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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版权纠纷集中发生在上海,又以商务印书馆涉案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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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旧中国的文化中心,众多的出版机构云集于此,像老资格的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都将总部设在上海。这些出版机构积极翻译外国书籍、编印新学教科书,它们为中国新式教育的发达立下了汗马功劳。要翻译外国书籍、编印新学教科书,自然离不开西书。同时,上海又设有会审公廨审理华洋诉讼,因此当时的涉外版权纠纷也较集中地发生在上海。而商务印书馆作为当时中国“最早、最重要和最具规模的出版机构”(27),自然处在了版权诉讼的风口浪尖,成为民初涉案最多的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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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版社与书业商会并肩作战,积极答辩,共同进行维权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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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外国的版权诉求,我们看到,以商务印书馆为代表的出版社并非畏惧退缩,亦非孤军作战。首先,商务印书馆直面问题,积极答辩。以字典案为例,上海会审公廨在立案之后,通令上海商务印书馆暂不得发行《汉英双解大学字典》。商务印书馆获悉此事,非常重视,立即聘请礼明、丁榕两位律师代为辩护。同时,上海书业商会也认为此案关系到全体书业成员的利益,因而协同商务印书馆积极筹备答辩,并聘请罗杰律师参加辩论。他们以既有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为依据,抱定“专备为中国人民之用”的法定条款,主张除此之外的外国书籍均不能在华享有版权,使外国在版权纠纷中难以获得实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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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的版权条款是中国在被动情况下争取到的最大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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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中美商约谈判开始时,美方交来的《通商行船条约》草案的版权条款是第32条,其内容为:“一、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允,凡书籍、地图、印件、镌件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这与条约最后确定的版权条款的规定还是很不一样的。期间,中美双方就此版权条款进行了几个回合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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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9月12日,中方代表盛宜怀认为第32款关于版权问题的译文不够清楚,主张以后再讨论。24日,中方代表表示反对保护版权,因为恐怕因此提高书价使穷人买不起书。经过长时间辩论,中国代表没有改变意见。27日,经过详细讨论,美方代表古纳建议把版权期限定为14年。张之洞主张应当定为5年,或者在章程里规定,不列入商约。他还主张保护版权应当以交通便利的地区为限。后古纳同意把年限改为10年,认为这一款可以保护美国人民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否则翻印的书籍就会在中国出售;另外还可以使中国得到优秀的作品,因为没有保护的规定,就不能鼓励大家为中国著书或译书。这一条款经过多次修改最后达成协议,分别提交双方政府。30日,中方代表表示收到国内一些电报反对这一款。如管学大臣张百熙有一个长电,说京师大学堂学生反对订立版权条款。中方代表认为这种反对,大概是由于对于这一款的范围有误会,实际上这一款只是为了保护专为中国人用而写作的书籍等,并不是对一般书籍都给予版权,也不禁止把美国书籍译成汉文,所以希望把什么应当受保护、什么不必保护,说得更清楚一些。古纳同意考虑后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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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3月17日美方交来的新的草案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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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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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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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关于第11款版权问题,中国建议修正,改期讨论。4月3日,根据中国代表的建议,增加“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之辞。双方就该款达成协议。8月29日,中国代表希望对于有碍中国治安的书报作出规定,美方答应考虑。9月3日,经过讨论,美方同意增加一段:“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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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谈判开始时美方提交的最初版本到最后条约达成时的定版,版权条款规定的美方受保护的对象范围大大缩小。起初是“书籍、地图、印件、镌件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后来是“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虽然只是增加了“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这样几个字,但是,美商能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却恐怕是出乎美方缔约者想象地减少了。试想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多少美国人会专门为中国人写书、绘图。后来的情况包括发生的案子也确实证实了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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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版权条款的订立,是中方不愿做的,但是在弱国无外交的特定年代,又是不得不做的。在相对被动的情况下,积极斡旋,运用谈判技巧争取对方最大的让步,这的确值得我们今天在进行知识产权谈判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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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教仁被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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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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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初国会选举,国民党获得参众两院392个议席,成为国会中的多数党。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民党将以多数党的地位组织责任内阁,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准备出任内阁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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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3月20日晚10时45分,宋教仁拟乘沪宁车赴京,行至沪宁车站剪票处,突被匪徒由背后暗杀。连放手枪3响,其第一枪击中宋教仁,深入腹部。凶犯乘间逃逸,追捕无踪。当经送行友人将宋教仁送入铁路医院医治,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伤重,于22日凌晨4时45分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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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各界纷纷要求严惩凶手。检察厅发出《地方检察厅赏格》(28)悬赏捉拿罪犯。参议院向政府发出质问政府书,要求3日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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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24日零点过后不久,英捕房总巡带人在上海公共租界捕获应夔丞,24日,法捕房又在应夔丞家里捕获了武士英(即吴福铭)。并搜获应桂馨与国务总理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来往密电和函件等多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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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和法租界会审公堂分别预审,确定此案为暗杀。在搜获的证据中,很多是应夔丞与洪述祖(29)的往来密电,还有国务总理赵秉钧与应夔丞的来往信件。据此,初步判断洪述祖为本案的间接正犯,而且案关国务总理赵秉钧,甚至涉及袁世凯。4月16日至18日,英法租界当局将应、武二犯及涉案证据解交给中国当局。然而,就在法庭公开审理的前一天(24号)上午,凶手武士英在狱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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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通电大总统、参议院、众议院和国务院,将本案的证据宣布。应、洪来去函电,在全国各报上发表。全国为之震动,一般舆论均认为证据确凿,不独可以判定国务总理赵秉钧是谋杀的主谋,就连大总统袁世凯也不能不认为是罪犯之一。因案关国务总理,程德全、应德闳遂致电袁世凯,请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但是司法总长许世英力持不可。最后,该案在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原告律师金民澜提出坚决主张,要求传洪述祖、赵秉钧到案。洪述祖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4月29日,上海地方检察厅发出厅票,要求赵秉钧到案。因赵未到,又于5月6日第二次发出传票,请北京地方检察厅传赵秉钧归案。有参议员发出《质问赵秉钧总理何以久不依法赴质书》。后赵秉钧致函北京地方检察厅为己辩解,借故旧病复发需要医治,终未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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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桂馨先被押到上海监狱,后趁着二次革命上海动乱之际,越狱逃脱,躲入青岛租界。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应桂馨前往北京。后在北京去往天津的火车上被刺身亡。传为袁世凯支使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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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2月27日,赵秉钧在天津督署中毒身亡。一般认为是由于赵秉钧责怪袁世凯杀死应夔丞,引起袁世凯不满,为免除后患,将之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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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述祖在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1916年潜赴上海租界。1917年4月,宋教仁的儿子宋振侣发现洪述祖,由租界当局将其逮捕。会审后,在美国方面的主张下,洪述祖被引渡给中国,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被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后来又经高等审判厅二审维持原判,最后被大理院以教唆杀人罪改判为死刑。1919年4月5日,洪述祖在北京西交民巷京师分监被执行纹刑,因身体太重,在纹索上坠为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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