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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2月27日,赵秉钧在天津督署中毒身亡。一般认为是由于赵秉钧责怪袁世凯杀死应夔丞,引起袁世凯不满,为免除后患,将之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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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述祖在案发后一直躲在青岛租界。1916年潜赴上海租界。1917年4月,宋教仁的儿子宋振侣发现洪述祖,由租界当局将其逮捕。会审后,在美国方面的主张下,洪述祖被引渡给中国,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被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后来又经高等审判厅二审维持原判,最后被大理院以教唆杀人罪改判为死刑。1919年4月5日,洪述祖在北京西交民巷京师分监被执行纹刑,因身体太重,在纹索上坠为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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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据《革命文献》第42、43合集《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30)和《宋教仁血案》(31)所载资料,并参照其他资料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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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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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罪犯的引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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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被刺后,是英国捕房总巡率先得到案件线索,在证据相对确凿的情况下,到公共租界将应夔丞抓捕归案。武士英被英法捕房抓获后关在法租界。在应夔丞家中搜集到的电报、密码本、信函文件、手枪等证据也是在法租界封存、查验。而根据公共会审公廨洋浜设官章程第2、4两款,凡华人控告华人、与洋商无涉者,领事无会审权,及华人犯有命盗重案,罪在军流徒以上者,须送地方执法官厅讯办,解员不得擅专。但是自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常常超越权限,并不照章办理。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影响甚广,所以司法总长许世英饬令沪交涉使依据洋浜设官章程,与英、法两领事磋议,要求将此案解归内地审判厅审理,从而也符合约章,尊重主权。经交涉,英法两领事在将凶犯供词确讯、预审终了后,将应夔丞和武士英并涉案证据一并引渡给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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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本案审理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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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词连政府,国务院总理赵秉钧涉案其中,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致电袁世凯,请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但是遭到司法总长许世英的强烈反对,拒绝副署。其理由主要有(32):①法律问题:对于特别法庭之组织,约法和法院编制法中都没有规定,若迁就事实而特许,是以命令变更法律。且先例一开,就会造成以令代法的问题。所以这是违法的。②事实间题:被告律师已来电拒绝出庭,即使强开审判为判决,律师被告不服,则判决终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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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既然不能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讯,就只得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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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北京政府全国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即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为四级,采用“三审制”: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在四级审判机关中设四级检察机关即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及总检察厅。检察官员的职权是依法实行搜查取证,提起公诉,并监察判决之执行。各级检察厅虽配置于各级审判机关,但独立行使职权。据此,本案就在上海地方审判厅进行审理,由上海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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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上海地方审判庭虽经几次开庭,但事实上终未能作出判决。因为武士英于关押中死亡,主要案犯洪述祖未能抓获,而后又爆发了二次革命,应夔丞乘机逃逸。不久应夔丞与赵秉钧均死于非命。袁世凯也于1916年死去,至此涉案人员就只剩下了洪述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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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洪述祖在上海被抓,经过北京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两级审判后,最终被大理院判处死刑,于1919年4月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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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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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本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民国初建时期还是一个政务比较公开、司法相对独立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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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参议院议员依据《临时约法》和《参议院法》以质问书的形式监督政府,限期政府对某些疑间作出答复,使行政机关置身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政务比较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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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被刺杀一案案发后,数名参议员联名向政府发出质问书,认为政府对于一般人民皆有保护天职,何况元勋。宋教仁演说政见于前,丧身于后。沪宁车站,地非租界,平日警卫森严,为何宋教仁被刺之时刺客从容举凶,毫无警追,如出入无人之地?依据《临时约法》第17条第9项,《参议院法》第62及第64条,对于政治上有疑义者,提出质问书,即请政府速于限期内出席答覆,且于真凶拿获时,务必彻底追究主谋,明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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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判厅两次发传票传唤国务总理赵秉钧,但赵都未到。参议院议员遂向赵秉钧发出质问书,援引《临时约法》第5条、《刑法》第2条的规定,指出赵总理身为中华民国人民,宋案发生在中华民国境内,上海检察厅既依法律票传赵总理等,赵总理就该依法赴质。但赵总理久不赴质,故依《临时约法》第19条、《国会组织法》第14条质问,要求3日内明白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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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份质问书的措辞都是比较犀利的,议员何以能如此理直气壮地质询政府?观其依据,主要为《临时约法》。也许可以据此认为在民国初建时期,三权分立的思想在政界还是有深远影响的。《临时约法》废除了封建专制,遵行宪政民主,规定立法、司法和行政互为监督,它在相当多人的心中并非仅为一纸文书,它更是这部分人的价值追求。之后,政权频繁更替,宪法版本迭出,反倒难以觅见宪法精神。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宪法到底是什么?它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还是应当扎根社会、真正有用?它是一种文本上的高唱说教,抑或应为现实人的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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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个地方司法机构向国家总理发出传票令其到庭接受传唤,在中国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事件,这或否能从侧面反映出民国初年的司法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已独立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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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政府工作的不力,检察厅以函件形式要求政府作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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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4月16日—18日,英法租界当局将应、武二犯及涉案证据解交给中国当局,暂押于六十一团。然而,就在法庭公开审理的前一天(24号)上午,凶手武士英在狱中死亡。为此,检察厅致函江苏都督程德全,问武士英既然关押在六十一团,为何他有病该团不先通知检察厅,死后也不告知。又,武士英确于何日开始有病?什么病?何时死亡?死时状态怎样?该团是否将详细情形随时报告尊处?请饬查明晰,然后回复,以便备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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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地方检察厅以传票传唤在位的国务总理赵秉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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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在收到租界会审公堂移交的证据后,把罪犯应桂馨和国务总理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之间来往的秘密电报和函件的要点以“通电”的形式向海内外公布,迫使赵秉钧不得不勘电自辩。(33)4月29日,上海地方检察厅发出传票,要求国务总理赵秉钧到上海等待讯间。赵要求在所在地讯问,不到上海。上海地方检察厅认为,要查核案情,非直接质询,难明虚实,故于5月6日,又发出传票,委托京师地方检察厅代传赵秉钧到案。京师地方检察厅将传票发给赵秉钧,赵秉钧不得已出具了答辩书(34),由京师地方检察厅将之邮递给上海地方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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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然赵氏最终拒绝到上海应讯,但地方官员公布政府最高官员与杀人罪犯密切来往的证据,地方法院的检察厅两度以传票传唤国务总理到庭接受讯问,实为20世纪中国司法史上引人注目的一页,展现出民初司法独立的品质。(35)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袁世凯被迫批准赵秉钧辞去总理,由段祺瑞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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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下心来,细细探究民国初建时期司法能够较为独立的深层原因,也许会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司法独立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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