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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49 1.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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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51 杨月楼(1849—1890),安徽潜山人,幼年与其父杨二喜来京卖艺于天桥,后偶被张二奎所发现,深得真传,工老生兼武生。20岁出头就已在京城梨园界声名大振,更颇得慈禧太后的赏识,慈禧太后经常点名让杨月楼进官献艺。杨月楼多演猴戏,但其所演《四郎探母》中杨延辉还是最为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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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53 同治十一年(1872),杨月楼离京赴沪(当时十里洋场,艺文盛地),受聘于上海租界著名戏园金桂园演出,倾倒沪上男女,震动上海戏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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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55 杨月楼在金桂园连演男女之情的《梵玉官》等剧,一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前往连看三天。女名阿宝,年方17,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修书一封,“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托其奶妈王氏交付杨月楼。在情书后所附红纸庚帖,上写韦阿宝生辰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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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57 韦阿宝父亲长期在外做生意,经年不归。韦母顺遂女意,派人告知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见阿宝痴情,韦家人大义,心中对阿宝也有些爱慕,便应允“倩媒妁,具婚书”。杨月楼母亲知道此事后,也同意此婚事。但韦阿宝在上海有一个亲叔叔,据说叫韦天亮,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韦天亮知道此事后,以“良贱不婚”之礼法坚予阻拦,谓“唯退婚方不辱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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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59 杨月楼与韦家计划采用上海民间“抢婚”旧俗来完成婚事,韦天亮等人阻婚失败,立即写状子送到县衙,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诉于官。正当杨、韦在新居行婚礼之日,县衙的当差及巡捕抓走了他们。两人到堂后,知县叶廷眷对俩人刑讯逼供,据当时的外文报刊记载:“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乎一夜,甚至膀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又用架以困之,架口最狭,将胫骨紧压,几至不能呼吸”(1)。杨月楼初时坚称自己明媒正娶,叶廷眷当即施以严刑,“敲打其胫骨百五”,后受刑不过,只能供认早已与阿宝私通,并行贿串通乳母拐走阿宝,在官府的供词上画了押。韦女不仅无自悔之语,反而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而被“批掌女嘴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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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61 此后,二人均被押监,待韦父归来后再行判决。几天后,韦阿宝的母亲主动投案,称自己和丈夫都同意女儿婚事,证明杨月楼与韦阿宝确有婚约在先。但叶知县刚愎自用,不准翻案,继续关押杨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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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63 杨月楼是红极一时的名优,此案一出,立即轰动了整个上海滩。围绕这个案件,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各方迅速分成了重惩派与同情派两个对立的阵营。金桂戏园的人和爱好杨月楼戏的观众联名作保,试图解救杨月楼。这一时期的上海受到西方商业文化的大力冲击,关心个人实际生活状况的常人情理已经开始重于良贱之间身份的差异,因而出现了众多杨月楼的同情者。他们为杨月楼案奔走呼号,以致达到了“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的地步。韦父回到上海后,抛弃亲情,选择了拒绝承认杨、韦婚姻的做法,并与韦阿宝断绝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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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65 于是叶知县重判杨月楼,以“拐盗”罪(“私拐良家妇女、诱骗钱财”)定案,已经超出了“良贱不婚”、“贱男娶良女”的定罪惩罚标准,拟判充军刑。判决韦阿宝行为不端,发至善堂,交由官媒择配(善堂就是专门收容那些无家可归之人的暂住之地。官媒许配就是将那些无人认领的女犯由衙门做主任意许配给愿意娶她们的男人为婚,无论这些男人是残疾还是老朽)。协助杨、韦完婚的乳母也受酷刑,被判在县衙前枷号示众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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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67 杨月楼不服上海县判决,案件被送到松江府复审。据说叶廷眷行贿松江知府王少固、江苏按察使马宝祥、江苏巡抚丁日昌,打通了所有关节。臬司马宝样将此案发至松江知府复审,以示公正。松江知府王少固接到此案后,草草发到下属的南桥县,命王知县秉公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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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69 南桥县知县又下令责打杨月楼二百,逼迫他不得再行翻供,并维持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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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71 案件争论的激烈程度引起了中外媒体的注意。各方人士围绕此案展开了争论,这些争论反映出当时人们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动中,关于良贱等级身份观念、乡党关系与宗族观念以及法律公正观念的变化。(2)当时上海发行量最大的《申报》仗其创办人美查是英国人的背景,首开近代中文报纸对官府公开批评的先例,并延请外国人到报馆专门点评案件,刊出《中西问答》,公布洋人对此案的看法。远在英国伦敦的著名报纸《泰晤士报》也加入报道和讨论此案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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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73 此案就如此经松江府复讯,仍维持上海知县所定的“拐盗”之罪,判杨月楼流配四千里到黑龙江服刑。