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10220
1702710221
四
1702710222
1702710223
所有这些,听上去显得那么遥远,但又似乎颇为切近。东方与西方,置身于同一个星球,面临同样的困厄。然而,同一种大背景下面,不同人群面临着全然不同的问题。
1702710224
1702710225
伯尔曼谈到的那种理性思维与心灵感受,或者,客观观察与主观体验之间的分裂,在我们也不能算陌生。但是运用二元论的结果,我们要么把人看作神,要么把人当作奴隶。表现在这里的种种笨拙,其实恰好说明,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和谐的最高境界乃是人、物、自然、宇宙的交融于一。这不是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而是“物我两忘”,“物我不分”。同时,这种和谐的观念又带有强烈的道德意味,而这正是我们全部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
1702710226
1702710227
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黑格尔的评语,见其《哲学史讲演录》卷一,第119页)。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应叫作礼法,一如希伯莱的法律只合名为律法。道德无所不在,法也就“包罗万象”,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法不但意味着国家的暴力(刑),通常还是耻辱的象征,因为它所惩罚的,总是不道德。于是,它又成为正常生活之外的东西。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这既是合,又是分,它表明我们古代的法律只具有否定价值。这样的法律,自然不具有(也不要求)神圣性。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能唤起人尊崇,甘愿践行其原则的,是德与礼,而不是法(刑政)。这些,不仅有别于西方历史上受基督教影响的法律,而且不同于希伯莱法或者伊斯兰法。
1702710228
1702710229
我们文化的独特性还表现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面。这种政治的道德化建立在一种久远的家、国不分的传统之上,它造成一种家与国、道德与法律、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浑然不分的特殊格局,《大学》里面“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连续式可以很好地用来表明这种状态。这或可以称作中国式的政教合一。自然,我们的历史上不曾有过基督教意义上的宗教和那样的宗教组织,因此也不存在灵界与俗界的对立。充作“教”的儒家学说只是伦常日用,并无神秘色彩,它自始便是世俗的,“合理的”(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合理)。然而正唯如此,体现于此种道德化的政治当中的“政教合一”,实较西方历史上的“政教合一”更为广泛和彻底,也更加不容易消除。就此而言,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不是弥合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裂隙,而是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
1702710230
1702710231
当然,伯尔曼是无可指责的。他并不是在讨论中国的问题,况且,他还在书后的跋里,专门谈到划分法律与宗教对于维护个人精神价值和国家独立地位的重要意义,谈到“在历史上的另一些时期,在今日世界的另一些地方”(第138页)这样做的必要性。伯尔曼的这个补充是必要的,但是对我们来说,伯尔曼此书的意义绝不只是补充性的,而是积极的和创造性的。
1702710232
1702710233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难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这也是一种“死亡的征兆”,其真实性与严重性绝不在后者之下。
1702710234
1702710235
19世纪中叶,由于西方列强的侵入,我们历史的进程改变了。我们被迫接受西方的事物,从生产技术,一直到西方人的基本价值。在这种强有力的挑战面前,传统的文化格局分崩离析,这是较伯尔曼书中所谓法律与宗教之间纽带的断裂更为严重的事件,也是我们五千年文明史中前所未有的震荡。生存的问题被提出来了,有时是以物质的方式,有时是以精神的方式。前者表现在诸如甲午海战一败所引发的举国震惊,或者日寇入侵带来的亡国亡种的危机里面,后者表现在“五四”以来的历次文化大论战当中。我们应当这样来认识近代以来的文化论战,因为所谓文化传统不仅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过去,而且事实上构成了一个民族精神的核心。文化的解体意味着死亡,文化的抗争实即是生存的抗争。这正是一种死亡的体验,而我们今天仍未脱此死亡之境。这即是1980年代提出新的现代化方案(“保留球籍”问题)和重开文化讨论(改造和保存文化)的根本缘由。
1702710236
1702710237
社会也像个人一样具有求生的本能,但是处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情境里面,仅仅依靠本能是不够的。历史不曾给我们提供过有益的经验,因为我们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如西方社会在1640年、1789年或者1917年经历过的那种革命。传统的时间观亦不能给我们关于死亡与再生的启示。近代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只是现代化,甚至引入西方各种基本的价值也主要是出于这样一种功利的考虑。我们没有从整体上去把握我们的生存状况,忽略了社会精神上的再生。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沉湎于自欺,不愿正视死亡,承受以往的失败,“自甘消解”。
1702710238
1702710239
然而,旧时代的死亡是无可挽回的。新的文化论战(且不管它本身是多么幼稚)再一次表明了这一点。问题在于,我们必须自觉地面对死亡,运用我们的全部力量与勇气去获取再生。而这种再生,恰如伯尔曼所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变化,而是一种辄伴以特殊态度与倾向,尤其是对于时间和历史之特殊倾向的特殊变化。(第110-119页)这里,需要认识的首先就是再生的观念本身,它表现了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时间观:不是循环的、托古改制的那种新旧纠缠,死人统治活人,而是凤凰涅槃,死亡转变为新的开端,一个时代转变为另一个时代。这是一种末日的观念,其中所包含的不仅是观念、行为以及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彻底改造,而且是绝望与顿悟、死亡与再生的深刻体验,是一种真正的脱胎换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以往的失败,在对自身生存状况作真正全面、深刻而且诚实的反省与批判的基础上,超越我们的过去,创造出我们自己的天堂与尘世,我们自己的法律与宗教。这将既不是重复西方的历史,也不是脱离开人类的基本追求,而是以人类社会一员的身份参与到人类中去。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我们自己,又以自己独特的经验去解决人类的问题。这既是我们贡献于人类的所在,又是我们的自救之道。此一转变的艰难与痛苦不难想见,但这是唯一的希望。希望就在于(用伯尔曼的话说),“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之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蕲望”(第131页)。
