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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3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7]
1702708531 (五)民事婚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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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33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离婚的要件及程序的内容,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严禁蓄婢纳妾等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4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方法》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婚姻法的内容,提出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抗日军人的婚约与婚姻原则。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间题的解答》、1949年《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在离婚、军人婚姻以及干部婚姻等方面有许多新的规定。此外,还颁布了有关租债、继承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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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3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8]
1702708536 (六)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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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38 司法体制经历了萌芽、发展和变化几个时期。在早期的工农民主运动中,省港大罢工曾设有会审处、军法处和特别法庭,农民运动中设有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等司法机构的萌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有临时最高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等机构。边区政府设立高等法院,作为边区最高司法机关;设立高等法院分庭,作为高等法院派出机关,审理所辖区县司法一审上诉案件;设立县司法处,审理第一审民刑事案件。解放区内,普遍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以及保证土改的人民法庭。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是分立的,在地方则采用“合一制”。高等法院内设立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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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40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吸取有益的经验,吸收先进的司法原则,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废止肉刑和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依靠群众、便利群一众原则,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近代西方先进的诉讼制度,如陪审、辩护和公开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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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4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9]
1702708543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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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4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50]
1702708546 (一)黄克功逼婚枪杀刘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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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48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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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50 本案发生在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的延安城。黄克功,江西省南康人,26岁,少年参加红军,长征到陕北,原任抗大第15队队长,原系延安抗大15队队长。被害人刘茜,山西省定襄人,16岁,原在太原市友仁中学读书,思想进步。“七七”事变后,毅然离开学校和家庭,冒险冲过敌人封锁线,来到了延安,入抗大15队学习。黄与刘经短期接触,有了一定感情后开始恋爱。后刘转入陕北公学后,两人逐渐疏远。黄克功见刘茜与其他男同学来往,心起嫉妒,送钱送物,追求不已,并要求即刻结婚。刘茜对他一味纠缠,渐生反感,屡次劝说、批评无效,后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于是萌发杀害刘茜的念头。1937年10月5日夜,黄克功携带手枪,找刘茜到延水畔的沙滩上谈话,当刘茜明确表示拒绝同黄克功结婚时,黄掏出手枪向刘连击两枪。案发后,有的干部以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请求赦免。黄本人也自恃功高,写信给毛泽东和审判长雷经天,请求从轻处罚。但边区高等法院在院长董必武的主持下,顶住各种压力,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同年10月11日,在被害人所在的单位陕北公学大礼堂,召开公审大会。抗大政治部胡耀邦等为公诉人。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任审判长,经过审理,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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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52 ——延安《解放日报》193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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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54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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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56 本案实际牵涉到不少法律问题,如婚姻自主、杀人偿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犯罪加重等,直接关系到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问题,具体涉及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规和刑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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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58 (1)婚姻法和刑事法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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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60 ①婚姻法律制度。本案虽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但婚姻法律制度早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就已基本确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基本原则。男女结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禁止一切违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形式,其中包括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欺骗式婚姻以及童养媳等。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能成立,这些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第一,实质要件。男女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一切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等违法行为;男女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废除重婚、纳妾、蓄婢、兼祧等封建陋习;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双方必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结婚双方不得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第二,形式要件。男女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和举行一定的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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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62 ②刑事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刑事犯罪一般分为特种刑事(汉奸、盗匪、贪污、破坏军事等)和普通刑事(一般杀人、伤害、窃盗、侵占、妨害婚姻家庭等)案件,有关刑罚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和中央的刑事法规中。针对具体的犯罪有具体的条例、规章,如专门针对贪污、汉奸、盗匪的条例,但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刑律。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曾部分的适用民国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死刑多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及杀人犯。《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关于死刑的规定为:杀人者处死刑,或一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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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64 (2)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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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66 ①强迫未达婚龄少女与其结婚,并采取逼婚手段,违犯了边区婚姻的自主原则。事实上,关于结婚的法定年龄,在1934年《婚姻法》颁布前,各根据地有不同的规定,之后开始统一,“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到抗战时期则更为灵活实用,有的是男满20岁、女满18岁,有的是男满18岁、女满17岁。总体而言,结婚年龄有明显的下降趋势。本案发生在1937年,被害人刘茜当时16岁,按照当时的规定,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即使刘茜同意结婚,也是违法婚姻法规的行为。同时,黄克功身为革命军人、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少女与其结婚,也违背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为法律所不容。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加以强迫,由此形成的强迫婚姻可以诉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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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68 ②触犯边区刑律,杀害革命同志,构成杀人罪。在抗日根据地里,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保障,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最严重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婚姻、感情问题所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至1945年9月的统计,占有一定比例,说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婚姻制度和理念会给社会带来各种不幸。对故意杀人罪,各边区政府在量刑上均采取从重原则。本案中,黄克功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无异于帮助民族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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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70 ③死刑的宣判和执行。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重刑罚,主要适用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性严重而又不肯悔改的、为广大群众所痛恨的犯罪分子,各根据地在适用上极为慎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第3条指出:“各县判处死刑的犯人,在平时必须先行呈高等法院,得到高等法院的批准,始准宣判执行”,说明在边区,非至不得已,决不应轻易判处死刑,即使依法由法庭宣布死刑的,也要经上级政府核准后执行。本案案发后,迅速转报陕甘宁边区法院,陕甘宁边区保安处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很快获得确凿的人证和物证,依法将黄克功拘捕并押送法院,审讯开始时,黄克功还百般狡赖,推卸责任,后来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不得不交代了杀人的动机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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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72 本案被告黄克功由陕甘宁边区高等裁判所终审判处死刑,但由于黄克功的特殊身份,最后请示党中央主席毛泽东后才确定执行死刑,反映了当时的审判特点。以陕甘宁边区为例,虽然当时也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是党的相关政策仍然成为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依据,有时政策本身就是实际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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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74 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查明案情真相后,边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为正确执行法律、教育广大群众,陕甘宁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把此案情况通知陕北公学、抗大及党校的师生们,希望大家展开讨论,提出一个具体建议。对于这一案件中的杀人凶手,究竟如何处罚,当时,在革命队伍中有很多议论,概括起来,不外两种意见:第一,采取逼婚手段,违反了边区婚姻的自主原则;触犯边区刑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第二,黄克功少年参加红军,跟着毛主席干革命,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的革命历史;他功劳大,流过血,为革命屡建战功;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他杀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如果再杀黄克功,又将损失一份革命力量,应叫他戴罪杀敌,将功赎罪。黄克功被捕认罪后,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他资格老和功劳大而对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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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76 要不要按法律办事、要不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些问题十分严肃地摆在边区政府面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虚心地听取了群众的各种意见,在董必武院长的主持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认为黄克功在民族存亡的时刻,以最残忍的手段,枪杀革命同志,违反红军铁的纪律,破坏边区法律,为维护革命的纲纪,应予判处死刑。经过边区政府同意,上报中央。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在毛泽东同志的主持下经过讨论,批准了边区政府和高院的意见,同意将黄克功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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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78 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同志曾针对黄克功的要求和一部分群众宽恕他的错误认识,亲自写信给边区高等法院,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出发,解决了当时贯彻司法民主提出的两个根本问题,号召一切红军和党员汲取黄克功的教训,深刻地阐明了边区法制的民主性和平等精神。在情与法之间,毛泽东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后者。自此之后,对党员犯罪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8条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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