几天后,杨月楼被解往南京定案(判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需省级衙门决定,故此案须臬司定案),等待刑部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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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75 光绪元年(1875),正当杨月楼要启程服刑时,光绪皇帝登位,实行大赦。杨月楼被确定为“虽罪有应得,但可得援免之例”,被杖八十之后而释放。杨月楼被释放后,先是被押解回原籍安徽,继而又到上海重操旧业以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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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77 ——本案例根据同治十二年十月至十二月《申报》的相关报道,以及《中华名伶传奇丛书——杨月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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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79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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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81 本案涉及的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传统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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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83 早在西周时代,就有关于婚姻“六礼”的规定,但程序太繁琐,因此宋以后合并成为了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其时就规定了严格的等级特权制度,通婚一般限于等级内,如王室与诸侯、诸侯与诸侯、贵族与贵族通婚,而一般百姓只能与一般百姓结婚。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就明确规定:“良贱既殊,何宜配合”,禁止良贱为婚。犯此条款,除追究“违律为婚”刑事责任外,还要“离之”、“正之”,即撤销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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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85 等级制度历经千年之后,到清代仍十分严格。不仅有贵族官吏与平民之间的贵贱之别,平民之间还有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的良贱之分。清代户籍制度规定:良民有民、军、商、灶四种。民即是一般的平民,军即是世代为兵打仗的人户,商即是从事商业活动者。灶籍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就是在盐场煮盐为生的人。“四民为良,奴、仆、倡、优、隶、卒为贱。”而优就是演戏的人。杨月楼虽然靠演戏赢得了盛名,也有很高收入,但他贱民的身份并未因此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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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87 而反观韦阿宝的家庭背景,清代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韦阿宝家庭位列良民。且清廷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捡起了自秦汉以来许多朝代都实行过的捐资纳粟、谋取官爵的办法,实行“捐纳”,即人们可通过向官府捐银而买官衔和职位。先花钱买得个贡生或监生的资格,再凭此资格,谋得实职。到康熙、雍正朝后,更是专门制定了《捐官之例》、《捐纳条例》等法规,把捐纳变成了常例。韦阿宝父亲做生意赚钱后,也花钱买了个官衔,虽没充任实职,也算是个“有职人员”,其地位较杨月楼就更高了。因此,按清律规定,杨月楼是不能和韦阿宝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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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89 韦父回来后,之所以拒绝承认杨月楼与其女的婚姻,首先是由于面对家族与乡党的巨大压力,更重要的是害怕清律关于良贱通婚的惩罚。与以前各朝惩罚规定相比,清律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加重对主婚尊长的处罚。《大清律例》“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规定:“凡嫁娶违律,……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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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91 但在清末的上海,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的变革使得有些开明人士反对县官以私意代替国家法律,要求对身份低贱的杨月楼也公正定罪。他们认为:杨月楼虽然身份低贱,但有良家不嫌弃其身份而愿意以女许之,他当然会乐意接受。因此杨月楼与韦阿宝的婚姻是合乎情理的。这实际上是对良贱不婚原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具有初步的现代婚姻自由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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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93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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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95 轰动一时的“杨月楼案”及其引发的社会大争论揭示了社会平等观念、家庭独立观念及依律执法观念等社会伦理观念的衍生轨迹。(3)其中,法律观念的改变表现在以下两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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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97 一是对杨月楼和韦阿宝应定什么罪。韦阿宝的叔叔控告的是“拐盗”,《大清律例》中没有“拐盗”一罪。上文提及的“同情派”指出,量罪当以律例为依据,而律例者,国家之所定也。在他们看来,如果说杨月楼和韦女有罪的话,也只是犯了清律所定的“良贱为婚”或“和奸”之罪。清律载明,犯良贱为婚之罪者男予杖责一百,女则离异归宗。如按“和奸”之罪,则与此案同时,有一“和奸”案,男被杖一百而释放。而诱拐良家女子是重罪,清律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后来还颁布《条例》加重惩罚,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为首者,拟纹监候,被诱之人不坐”。他们指责重惩派以义愤代法、以感情代法的做法,批评重惩派拟为“拐盗”重罪并无法律依据,体现了当时的进步开明人士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律代替情感、依律定罪的呼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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