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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46 ③军事裁判是否合法?针对伍廷芳的有力辩驳,陈其美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的侵越权限之事辩解,牵入军事裁判即为一例。军事裁判只能适用于军人伏法,不能适用军人之外。宋之经理职位虽是光复之初由都督府任命的,但那是军政府在非常时期,以军事兼辖民事的特殊情况,而此时已是民国建立后,宋作为银行经理,并非在军队任职的军人,即使有什么不法行为,也非沪军都督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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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48 ④未经法庭裁判,擅自定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陈在非法逮捕宋鲁后,擅自关押,又不于24小时内送交法庭正式审判,并且在报上历数其罪行,为自己的非法关押找借口。对此,伍廷芳严厉指责:宋作为银行经理,在未经裁判前,岂可断其有罪,岂可将对待拒捕盗贼、各种现行犯的方法,加诸人身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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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50 (4)国家赔偿原则。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体现对公民权益的重视和保护,采过错责任原则。新中国在1994年有专门的法律规定(45),而从陈其美的一番话语中就可窥见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宋汉章果无弊混,所有被逮以后,照法律上可得指为损害之处,尽可要求赔偿”(46),《临时约法》中也有相关规定(47),可见,即使像陈其美这样屡次知法犯法的人也对这条规定印象深刻,难怪伍廷芳对陈其美有这样的觉悟感到欣慰,从侧面也说明,以法治国尽管在具体的实施上有不足之处,但民主法制思想的宣扬却是深入人心的,关键还在于是否认真执行的问题。不过陈提出赔偿的主要原因,还是以此作为自己违法行为退路的借口,伍对此坚决予以反驳,认为国家官吏应奉守公法,不应借口以赔偿,随时违法拘捕,使人民不胜其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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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52 本案最后,在伍的严正驳辩下,经过袁世凯大总统的过问、财政总长陈锦涛的质讯、中国银行理事会的反诉和绍兴旅沪同乡会的抗议,宋汉章终获释,伍廷芳派余芷江驾车接走宋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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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54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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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56 本案与“姚荣泽案”的相同点在于,两案的争执点都是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不同点在于案发时间及所涉及的重点。本案发生在民国建立及《临时约法》制定后,而姚案发生在光复之时、民国建立前,并且本案正好发生在姚案后期,陈其美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非法受理案件,非法逮捕和非法羁押当事人,而且在拘捕当事人之后,不按法定的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审判,无视法律的尊严和法定的程序,“迹近蹂躏民权,又失法律原则”。可见,陈其美在姚案发生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以权犯法,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以人治代替法治。对此,身为司法总长的伍廷芳继续与其展开论战,体现伍之一贯的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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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5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6]
1702707459 三、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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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6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7]
1702707462 (一)荷兰官对华侨的横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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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64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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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66 1912年2月下旬,旅居在荷兰所属的巴达维亚城、爪哇泗水及朝埠的华侨,举行庆祝统一大典,荷兰当局进行横幕干涉,无理撕毁国旗,杀伤掳禁侨民多人,同时还禁报纸,禁通电,追华侨罢市,复被威吓开店,情况十分危急。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为维护国权,保障华侨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各种渠道,向荷兰当局进行严重交涉,在《临时政府公报》上连续发布若干电文。2月21日,外交部曾向新大总统袁世凯提出以下要求:(1)民国初立,不可像清政府那样放弃责任,漠视华侨的利益,应速派荷代表交涉荷官,主动将被掳诸人释放,并为死伤及财产损失者索偿。(2)荷属治理华人,另有苛律,凡华人因事被捕,任意定罪,不准本人请律师辩护,不准向寻常裁判所起诉,更不能上诉,定罪即为终审。因此,应向荷国要求,所有被掳华人,必须由寻常裁判所正式审判,许其雇用律师辩护,不得有所歧视。(3)严正指出荷官的悖谬所在。2月26日,南京内阁会议对荷兰虐待侨民事件作出以下决议:一、限三日内释放被捕者;二、赔偿财产损失;三、赔偿被害者;四、恢复华侨人权与欧侨日侨一律看待。这一事件,通过严正交涉,据理力争,起到一定作用,但终因国力不强,华侨在外的法律地位,仍难得到切实的保障,如裁判问题,难以办到,只是部分释放侨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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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68 ——《民立报》19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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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70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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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72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维护国权、保障华侨的事件,虽没有诉诸法庭审判,但其中反映了不少的法律问‘题,体现了南京临时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权利,同西方国家据理抗争,坚持依法办事的坚强信念和决心。涉及如下间题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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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74 (1)本案体现了国际法中国家交往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权利。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承认一切大小国家平等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等。国家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独立权、管辖权、自卫权等。(2)临时政府有关保护民权的法律法规。《临时约法》、《保护人民财产令》等。(3)本案所体现的诉讼审判原则。如律师辩护制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4)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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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7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8]
1702707477 (二)参议院对司法部次长吕志伊弹劾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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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79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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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81 司法部次长吕志伊在1912年2月10日致孙武的信(48)中,谈及湖北省所派参议院刘成禺,在参议院议场中出言不慎,认为其行为违背国宪,因民国刚成立,未敢派人捕惩。2月16日,黎元洪致电指出: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议员为全国代表,应该尊重其权限,确保共和体制。吕系司法官吏,何以欲借一字之差罗织成狱,蹈前朝之覆辙,效满清待汉人之苛罚耶?伍廷芳2月22日致电指出(49):民国尊重法权,凡人民一切之行动,如有违宪,司法官为维护法律尊严起见,例得行使其职权。2月27日参议院通过《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并于28日咨文大总统核办,指出吕志伊违法之要点。2月29日,孙中山咨复参议院指出(50),尊重立法权,保障言论自由,诚无可非之理。并提出三点意见:①吕志伊所发之函,系私人书信,在法律上无实施之效力,不能认为正式公文;②参议院刘某现仍在参议院照常发言,身体言论毫无阻碍,据此不能断定吕志伊有不法之干涉行为,则先前所谓之藐视议院、蹂躏民权之事实,皆不成立;③民主共和制下,立法权故当倍加尊重,而行政权亦不宜轻蔑,若因一私函就弹劾司法次长,恐非民国之宜。美国百年来,议院弹劾行政官不过数次,是互相尊重维持之意,在此民国非常时期,既然没有具体的行为,自不必深求。此案发生之后,湖北省之参议员刘成禺、张伯烈、时功久3人向参议院提出辞职,经挽留无效,于3月5日会议上报告3人之复函,参议员以起立表决法“多数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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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83 ——《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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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85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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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87 此案并非严格意义的案件,但却事关民主和法治的原则,是参议院唯一行使弹劾权的案件。该案公开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该案告诉人们,必须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调节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使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共同维护法制,切实保障参议院、公务员和人民的各项权利。涉及如下法律问题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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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89 (1)临时政府是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大总统和司法部享有,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要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它们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2)参议院的职权、参议院议员的权利。参议院议员对其在参议院内的发言是否承担责任?议员犯法有特权吗?(3)参议院弹劾权的设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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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91 所涉法规包括:《临时约法》第25条:参议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26条:参议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参议院法》第59条:弹劾大总统案,非参议院20人以上之连署;弹劾国务员案,非参议院18人以上之连署,不得提出,第60条:决定弹劾,须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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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49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9]
1702707494 (三)严格执行军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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