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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28 此案原题夹签内本声明伤由误中,死出不虞,与无故逞凶手犯者有间。既经改为监候,秋审入实二次改缓,自应准其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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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30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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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32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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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34 本案涉及清朝法律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其一是“五服制度”。在处理家庭内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时,五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其二是区别死刑执行期的“立决”、“监候”制度。“立决”即立即执行,“监候”则指稍缓执行。清代秋审的结果为四种:一是情实,处决死刑;二是缓决;三是可矜;四是留养承祀。根据清律的规定,犯人存留养亲,同样要受一定的处罚。死刑犯存留养亲的,对犯人处以杖一百、枷号六十日的刑罚;充军或流刑犯存留养亲的,则对犯人处以稍轻的杖刑和枷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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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3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0]
1702706937 (四)官员祭祀违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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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39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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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41 宗人府奏:道光十年十月初一日孟冬时享太庙,有应献帛之奉恩将军永靠、奉恩将军华英遗误供帛。当经臣等奏请,将该二员交臣衙门议罪等因参奏。奉旨:本月初一日孟冬时享太庙,奉恩将军永靠、华英遗误献帛,非寻常疏忽可比,着交宗人府议罪等因。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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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43 臣等恭查,祭典攸关,理宜敬谨。乃该员等将献帛差使竟致遗误,诚如圣谕“非寻常疏忽可比”。臣等公同酌议,请将永靠、华英革去奉恩将军之职,以示惩儆等因。奉旨:永靠、华英遗误献帛,非寻常疏忽可比,着革去奉恩将军,发往盛京,以示惩儆。宗人府堂官俱着交部议处。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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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45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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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47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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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49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未引用任何律、例,处罚方式也非同一般。原因很明显:第一,案犯本人具有特殊的身份;第二,处理本案的并非普通司法机关。虽然该案后来经过刑部,但后者仅仅是对原处理意见表示同意而已。本案中,被告所受的处罚虽然严厉,但比较违反礼仪,尤其是涉及皇族先祖时可能受到的处罚,却还是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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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1]
1702706952 (五)陈育美致母自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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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4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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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6 川督咨:陈育美因向彭宗明借钱不遂,将伊父尸棺抬至彭宗明宅后埋葬。彭宗明不依,控告。致伊母陈黄氏畏累自我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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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8 该犯虽非犯奸、盗。惟伊母之死,究由该犯与彭宗明涉讼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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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0 将陈育美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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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2 ——《刑案汇览三编(三)》(卷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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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4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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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6 《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导致其父母、祖父母自杀身亡者,处绞立决刑。这里所说的“奸”是指强奸、通奸、鸡奸或其他各种不适当的性行为。原例所称“子贫”,暗示是由于其懒惰等原因所造成,而不是由于“情势所迫”。但在本案中,该条例却被比照适用于完全不相同的事例之中。纵然比照而非直接适用律例使法律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增,但是将上引条例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仍然令人费解。答案在于乾隆二十七年(元公1762年)刑部编订并经皇帝御准的一则“通行”。该则通行是本案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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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8 当时之所以要编定该通行,是因为有人批评“子孙违犯教令”律例在处理子孙不孝、导致父母自尽的行为方面,过于拘谨(例如,“子孙违犯教令”律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者,处绞立决刑。但对于因其他各种犯罪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的行为,则未规定)。为此,该通行规定:第一,儿子日常品行端正,因一时失误,犯有相关律例所列罪行之外的罪行,并导致其父母自杀身亡的,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处流刑;本案的处理,即以这一条例为依据。第二,儿子素行不轨,犯斗殴、赌博、诈伪等罪,因而导致父母自尽者,照“子孙不孝、致父母、祖父母自尽”例,处斩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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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0 1762年编定此条“通行”,似乎可以说明政府的这样一种意图——子女的任何行为,只要它们被认为对于父母具有伤害性,或者对于父母的权威形成威胁,就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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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2 (1)《魏书·刑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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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4 (2)谢全发:《留养承祀制度初探》,载《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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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6 (3)《论语·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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