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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表于《新小说》杂志上的《新中国未来记》,则将这种对中国政治美好前景的畅想,展现得淋漓尽致。在《新中国未来记》正式发表之前,梁启超就在其本人主笔的《新民丛报》(第14号,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出版)上为这部小说做过广告宣传。在该广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原始写作计划,几乎与当时革命派的政治主张如出一辙:“其结构,先于南方有一省独立,举国豪杰同心协助之,建设共和立宪完全之政府……数年之后,各省皆应之,群起独立,为共和政府者四五。复以诸豪杰之尽瘁,合为一联邦大共和国。东三省亦改为一立宪君主国,未几亦加入联邦。”[46]而在实际发表的这部小说中,原写作计划中激进革命的立场则有所收敛,但经由各省自治(广东率先自治)随后合并成大共和国,并最终实现第一任大统领正式就任的联邦共和思路,没有发生本质改变。与原写作计划不同之处,则是中国在走向联邦共和的道路上并未发生革命,而是民意的呼吁导致“天子动容”,于是皇帝先是授予地方以合法自治权,最后则是主动终结帝制,并担任第一任总统(其姓氏亦由爱新觉罗改为汉人之罗姓)。[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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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新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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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对共和政治的追求和思考,让梁启超开始对“人民程度”问题有了更为清醒和迫切的意识,从而也对此产生了相对更为完整的理论建构。这种清醒意识,来源于梁启超对于共和政治乃是人民实施自我统治的认识。由于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而且都有义务参与政治,所以共和政治运行效果之好坏,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国民本身在行使政治权利(和义务)之过程中的表现,而这种表现必然与其自身的智识或道德能力紧密相连。而孟德斯鸠关于不同政体所需要的不同原则(孟氏“原则”被梁启超称为“元气”)的说法,也无疑强化了梁的这个判断。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认为,孟德斯鸠作品中的“特精者”,即是其有关“三种政体之元气”的议论。在这三种政体中,“专制国尚力,立君国尚名,共和国尚德”。其所谓“德”,是指“爱国家、尚平等之公德”。相较于另两种政体,共和国之所以尤为倚赖“德”这种“元气”,则是因为“彼立君之国,以君主之威,助以法律之力,足以统摄群下而有余;专制之国,倚刑戮之权,更可以威胁臣庶而无不足;若共和国则不然,人人据自由权,非有公德以自戒饬,而国将无以立也”。[48]于是,在孟德斯鸠学说的支持下,梁启超相信,共和政治对于参与其中的国民的各种素养要求,尤其是对其德性上的要求,在所有政体之中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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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相比于变法时期梁启超借“开民智”来实现“君民共主”政治的规划,在梁此时对于“人民程度”的要求中,出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新因素,即“民德”。如上文所述,“早期”梁启超抱持一种彻底“去道德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世界图景,因此,“德”的因素在这种全面“物竞”的世界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东渡之后的梁启超,已经开始逐渐抛弃这种较为粗糙的以“天演”和“物竞”的视角来分析一切政治与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49]尽管对于国与国关系仍旧维持一种彻底冷酷的达尔文主义看法,[50]但梁对于一国国内政治的思考,正如上文所显示的,已经带有更多规范性、宪法性和秩序性的色彩。当然,这种思考与梁试图强化一国内部的团结与整合,从而以更强力的姿态外竞于世界舞台的考虑有关。而在国内政治中单纯强调“智”以及由“智”所引发的“争”的因素,无疑不足以实现这种整合一国国民的目的。实际上,对于此时的梁启超而言,无论是在君主立宪国还是在共和立宪国中,“德”这一因素对于塑造国民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两种政体在这方面的差别,在于缺少人民之外的君主统治者和威慑力,纯粹依赖人民自我统治的共和立宪国,对于“民德”,亦即有助于将一国宪法秩序内化于人心的诸种道德要素,提出了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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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这种意识,梁启超开始了对于一个联邦的、共和的、强大的新中国所需的新国民的想象。而将这些想象呈现得最为清楚的,则是梁启超在其创刊于光绪二十八年元旦的《新民丛报》上的大量言论,尤其是陆续发表的《新民说》系列论说文。让我们首先考察《新民丛报》第一号所刊载的该报章程本身。这份章程所宣称的该报宗旨的第一条,即是“本报取《大学》‘新民’之义,以为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故本报专对此病而药治之,务采合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广罗政学理论,以为智育之本原”。[51]非常明显的是,《新民丛报》与《新民说》的核心宗旨,正是结合中西道德学术以及政法知识,对国民实施“德育”与“智育”,并最终实现“维新吾民”之目的。而最终塑造成型的“新民”,将完美地契合共和政治的种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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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是这种“维新吾民”思路的完整展开。在梁启超看来,中国人独不缺少的是“人人独善其身”的私德,但在“人人相善其群”的公德方面,却乏善可陈。[52]然而,在20世纪初这一列国相竞的年代,唯有提倡和实践能够“利群”“合群”的公德,才可能确保中国的稳固与强大。因此,梁在《新民说》中所重点展开论述的,正是他所期待的一个现代中国之国民所必须具备的诸种公德。由于他认定未来中国的共和政治将对国民德性提出极高要求,所以他此时所搭建的公德体系也就极为庞大,且标准极高。就种类而言,公德包括了国家思想、进取冒险、权利思想、自由、自治、进步、自尊、合群、生利(即经济能力)、毅力、义务思想、尚武等。[53]就“新民”实践这些公德所需要达到的程度而言,梁在《新民说》中列出的公德楷模,经常是马丁·路德、克伦威尔、华盛顿、吉田松阴、马志尼等各国历史上的英雄或伟人。[54]一个更有意思的例子是,尽管已经初步了解到了西方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但他在《新民说》中仍“情不自禁”地将公德体系中的“权利”,转化为一种类似于士大夫气节的精神性、尊严性事务,而非与近代欧洲中产阶级的生活和经济方式息息相关的(偏物质性的)诸种权利:“昔蔺相如叱秦王曰:‘臣头与璧俱碎。