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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快速发展时期,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事习惯不可能在朝夕之间脱胎换骨,而是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在此情况下,法律与司法如何恰如其分地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探索的课题。不知我们能否从北京政府大理院的态度中受到些许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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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译印韦氏大学字典版权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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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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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上海商务印书馆译印汉英双解韦氏大学字典正待出版,忽有该书原出版家美商米林公司(又称茂里姆公司)代表克雷斯律师于十二年(公元1923年)六月十一日向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控诉本公司侵害其版权及商标权;会审公廨于六月十三日准原告之请,谕禁商务印书馆在本案未讯以前,暂不得出售该字典。商务延请丁榕律师代表,根据中美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第十一款规定美商在中国境内版权商标利益之限制,商务译印此书并无不合,请求公廨将原告控案注销。六月二十八日由陆仲良襄谳及美领事阿尔门审讯,商务代表丁榕律师到廨声称:“本案尚未开审,是非未判,应请取销禁谕”。中西官判候原审官核夺。七月六日续讯,丁榕律师复申前请。陪审官、美领宣布西文堂谕,仍未取销禁谕。陆仲良同时宣谕:“美国陪审官宣布之堂谕,本会审官不表同意。”嗣会审公廨定于八月二十一日开庭辩论。商务延聘礼明、丁榕两律师代表辩护;书业商会因此案关系书业全体及全国教育,亦延罗杰律师参加辩论。八月二十三日续讯,并由经理王显华到堂证供。辩论终结,中西官宣判:著两告代表律师,于十四天内补具理由呈核。商务代表礼明、丁榕两律师遵谕备具申辩状,递呈公廨;原告方面亦具状呈递。九月二十一日公廨宣布判决堂谕略谓:“原告既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中美两国境内获有版权,本公堂自应驳回不理;但原告书面所列之字及花样,虽未当堂提出注册证据,然既经使用多年,被告之说明书内似不应疏忽刊用,应判令被告不得将前项说明书再行散布,并不得将说明书内类同原告所有图记用于所印各种字典,所有此项版模及印成未曾散布之说明书,一并销毁;原告因被告散布之说明书内所刊图样与其字典上商标类似,于营业上不无损害,着被告赔偿银一千五百两,前次所发之临时禁谕,应予注销”等语。商务奉判后,即将该字典照常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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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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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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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时涉及了版权和商标权争议,但从案件的审理过程看,主要是一个版权纠纷,鉴于篇幅,这里只讨论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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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进行梳理分析,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上海商务印书馆是否侵犯了美商米林公司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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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是在1923年,其时中国有关著作权(24)保护的法律规定就是《著作权法》和《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的版权条款。通观1915年11月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关于保护外国人民版权利益的条款,因而,解决中外版权纠纷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即为《中美通商行船条约中》的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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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美通商行船条约》第1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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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1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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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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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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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的规定包括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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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保护的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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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许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予该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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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护的对象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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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保护的对象。根据条约,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二:一是专门为中国人所撰写、绘制、雕刻的书籍、地图、印件、镌件;二是由美国人翻译成汉语的书籍或由美国人组织翻译成汉语的书籍。条约又进一步明确,除以上两类书籍地图等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有版权利益。而且,不论美国人著作了什么样的书籍地图,中国人都可以随便自行翻译成汉语刊印售卖,这类行为不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这一款的规定是极其富有技巧的。首先,用肯定的方法从正面规定能够受到保护的对象,其次,更进一步用排除的方法确认了不受版权保护的范围,并且在“翻印”前加以“照样”的限制,这就在实质上影响了条约将来可能的解释,在出现纠纷时,中国将处于一种较为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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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保护期限。条约规定:版权保护期为10年,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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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保护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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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治安,条约规定了保护的例外,即虽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但是不管是美国人还是中国人,作为书籍报纸等的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人,如果这些书籍报纸等有碍中国治安,那么他们都不得凭借这一条款要求版权保护,而是应该按照律例力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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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了《中美通商行船条约》第1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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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商务印书馆的行为是:美商米林公司在美国出版发行了《韦氏大学字典》。从1919年开始,上海商务印书馆共聘请了35个专家学者,给予高薪,费时4年,用掉15万资金,将该字典翻译成《汉英双解大学字典》,并拟刊印出版。1923年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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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林公司要想胜诉,首先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韦氏大学字典》在中国境内得受版权保护。本案中,字典的翻译是商务印书馆聘人进行的,显然不符合第二种情况,那么米林公司就只能证明其符合第一种情况,即该字典是专门为中国人所撰写的。但是,纵观案件,米林公司始终未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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