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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78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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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80 1946年12月24日晚,北京大学先修班女生沈崇去平安电影院看完电影回家,路过东单的一条胡同时,突然被两个美国兵架住。这两个人是美国海军陆战队伍长威廉斯·皮尔逊和下士普利查德,他们把沈崇架到东单广场,沈崇遭到皮尔逊强奸。沈崇拼命抗争,大声呼救,过路人听到呼救声迅速报告警方,警察遂将皮尔逊和沈崇带回警察局询问。事件发生后,国民党北平当局唯恐得罪“盟邦”,令中央通讯社通知各报纸禁登这一消息,北平多家报纸不顾禁令,刊登美军暴行的消息,引发了全国各地学生的抗议美军暴行的示威活动,激起全国人民对美军暴行的极大愤怒,纷纷要求严惩凶犯。在人民的强烈要求下,国民党当局一方面在1946年12月28日提出一个备忘录,要求惩凶、赔款、道歉及保证以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以此缓和人民的愤怒情绪;另一方面又把此事说成纯系法律问题,不顾人民的抗议,于1947年1月,将主犯皮尔逊交美国海军当局单方面处理,并宣称只要通过美方的军法审判即可解决。同年8月,美国海军部宣布,皮尔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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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82 ——《中国现代史大事纪事本末》(下)、《世界日报》194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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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84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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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86 (1)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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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88 由于本案的被告方是美国军人,牵涉到外国人在华的诉讼问题,即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在此将该制度在民国的发展变化作一番梳理。①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内容及审理机构。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外法权”,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望厦条约》(29)(即《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中。依据领事裁判权的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即由其本国领事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审理,不受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其第一审机构是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二审机构是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终审机构是其本国最高审判机关。该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遭到中国人民的反对和痛恨。②收回和废除。民国成立后,历届政府都曾进行过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活动。1920年北京政府颁布《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规定无约国人的第一审民刑案件,一般由中国地方审判厅管辖,开始从无约国人入手,逐渐收回领事裁判权。1921年北京政府在华盛顿会议上,曾向各国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议案,却被告知“暂缓决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就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一事,曾照会各国政府进行谈判,各国多以敷衍拖沓为计。1929年12月28日,南京政府宣布自行废除领事裁判权,规定1929年12月31日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民,应受中国的法令规章约束,1931年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草案》,对外国人在华的诉讼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943年1月11日,英美两国分别与中方签订《关于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5月20日,中美新约在华盛顿、中英新约在重庆同时换文批准生效,据此,美、英两国正式废除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43—1947年间,国民政府经过一系列谈判,先后与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瑞典、巴西、荷兰、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等国签订了新约,在法律上结束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30)③形式上的废除,实质上的享有。1943年5月21日,中美双方在《关于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中规定,作战期间,美军事人员在华刑事案件概由美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审判,1943年颁布《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确认此项特权,该条例本定于施行至1946年3月3日止,因美军在华任务尚未完成,经政府明令再延长1年。所以,领事裁判权在1943年只是形式上得以废除,1947年是法律意义上的废除,而真正的彻底废除应该是在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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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90 (2)“纯粹的法律问题”——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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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92 沈崇事件发生后,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使得北平当局不敢声张,妄图把事态压下去,不得罪美方,反而激起民众更大的反抗热情,经新闻媒体报道后,迅速发展成席卷全国的学生反美罢课运动,让当局始料不及。案件发生后,有人认为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案犯交由美军方处理即可。当时也有法学家谈及此事:“照法律上讲,中国已经收回领事裁判权,美国兵也要守中国的法律,遵中国法律裁判……美国兵在中国也只是一个普通美国人,若犯罪更要受中国正式审判,这是中国的主权与法律,美方无权过问。至于如何处罚及赔偿,那是审判后的问题。”(31)所以,这里先就法律问题作一番探讨。本案事实非常清楚,案件发生时,正好有路人经过,迅速报告警方,作案者一名逃跑,另一名被拘捕,依据《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32),中方虽没有裁判之权,却有逮捕羁押之权,警方将皮尔逊羁押在案,可谓人证、物证皆有。沈崇于1947年1月4日起诉,陈述事件的发生经过,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受理侦查完毕后,根据被害人及证人的供述,以及医师的诊断证明、检查伤单等,认定该两美国兵确有犯罪行为,“函美国驻平海军陆战队司令官,请对肇事美兵,依法惩办”。依据中国的法律(33),皮尔逊已经构成强奸罪。而案件在交由美方处理后,美方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皮尔逊“强奸罪、意图强奸之胁迫罪、奸非罪、对良好秩序及军纪之妨碍罪、妨害风化罪”共5项罪状,美军事法庭的第一审也宣判皮尔逊强奸罪成立。由此可见,“纯粹法律问题”的强奸罪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否认,无论是依据中国法律,还是依据美国法律,皮尔逊都应该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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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94 (3)审判组织和审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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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96 根据《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的规定(34),此案应由美国军方处理,除非美军声明放弃裁判权。因此,中方在羁押、侦查完毕后,向美军发出公函,将皮尔逊交由美军办理。美驻华第一陆战队司令霍华德将军于1947年1月6日就此事发表声明:犯罪美兵将由军法审判,因该案性质严重,须审慎处理,对肇事美兵的控诉及罪状,要详细调查,作为审讯时的根据。同时检察官和被告律师也要有时间有所考察与准备。1月11日,美军宣布对本案的审讯方式:案件将由海军法庭审讯,由美国政府起诉,并根据美国海军法规定之程序进行审判,受害人沈崇仅以证人的身份被该庭传讯,与普通法庭中的原告人地位完全不相同。沈崇的法律顾问(不具有辩护律师身份)不能在法庭中代沈崇发言、回答问题或发表意见。案件将公开审理,但旁听席数有限等。(35)可见,美军公布的审讯方式,以其军法审判特殊为由,完全否定了被害人沈祟的原告地位和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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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98 (4)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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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00 案件经过审判,于1947年1月20日,由美国驻华海军军事法庭审判长宣布:美军伍长皮尔逊,应为强奸已遂罪。3月17日,美国军事法庭判处皮尔逊降为普通士兵,处15年徒刑,并开除美国海军军籍。20日,美国国防部同时又发文,要求所有涉外驻军以皮尔逊为戒,严整纪律,以儆效尤。