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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初国会选举,国民党获得参众两院392个议席,成为国会中的多数党。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民党将以多数党的地位组织责任内阁,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准备出任内阁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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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3月20日晚10时45分,宋教仁拟乘沪宁车赴京,行至沪宁车站剪票处,突被匪徒由背后暗杀。连放手枪3响,其第一枪击中宋教仁,深入腹部。凶犯乘间逃逸,追捕无踪。当经送行友人将宋教仁送入铁路医院医治,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伤重,于22日凌晨4时45分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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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各界纷纷要求严惩凶手。检察厅发出《地方检察厅赏格》(28)悬赏捉拿罪犯。参议院向政府发出质问政府书,要求3日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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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索,24日零点过后不久,英捕房总巡带人在上海公共租界捕获应夔丞,24日,法捕房又在应夔丞家里捕获了武士英(即吴福铭)。并搜获应桂馨与国务总理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来往密电和函件等多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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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和法租界会审公堂分别预审,确定此案为暗杀。在搜获的证据中,很多是应夔丞与洪述祖(29)的往来密电,还有国务总理赵秉钧与应夔丞的来往信件。据此,初步判断洪述祖为本案的间接正犯,而且案关国务总理赵秉钧,甚至涉及袁世凯。4月16日至18日,英法租界当局将应、武二犯及涉案证据解交给中国当局。然而,就在法庭公开审理的前一天(24号)上午,凶手武士英在狱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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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通电大总统、参议院、众议院和国务院,将本案的证据宣布。应、洪来去函电,在全国各报上发表。全国为之震动,一般舆论均认为证据确凿,不独可以判定国务总理赵秉钧是谋杀的主谋,就连大总统袁世凯也不能不认为是罪犯之一。因案关国务总理,程德全、应德闳遂致电袁世凯,请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但是司法总长许世英力持不可。最后,该案在上海地方审判厅审理。原告律师金民澜提出坚决主张,要求传洪述祖、赵秉钧到案。洪述祖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4月29日,上海地方检察厅发出厅票,要求赵秉钧到案。因赵未到,又于5月6日第二次发出传票,请北京地方检察厅传赵秉钧归案。有参议员发出《质问赵秉钧总理何以久不依法赴质书》。后赵秉钧致函北京地方检察厅为己辩解,借故旧病复发需要医治,终未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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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桂馨先被押到上海监狱,后趁着二次革命上海动乱之际,越狱逃脱,躲入青岛租界。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应桂馨前往北京。后在北京去往天津的火车上被刺身亡。传为袁世凯支使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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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2月27日,赵秉钧在天津督署中毒身亡。一般认为是由于赵秉钧责怪袁世凯杀死应夔丞,引起袁世凯不满,为免除后患,将之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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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述祖在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1916年潜赴上海租界。1917年4月,宋教仁的儿子宋振侣发现洪述祖,由租界当局将其逮捕。会审后,在美国方面的主张下,洪述祖被引渡给中国,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被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后来又经高等审判厅二审维持原判,最后被大理院以教唆杀人罪改判为死刑。1919年4月5日,洪述祖在北京西交民巷京师分监被执行纹刑,因身体太重,在纹索上坠为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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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革命文献》第42、43合集《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30)和《宋教仁血案》(31)所载资料,并参照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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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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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罪犯的引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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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被刺后,是英国捕房总巡率先得到案件线索,在证据相对确凿的情况下,到公共租界将应夔丞抓捕归案。武士英被英法捕房抓获后关在法租界。在应夔丞家中搜集到的电报、密码本、信函文件、手枪等证据也是在法租界封存、查验。而根据公共会审公廨洋浜设官章程第2、4两款,凡华人控告华人、与洋商无涉者,领事无会审权,及华人犯有命盗重案,罪在军流徒以上者,须送地方执法官厅讯办,解员不得擅专。但是自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常常超越权限,并不照章办理。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影响甚广,所以司法总长许世英饬令沪交涉使依据洋浜设官章程,与英、法两领事磋议,要求将此案解归内地审判厅审理,从而也符合约章,尊重主权。经交涉,英法两领事在将凶犯供词确讯、预审终了后,将应夔丞和武士英并涉案证据一并引渡给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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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案审理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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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词连政府,国务院总理赵秉钧涉案其中,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致电袁世凯,请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但是遭到司法总长许世英的强烈反对,拒绝副署。其理由主要有(32):①法律问题:对于特别法庭之组织,约法和法院编制法中都没有规定,若迁就事实而特许,是以命令变更法律。且先例一开,就会造成以令代法的问题。所以这是违法的。②事实间题:被告律师已来电拒绝出庭,即使强开审判为判决,律师被告不服,则判决终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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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既然不能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讯,就只得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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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北京政府全国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即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为四级,采用“三审制”: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在四级审判机关中设四级检察机关即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及总检察厅。检察官员的职权是依法实行搜查取证,提起公诉,并监察判决之执行。各级检察厅虽配置于各级审判机关,但独立行使职权。据此,本案就在上海地方审判厅进行审理,由上海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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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上海地方审判庭虽经几次开庭,但事实上终未能作出判决。因为武士英于关押中死亡,主要案犯洪述祖未能抓获,而后又爆发了二次革命,应夔丞乘机逃逸。不久应夔丞与赵秉钧均死于非命。袁世凯也于1916年死去,至此涉案人员就只剩下了洪述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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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洪述祖在上海被抓,经过北京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两级审判后,最终被大理院判处死刑,于1919年4月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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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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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本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民国初建时期还是一个政务比较公开、司法相对独立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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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参议院议员依据《临时约法》和《参议院法》以质问书的形式监督政府,限期政府对某些疑间作出答复,使行政机关置身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政务比较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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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被刺杀一案案发后,数名参议员联名向政府发出质问书,认为政府对于一般人民皆有保护天职,何况元勋。宋教仁演说政见于前,丧身于后。沪宁车站,地非租界,平日警卫森严,为何宋教仁被刺之时刺客从容举凶,毫无警追,如出入无人之地?依据《临时约法》第17条第9项,《参议院法》第62及第64条,对于政治上有疑义者,提出质问书,即请政府速于限期内出席答覆,且于真凶拿获时,务必彻底追究主谋,明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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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判厅两次发传票传唤国务总理赵秉钧,但赵都未到。参议院议员遂向赵秉钧发出质问书,援引《临时约法》第5条、《刑法》第2条的规定,指出赵总理身为中华民国人民,宋案发生在中华民国境内,上海检察厅既依法律票传赵总理等,赵总理就该依法赴质。但赵总理久不赴质,故依《临时约法》第19条、《国会组织法》第14条质问,要求3日内明白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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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份质问书的措辞都是比较犀利的,议员何以能如此理直气壮地质询政府?观其依据,主要为《临时约法》。也许可以据此认为在民国初建时期,三权分立的思想在政界还是有深远影响的。《临时约法》废除了封建专制,遵行宪政民主,规定立法、司法和行政互为监督,它在相当多人的心中并非仅为一纸文书,它更是这部分人的价值追求。之后,政权频繁更替,宪法版本迭出,反倒难以觅见宪法精神。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宪法到底是什么?它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还是应当扎根社会、真正有用?它是一种文本上的高唱说教,抑或应为现实人的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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