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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395 这就是著名的“人治”(治人)说。法家的主张与此相反。法家绝不相信仅凭道德说教和示范作用就可以治理国家。韩非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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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397 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子·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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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399 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韩非子·难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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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01 欲治国平天下,不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不能不以法律政令这一套强制规范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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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03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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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05 这便是所谓“不务德而务法”(韩非语)的“法治”说。[22]这样,儒法两派的冲突,就由礼法之争而德刑之辩,最终形成“治人”与“治法”的尖锐对立,而孟子的所谓王政、霸政正可以用来作“人治”(礼治、德治)和“法治”的原始说明。这里,由于我们采用了两个沿用至今的概念:人治和法治,遂产生了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即传统政治哲学中的“治人”和“治法”,是否具有近代所谓人治和法治对立的含义?或者,我们再进一步,提出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古代中国社会是否曾产生过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和实践[23]?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弄清近代所谓法治的确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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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07 正好比中国现代法律学和法律制度皆源于西方一样,“法治”这个概念也是由西方传入的。这一点可以由世界近代史的变迁证明,也可以为下面的讨论一步步证实。所以,要确定中国古代“法治”(任法、务法、治法)说的真实底蕴,不能只限于考察儒法之争的历史源流,更须要置身于中国传统之外,以西方近代法治观念为一确定坐标,做一番审察、分析和评定的工作。为此,我们可以先从一个较为一般的定义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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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09 据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十五卷,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及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禁止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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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11 仅就这个定义包含的“要素”来看,“法治”原则涉及的问题多而且杂,似乎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得清楚。不过,细心研究它的历史,分析它的内容和性质,还是可以找出一二种根本性的原则,那就是:一部“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自然,这只是一个简单而现成的答案,实际上,宪法不一定非成文不可,权力也可以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四,这些要依国情而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有一部保护公民权利,同时限制政府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宪法。托马斯·潘恩说:“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这句话有两层含义。第一,宪法是政府赖以存在和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第二,宪法的作用在于界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其反面即为确定公民权利)。这里,宪法的职能与宪法的存在本身有密切关系。因为,宪法要能够切实发挥作用,除了依靠公众信念,更直接的保障是宪法精神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这种组织化、制度化的核心正是分权原则。近代西方思想家认为,舍此便无宪法,更无“法治”。可见,作为确定和限制国家权力之根本大法的宪法观念,乃是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基石。我们正可以此衡量中国古代的“法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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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13 先秦法家坚决主张以法治国,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已如上述。然而,在这两种表面看似冰炭水火不能相容的主张里,未始没有某些共同的前提。请看太史公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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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15 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史记·太史公自序》。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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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17 太史公又说,法家“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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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19 这里,儒法的差别,在于儒者谈“君臣父子之礼”,而法家只说“君臣上下之分”。角度略有不同,但强调君臣名分之别,都不含糊。这样一来,法家“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的主张就不能不大大打一个折扣。太子犯法,就连勇敢的商君也只能“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这并非特例,而是法家学说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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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21 法家强调者三,曰:法、术、势。韩非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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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23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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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25 这段话把法的地位、术的性质说得再清楚没有了。至于“势”,则更耐人寻味。管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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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27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主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管子·明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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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29 这种使臣民规矩从命的威势究竟是什么呢?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于一的绝对权力。有了这个“势”字,宪法也好,分权也好,统统成为泡影。实际上,对法、术、势津津乐道的先秦法家,头脑里根本就没有这些近现代概念。他们自有一套术语,自有一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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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31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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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33 这样一种理论甚至不能与古希腊的“法治”说同日而语。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法治”首先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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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35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9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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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37 从这里,我们可以见出古代中、西民族法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在中国,法律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语。而在古代希腊、罗马,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用以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它的范围也决不只限于刑法。正是由于这种法观念上的深刻差别,古希腊的法治说虽不具有近代形态,我们却可以说,近代“法治”理论已经孕育于其中。而在中国,近代法治学说是绝不可能在法家理论的土壤中成长起来的。以现代立场观之,法家之主张人治,绝不亚于儒家。所不同者,法家是法、术、势并重,以力取胜,儒家讲求道德教化,以德化人。孟老夫子的王、霸之说,倒更能揭明这一差异。后人把儒法的对立说成是“人治”和“法治”的矛盾,[25]即便不是观念上的含混,也是概念使用上的不慎重。而把“法治”归结为“人依法而治”,似乎也有简单化之嫌。法家固然主张“依法而治”,但法家的学说根本没有“法治”的色彩。这已由上面的讨论证实。其实,任何文明社会,特别是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离开法律就连最基本的秩序也难以维持。早期儒家片面强调道德教化,在严峻的社会现实映照下未免显得迂阔。在群雄竞胜、角逐激烈的春秋战国之际,倒是法家的严厉措施更易奏效。不过,中国古代之法观念毕竟是过于狭隘了。一味严刑峻法,到头来可能危及己身。所以说,法家“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史记·太史公自序》)。秦始皇以任法而得天下,旋因刑滥而失天下,这一惨痛教训便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历史前提。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没有导出弃法去刑的结局。因为对于一个驾御百官、统治民众的君主来说,法、术、势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是,在一个把家政看成国政基础的国度里,君主还应该有一个慈父的形象,不教而诛只会损害这个形象,进而失去臣民的拥戴。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君主的权力不受约束,法律也不曾成为权力基础的情形下,强调君主道德风范的学说也就自然为人所乐于接受。认识到这些,当然需要统治者的历史实践和反省。不过,这里要指出,秦汉以后的儒法合流,除与时势变迁和统治者经验日益丰富有关之外,更在其自身能合的内在性质,亦即“人治”的共同本质。就先秦儒法之争而言,儒家务德,只是极度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务法,乃是只信奉权谋威势而不屑于说教的人治。二者携起手来,就叫做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此后历代关于王政、霸业的论辩,只涉及施政宽、猛的程度问题,于“人治”实质并无触动。秦以后两千余年,中国的知识-统治阶层都在这个共同传统下讨论问题,甚至所用概念、术语也无出其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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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41 上文所谓“人治”,只是就传统政治哲学的实质而言,讲的是一般指导思想。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要去了解这一理论的现实形态,那就必须转而考察整部国家机器运转情形,这样,我们就由对人治的分析转入对吏治的考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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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9443 以现代政治学的标准衡量,秦以后的中国历朝都可以归入君主专制政体一类。这种国家通常由三种权力组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其中,决策权至高无上,它本身不受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古代中国,握有这种特权的是称做天子的帝王,执君命者则是按等级排列的大大小小的官吏。职司监督的也是君主的臣属,但由于他们负有纠弹百官的重任,自有一种特殊地位。在这种统治格局中,高高在上的君主与其下的官僚集团有一种相互依存的特殊关系。官吏的权威与恩宠固然是来自君主,而君主要维持其统治也不能没有各级官吏的合作与服从,否则,决策权也不过是句空话。在此种情形下,确保其地位尚且困难,更勿论施展什么政治抱负了。所以,如何选拔、任用、管理和控制官吏,永远是君主们处心积虑,意欲解决的基本问题。又所以,历代典章制度中,官制总是占有突出位置。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即表现为“官制法”的发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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