1702710240
1702710241
《法律与宗教》一书只八万字上下,薄薄的一册,半天就可以读完。但是书中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深刻洞见却会给我们留下长久的思索。伯尔曼在导言中称此书讨论的虽是永恒问题,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然而读毕全书,我却不能不承认,这本小书也如它讨论的问题一样不朽。本书的作者,亦将因此在创造新的宗教(如果它真能产生的话)的预言家、圣者和英雄当中据有一席之地。
1702710242
1702710243
1702710244
1702710245
1702710247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后记
1702710248
1702710249
关于这本集子,“自序”里作了必要的说明,只是,这篇序言写在差不多四年以前。四年来,我的思考未曾停止,我对于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些,自然不能够完全地表现在序言里面。为了真实的缘故,我不加改动地保存了原来的“自序”,连同收入本书的所有文章。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又决定借本书出版的机会,增写一篇后记,以便简略说明近年来我思想上的某些发展。
1702710250
1702710251
细心的读者或许会发现,在收入本书的“‘法’辨”(写于1986年初)和“死亡与再生”(写于1988年下半年)之间,有一条思想的轨迹可以觅察。事实上,撰写“死亡与再生”的同时,我还在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对我来说,这是一次系统探究中国古代法律性格的尝试。它要求我考虑更多的问题,并且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上去把握相关论题。自然,我吸收了自己前此数年中的研究所得,但那也是一次重新消化的过程。结果我发现,当我尽可能祛除主观上的好恶,用客观公允的态度去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化及其相互关系时,我对于传统的法律和文化,渐渐产生出一种新的理解,那即是人们所说的“同情的理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以前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的判断,更不意味着背离我在“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以及“‘法’辨”诸文中宣明并且运用的一般方法。恰恰相反,我所以有后来的变化,正是贯彻了“旧方法”自然得出的结果。古人确实不曾以“权利-义务”模式去调整其社会关系;他们的法律确实不以人权为依据,不以保护自由为宗旨;甚至,传统的价值系列里面,并没有“自由”这样的概念。然而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一个社会,无真,无善,无美;它的历史记录,与人类的一般价值相悖。只有最偏执的西方价值中心论者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事实是,人类社会许多基本问题是共同的,不同人群却以不同态度对待之,以不同方法解决之,这正是文化差异最根本最丰富的所在。明白中、西之间的差异乃是“文化类型”的不同,就可能对于中国的和西方的法律与文化,都有全新的但肯定是更近于真实的了解,虽然要实现这种可能,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和付出艰苦的努力。
1702710252
1702710253
最近几年里面,我听到和读到对我那些已经发表了的文字的各种评说。一位域外的评论者,在读过包括“‘法’辨”和“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再生”(《读书》1989年3月号。该文写成于1988年上半年,原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跋”,《读书》刊用时有较大删节。本书未收此文。)在内的若干篇文字之后,说我继承了“五四”传统,而能以冷静的学术研究作基础,全面批判传统,探索中国文化的自救之道,是成熟的“五四”青年。这位评论者的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他显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谈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义的思想发展。一般的读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个别结论,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义辄不加重视,所以不能更进一步把握我思想的发展脉络,这也是我常常引以为遗憾的事情。
1702710254
1702710255
最后还可以补说一句。对于历史的“同情的理解”,不但使我学到了许多东西,而且为我下一步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记得1988年夏天,当我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书稿交出时,已经精疲力竭,不想就同样主题再写什么了。但是半年以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静思,我发现,平日许多散漫不相连贯的思想都在对历史的“同情的理解”中间融合起来。它们把我引向某种更广阔的背景,更深邃的思考。
1702710256
1702710257
我一直试图用文化去说明法律,用法律去说明文化,现在依然如此,只是程度更深了一层。由于这种变化,过去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对我都有了新的意义。我将在此基础上做新的研究。那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也许,我可以在未来的十数年时间里面慢慢地把它完成。
1702710258
1702710259
最后,还想说几句感谢的话。
1702710260
1702710261
收入本书的文字,都是已经发表过的。这几年里,我因这些文字结识了许多朋友,相识的和不相识的。他们是读者,更是良师益友。我始终生活在他们中间,在他们的关注下思考和写作。应该说,没有他们,就不会有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小书,也不会有现时的我。这里,我想特别提到原《读者》编辑部主任王焱,他是出色的编辑,思想敏锐,学识广博,懂得如何与作者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我能够一开始就遇到这样的合作者,实在是可以高兴的事情。另外一位我要特别表示谢忱的是本书责任编辑许医农女士。我们认识已经有几年了,她是那种追求真理锲而不舍的人,她对于事业的执着和在工作上的一丝不苟,总令我肃然起敬。我把这本书稿交与她处理,不但完全放心,而且由衷地感到高兴。
1702710262
1702710263
1991年10月29日写于北京万寿寺寓所
1702710264
1702710265
1702710266
1702710267
1702710269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重印后记
[
上一页 ]
[ :1.702710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