理由,是根本不可能给予平反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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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84 从这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看,刑部既没有否定早已形成定例的这种证据制度,也没有拘泥于这一证据制度。这一案件的最终平反纠正,是对以供定案和刑讯制度的强有力否定。杨乃武和小白菜一身清白,却被迫承认因奸谋毒,审理期间所受毒刑之残酷、所受身心摧残之剧烈是不难想见的。清末刑讯制度已广受批评,民国初期即彻底废除,对此,杨乃武和小白菜案件的平反纠正起了不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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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8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6]
1702706887 三、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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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8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7]
1702706890 (一)宗室逃走缉拿由宗人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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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92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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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94 福建司查:道光五年本部议覆杭州等处将军以旗人逃走,今既奏定章程,定限一月后无论投回拿获,均行销档,则章程以前有在京并各省驻防一切逃人,无论次数,若在奏定章程一月内投回拿获者,俱免其销档外,如在一月以后,应照新定章程,毋庸缉拿,即行销除旗档等因,通行在案。是章程内既指明在京及各省驻防,则该抚所称圆明园、内务府、东陵、盛京、热河、察哈尔、吉林、黑龙江等处,自已该括在内,此项人犯如果别无罪犯,自应遵照办理,毋庸缉拿。至宗室在逃应如何办理,事隶宗人府,本部未便悬拟,应将原咨送宗人府会议。道光七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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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96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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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898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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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00 清朝在法律上体现出维护满族特权及满族统治的特性。本案宜与“案例分析”部分的“旗人吸烟犯徒罪折枷”案结合起来理解。明确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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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02 首先,清朝在旗人户籍的管理上,存在“销籍”(销档)的制度设计,也就是说,如果旗人违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其与生俱来的旗人资格是可以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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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04 其次,旗人诉讼自成系统,清朝设立了一些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对于满族贵族宗室诉讼案件,主要审理机构为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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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0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8]
1702706907 (二)八十老人犯该斩绞俱准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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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09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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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11 奉天司查:八十以上谋杀之案,律应奏请收赎。检查乾隆四十三年,本部核题年逾八十之吴云章主使吴应元等活埋为匪小功堂侄吴狗俚身死一案,将吴云章拟纹,声请免死收赎,吴应元等拟流。钦奉谕旨:以案内无一实抵之人,经本部议将加功之吴应元拟纹,入于缓决等因。又嘉庆七年,本部核题年逾八十之方鸣保谋死伊妻李氏图诈一案,将方鸣保拟纹,声请免死,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律收赎题结各在案。此案邵英年已八十,其谋杀李文魁并无加功之人,自应照方鸣保减流收赎之案办理,邵英应依律奏闻,倘蒙圣恩,准其免死,将该犯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仍照律收赎。嘉庆九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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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13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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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15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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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17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自西周时期就已确立下来,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项“矜老恤刑”的典型制度,后世各朝都加以继承和发扬。直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典中,仍有“八十以上及暗哑人,得减轻其罪”的规定。本案就是这一制度在清朝的具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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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20 (三)廖馨受申请留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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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22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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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24 川督题:缓决斩犯廖馨受补请留养一案。查:犯罪存留养亲原系法外之仁,非为凶犯开幸免之门。实以慰犯亲衰暮之景。且服制内由立决改为监候之案,悉皆情可矜悯之犯。故亲老丁单,定案时虽不准留养,至情实二次改入缓决之后,仍准其随时题请留养。历经办理有案。此案廖馨受因与朱馨争闹,顺用竹铳吓放,误伤小功服叔廖其述身死。依“卑幼殴小功尊属、故杀亦斩”律拟斩立决。照例夹签声明,奉旨改为斩候、情实二次,照例改为缓决。今该督查明,犯父廖其贵现年七十一年,家无次丁。取结送部,题请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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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26 查道光二年直隶省郭立桢护母点放铁手炮,中伤大功兄郭立陇身死。拟斩立决,改为斩候、情实二次,改缓。因母老丁单,题准留养。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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