至此,案件的处理似乎是得到了圆满解决,中美双方理应皆大欢喜。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8月18日,据美联社发出的消息,美海军陆战队司令宣称,经海军法务长官复审皮尔逊案,认为强奸罪难以成立,皮尔逊准予释放,并回复伍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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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02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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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04 沈崇事件发生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当时重庆谈判已经破裂,内战即将爆发,美军驻华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对于抗战以后的国民党来说,此时已开始失去民心。沈崇事件恰好为国人提供了一个表达对国民党政府和美国军方的巨大反感的机会,而这个事件也涉及不少的法律问题,值得探究。从法理上讲,美军对此案有管辖权,由美军依据美国的法律自行处理审断,中方似没有更多的干预权,但本案不公正的处理结果却告诉人们,领事裁判权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司法独立,也使得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便是在自己的国家也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因此激发了人们的反美热潮,由单纯的法律事件最后发展成为重大的政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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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0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34]
1702708307 (四)王孝和烈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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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09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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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11 王孝和,原籍浙江鄞县,1924年生于上海。194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3年进入上海杨浦发电厂工作,1948年1月,王孝和当选为发电厂工会常务理事。1948年2月,“申九惨案”发生后,发电厂工人在王孝和的带领下,在同国民党上海反动当局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21日,由于叛徒的出卖,王孝和被国民党反动军警以“蓄意破坏发电机制造事故”的罪名被逮捕,被关押到“警备司令部稽查大队”,为迫使其承认破坏发电厂的罪名,国民党对其施尽了“老虎凳”、“磨排骨”等各种酷刑,但都没有得逞,于是伪造了一份《王孝和的自白书》,在报纸上加以刊登宣扬。第一审中,法庭将这份伪造的“自白书”作为判罪的主要依据,并买通证人作伪证。6月28日,上海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王孝和破坏发电厂,触犯《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判处死刑。上电党组织指定专人帮助王妻,依法向中央特刑庭申请复判,各界人士纷纷向上海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寄送抗议信。但是复判书被批驳回来,经南京中央特刑庭于23日复判,核准原判决。9月30日上午,王孝和在押赴刑场时,高呼“特刑庭乱杀人”,英勇就义,时年2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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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13 ——《革命烈士王孝和》(36)、《不死的王孝和》(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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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15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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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17 (1)特殊时代背景下的特殊法令。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国民党在军事上遭到严重的打击,在政治上空前的独立,国统区内人民掀起了以反迫害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运动,为挽救危机和失败的命运,国民党在政治上进一步加强法西斯统治,对民主爱国运动进行了疯狂的镇压,“申九惨案”和王孝和之死就是其中之一。1947年7月,南京政府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规定凡怠工、罢工、停业、关产及其他妨碍生产及社会秩序之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对于“煽动叛乱”之集会及其言论行为,应依法惩处;为达到“乱”之目的,依《国家总动员法》的规定,可随时发布命令等。在此之后,又陆续颁布了《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1947年《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条例》、1948年《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戒严法》等一系列镇压人民的反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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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19 (2)特殊的审判机构。特种刑事法庭,作为特殊的审判机构,其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充分反映了国民党政府司法机关迫害共产党人、爱国进步人士和其他革命者的反动本质。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主要是指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为反抗内外反动势力所进行的革命活动的案件,采取不同于一般刑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以加强镇压。1927年设立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分中央、地方两级。地方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为“特别刑事”案件的初审机关,中央特别刑事法庭为终审机关,各设庭长1人和审判员若干人。1928年,此类案件改由军法机关来审理,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也暂时被裁撤。1948年,依据《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条例》(38)制定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而依据《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又制定了《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包括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两类,前者主要是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后者主要受理《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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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21 (3)特殊的审判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上诉权,而在特刑庭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被剥夺。依据《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第5条的规定,由特刑庭审判的案件,不得上诉或抗告,但对于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得申请中央特刑庭复判。特刑庭的组成也相对简单,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及审判官二人合议即可,但所犯最轻之罪为无期徒刑以上的,才得以组成审判长及审判官4人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中,公然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秘密开庭,不允许家属旁听,并且特刑庭拒绝被告律师出庭,公然剥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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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23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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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25 本案是特定时期(戡乱时期)针对特定的主体和行为,依据特别的法律,由特殊的法庭采用特殊的审判程序来审理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司法原则和特点。国民党以蓄意破坏发电机、制造事故的罪名逮捕了王孝和,在狱中用尽各种非法手段,刑讯逼供,公然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程序正义,反映了解放前夕国统区内复杂的政治形势和残暴黑暗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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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32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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