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08148e+09
170270814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8]
1702708149 (三)六法体系
1702708150
1702708151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1702708152
1702708153 (1)1928年《训政纲领》。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4)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等内容,较之前面几部宪法,有较大的改善和进步,但实质上还是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
1702708154
1702708155 2.民法
1702708156
1702708157 (1)民法典的制定。根据民商立法的最新趋势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一改清末、北京政府所采用的民商分立制,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中华民国民法典》包括“民法总则、债、物、继承、亲属”5编。(2)民法典的内容特点。改变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自清末修律以来引进西方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重刑轻民的传统有积极作用。
1702708158
1702708159 3.商法
1702708160
1702708161 将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编入民法债权编,不能编入者,另定单行法规。主要包括银行法、交易所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从内容上看,既吸收了西方各国法制建设的诸多经验,又保留了中国固有法律的一些传统特色,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壮大。
1702708162
1702708163 4.行政法
1702708164
1702708165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规的总称,包括官制官规法规、内政法规、军政法规、经济法规、财政法规、交通法规以及地政法规等内容。
1702708166
1702708167 5.刑法及关系法
1702708168
1702708169 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典和大量的特别刑事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命名的刑法典,1935年《中华民国新刑法》继承了“维护国民党统治地位、维护封建宗法家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特点,并确立了“保安处分”和“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既总结了历朝政府在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又吸收了西方先进的刑事立法原则和制度。此外,为惩罚政治犯罪、消灭异己势力,制定了大量的特别刑事法规,如《共产党人自首法》、《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办法》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的人和事,体现了法西斯专政的特点,构成了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702708170
1702708171 6.诉讼法及相关单行法规
1702708172
1702708173 (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及单行法规。先后颁布实施刑诉法两部和民诉法两部,使诉讼程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此外,还颁布单行的针对特定对象的诉讼法规。(2)法院组织法。1932年颁布《法院组织法》,确立普通司法机关三级三审的基本体制。
1702708174
170270817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9]
1702708176 (四)司法制度
1702708177
1702708178 1.司法机关的类型
1702708179
1702708180 (1)普通司法机关。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3级。县市设地方法院,为民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级;省设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第二审;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机关,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没有设立法院的地方,于县政府设县司法处,兼理司法审判。(2)特种刑事法庭。专为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而设立,主要审理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为反抗内外反动势力所进行的革命活动的案件,采取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南京设有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省设有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3)军事审判机关。军法会审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军事审判组织,分为简易、普通和高等军法会审3种。此外,还设立了中统、军统等特务机构,加强对革命者和进步人士的镇压。
1702708181
1702708182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702708183
1702708184 除确立了公开审判、陪审与辩护、民事调节等制度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1702708185
170270818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30]
1702708187 二、案例分析
1702708188
170270818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31]
1702708190 (一)救国会七君子案
1702708191
1702708192 1.案件史料
1702708193
1702708194 1936年5月31日,沈均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团结御辱、一致抗日的号召,在上海成立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宣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和谈,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936年11月23日,南京政府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支援上海日本纱厂工人罢工、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民国”为借口,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英、法租界捕房,将沈均儒、邹韬奋、李公仆、沙千里、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七人非法秘密逮捕,分别押送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七君子”被移送法院当天,当局就企图将他们转解苏州高等法院审判,在辩护律师的反对下,当日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开庭。法官被迫驳回捕房律师和公安局特务的请求,裁定“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25日和27日,高二、高三两个分院,又重新签发逮捕拘票,进行法庭审理,然后将沈均儒等秘密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羁押,后又将他们移送到苏州高等法院办理。史良于12月30日自动到苏州高等法院投案自首。苏州高院经几次秘密审讯后,检察处于1937年4月4日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对沈均儒等人正式提出“公诉”,罗织被告阻饶“平赤”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张,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等十大罪状。起诉书公布后,激起全国人民的义愤,上海一些爱国律师联合组成辩护团,为“七君子”辩护。6月11日法院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日续审。辩护律师以审判官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官回避,审判中断。“七君子”入狱后,国内学者、名流、抗日将领、各界人士以及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纷纷来电进行营救。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爱国入狱运动”,联合具状要求以“爱国罪”入狱羁押。在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南京政府不得不授意苏州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此案以沈均儒等胜利出狱而实际告终,但直至1939年1月26日,才由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宣布撤回这一案件的起诉,在法院程序上宣告了结。
1702708195
1702708196 ——《中国现代史大事纪事本末》(上)
1702708197
[ 上一页 ]  [ :1.70270814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