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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9月12日,中方代表盛宜怀认为第32款关于版权问题的译文不够清楚,主张以后再讨论。24日,中方代表表示反对保护版权,因为恐怕因此提高书价使穷人买不起书。经过长时间辩论,中国代表没有改变意见。27日,经过详细讨论,美方代表古纳建议把版权期限定为14年。张之洞主张应当定为5年,或者在章程里规定,不列入商约。他还主张保护版权应当以交通便利的地区为限。后古纳同意把年限改为10年,认为这一款可以保护美国人民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否则翻印的书籍就会在中国出售;另外还可以使中国得到优秀的作品,因为没有保护的规定,就不能鼓励大家为中国著书或译书。这一条款经过多次修改最后达成协议,分别提交双方政府。30日,中方代表表示收到国内一些电报反对这一款。如管学大臣张百熙有一个长电,说京师大学堂学生反对订立版权条款。中方代表认为这种反对,大概是由于对于这一款的范围有误会,实际上这一款只是为了保护专为中国人用而写作的书籍等,并不是对一般书籍都给予版权,也不禁止把美国书籍译成汉文,所以希望把什么应当受保护、什么不必保护,说得更清楚一些。古纳同意考虑后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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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3月17日美方交来的新的草案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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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予该国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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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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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关于第11款版权问题,中国建议修正,改期讨论。4月3日,根据中国代表的建议,增加“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之辞。双方就该款达成协议。8月29日,中国代表希望对于有碍中国治安的书报作出规定,美方答应考虑。9月3日,经过讨论,美方同意增加一段:“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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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谈判开始时美方提交的最初版本到最后条约达成时的定版,版权条款规定的美方受保护的对象范围大大缩小。起初是“书籍、地图、印件、镌件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后来是“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虽然只是增加了“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这样几个字,但是,美商能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却恐怕是出乎美方缔约者想象地减少了。试想在当时的情况下,能有多少美国人会专门为中国人写书、绘图。后来的情况包括发生的案子也确实证实了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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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版权条款的订立,是中方不愿做的,但是在弱国无外交的特定年代,又是不得不做的。在相对被动的情况下,积极斡旋,运用谈判技巧争取对方最大的让步,这的确值得我们今天在进行知识产权谈判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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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教仁被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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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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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初国会选举,国民党获得参众两院392个议席,成为国会中的多数党。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民党将以多数党的地位组织责任内阁,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准备出任内阁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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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3月20日晚10时45分,宋教仁拟乘沪宁车赴京,行至沪宁车站剪票处,突被匪徒由背后暗杀。连放手枪3响,其第一枪击中宋教仁,深入腹部。凶犯乘间逃逸,追捕无踪。当经送行友人将宋教仁送入铁路医院医治,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伤重,于22日凌晨4时45分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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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各界纷纷要求严惩凶手。检察厅发出《地方检察厅赏格》(28)悬赏捉拿罪犯。参议院向政府发出质问政府书,要求3日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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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24日零点过后不久,英捕房总巡带人在上海公共租界捕获应夔丞,24日,法捕房又在应夔丞家里捕获了武士英(即吴福铭)。并搜获应桂馨与国务总理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来往密电和函件等多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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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和法租界会审公堂分别预审,确定此案为暗杀。在搜获的证据中,很多是应夔丞与洪述祖(29)的往来密电,还有国务总理赵秉钧与应夔丞的来往信件。据此,初步判断洪述祖为本案的间接正犯,而且案关国务总理赵秉钧,甚至涉及袁世凯。4月16日至18日,英法租界当局将应、武二犯及涉案证据解交给中国当局。然而,就在法庭公开审理的前一天(24号)上午,凶手武士英在狱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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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通电大总统、参议院、众议院和国务院,将本案的证据宣布。应、洪来去函电,在全国各报上发表。全国为之震动,一般舆论均认为证据确凿,不独可以判定国务总理赵秉钧是谋杀的主谋,就连大总统袁世凯也不能不认为是罪犯之一。因案关国务总理,程德全、应德闳遂致电袁世凯,请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但是司法总长许世英力持不可。最后,该案在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原告律师金民澜提出坚决主张,要求传洪述祖、赵秉钧到案。洪述祖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4月29日,上海地方检察厅发出厅票,要求赵秉钧到案。因赵未到,又于5月6日第二次发出传票,请北京地方检察厅传赵秉钧归案。有参议员发出《质问赵秉钧总理何以久不依法赴质书》。后赵秉钧致函北京地方检察厅为己辩解,借故旧病复发需要医治,终未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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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桂馨先被押到上海监狱,后趁着二次革命上海动乱之际,越狱逃脱,躲入青岛租界。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应桂馨前往北京。后在北京去往天津的火车上被刺身亡。传为袁世凯支使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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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2月27日,赵秉钧在天津督署中毒身亡。一般认为是由于赵秉钧责怪袁世凯杀死应夔丞,引起袁世凯不满,为免除后患,将之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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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述祖在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1916年潜赴上海租界。1917年4月,宋教仁的儿子宋振侣发现洪述祖,由租界当局将其逮捕。会审后,在美国方面的主张下,洪述祖被引渡给中国,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被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后来又经高等审判厅二审维持原判,最后被大理院以教唆杀人罪改判为死刑。1919年4月5日,洪述祖在北京西交民巷京师分监被执行纹刑,因身体太重,在纹索上坠为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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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革命文献》第42、43合集《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30)和《宋教仁血案》(31)所载资料,并参照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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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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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罪犯的引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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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被刺后,是英国捕房总巡率先得到案件线索,在证据相对确凿的情况下,到公共租界将应夔丞抓捕归案。武士英被英法捕房抓获后关在法租界。在应夔丞家中搜集到的电报、密码本、信函文件、手枪等证据也是在法租界封存、查验。而根据公共会审公廨洋浜设官章程第2、4两款,凡华人控告华人、与洋商无涉者,领事无会审权,及华人犯有命盗重案,罪在军流徒以上者,须送地方执法官厅讯办,解员不得擅专。但是自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常常超越权限,并不照章办理。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影响甚广,所以司法总长许世英饬令沪交涉使依据洋浜设官章程,与英、法两领事磋议,要求将此案解归内地审判厅审理,从而也符合约章,尊重主权。经交涉,英法两领事在将凶犯供词确讯、预审终了后,将应夔丞和武士英并涉案证据一并引渡给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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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案审理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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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词连政府,国务院总理赵秉钧涉案其中,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致电袁世凯,请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但是遭到司法总长许世英的强烈反对,拒绝副署。其理由主要有(32):①法律问题:对于特别法庭之组织,约法和法院编制法中都没有规定,若迁就事实而特许,是以命令变更法律。且先例一开,就会造成以令代法的问题。所以这是违法的。②事实间题:被告律师已来电拒绝出庭,即使强开审判为判决,律师被告不服,则判决终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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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既然不能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讯,就只得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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