以赵之大,何区区一璧是爱!使其爱璧,则碎之胡为者?乃知璧可毁、身可杀、敌可犯、国可危,而其不可屈者,别有在焉。’噫!此所谓权利者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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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中公德体系无疑会令人产生若干疑问。首先,从一种真正“现代”的观点看来,梁启超对“新民”所需具备的各种公德的建构,无疑在内容上是过于繁复的,在标准上则是过高的,现代人接触到梁启超的“新民”形象时,甚至有可能会感觉自己是在与超人接触。其次,梁启超未能澄清这一系列所谓的公德与共和政治之间的具体关联,亦即未能说明每一种公德具体对应于共和立宪制度中的哪一个具体环节,并对后者有何种具体的影响。再次,梁启超在以何种方式来塑造“新民”、培养公德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给出太多回答。在《新民说》中,他似乎相信国民能够在道德实践上实现“自新”:“新民者云,非新者一人,而新之者又一人也,则在吾民之各自新而已。”[56]然而这种大规模的道德自觉在现代政治中是否可能,无疑值得怀疑。最后,最为严重和直接的质疑则是:这种人人在公德上修炼圆满的“新民”国家,究竟是否可能实现(尤其是对20世纪初的中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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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流亡日本中期:“人民程度未及格”与“开明专制”(190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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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源”之行与共和梦之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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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学说隐含着一个思考上的出发点,即当下中国国民的政治德性是不充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才需要对国民进行“维新”,以使其适应现代政治,尤其是适应共和立宪政治的需要。因此,梁启超除了在《新民说》中建构出他理想中的未来“新民”形象,也在另一些作品中描绘出当时中国人在他眼中所呈现的遗憾形象。同样发表于“新民说”时代的《敬告我国国民》(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和《论中国国民之品格》(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这两篇文章,就表明梁此时对于中国“人民程度”的现状,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在前一篇文章中,梁以民间所办教育事业的现状为例,明确指出中国国民在自治能力上的严重缺乏。[57]在后一篇文章中,梁则对中国国民品格之缺点展开了系统梳理,这些缺点被他归纳为“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脆”“公共心之缺失”“自治力之欠阙”。[58]不过,总体而言,即使在“新民说”时期的最后数月中,梁通过公开言论所展现出的心态仍是乐观的,亦即他仍旧期待中国全体国民能够以“自新”的方式,养成其理想中的公德或品格:“人人有高尚之德操,合之即国民完粹之品格,有四万万之伟大民族,又乌见今日之轻侮我者,不反而尊敬我,畏摄我耶?”[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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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国民性批判”话语却具有思想上的双重效果。第一种效果是在认识到国民素质低下这一事实后,努力思考改造国民、提升其各种素养的可能性,并探索具体的改造和提升之道,《新民说》正是这种逻辑的全面展开。第二种效果则是,一旦认为国民素质在相当时期内难以得到质的提高,亦即“新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难以造就的,那么国民素质低下这个出发点却也可以服务于另一种逻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拒绝承认国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也就是悬置任何形式的立宪,转而继续维持威权统治。而激发出这第二种思想效果的关键契机,就是梁启超光绪二十九年的北美之行。这次经历直接导致梁启超思想历程中“新民说”时代的终结,宣告了其“开明专制”思想阶段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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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筹办《新小说》报之时,除了创作《新中国未来记》,梁启超还曾计划为该报撰写一部名为《新桃源》的小说。其故事梗概是距离梁启超所处时代两百年前(约1700年),中国一“大族民”,由于“不堪虐政”,举族逃离中国本土,航海抵达某荒岛,在与世隔绝状态下繁衍生息,并建立起“一如欧美第一等文明国”的共和自治政体,“且有其善而无其弊”。至20世纪初,该族始与中国本土交通,“卒助内地志士奏维新之伟业,将其法制一切移植于父母之邦”。[60]尽管梁由于种种事务上的繁忙而未曾写出这部小说,但这个写作计划本身,却一方面反映出梁对于久经专制的中国本土国民能否自行建立共和政体这一问题有所怀疑,另一方面反映出梁对于由海外华人建立的某个共和与自治的“世外桃源”的半幻想半现实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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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这种期待具有“半现实”的成分,是因为梁启超隐隐约约相信,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这么一个华人的共和“桃源”。这个现实中的“新桃源”,就在美国。梁所期待的,是在这个“全地球创行共和政体之第一先进国”中,[61]身处其中的华人能够沾染上共和习性,并建立起完善的自治制度。如果在美华人表现出了梁所期待的“新民”之诸种公德,如果在美华人能够实施良好的自治制度,那么对于梁在整个中国实现共和制度的规划而言,或许还有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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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在美洲保皇会的邀请下,梁启超怀抱着考察华人在美国的生活和政治状况的目的,[62]开始了长达九个月的北美之行。他先后造访温哥华、纽约、波士顿、华盛顿、费城、巴尔的摩、圣路易斯、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等地。由于旧金山当时拥有全美数量最多的华人(约两万七八千人),所以梁启超在旧历八月抵达该市后,便以此地华人为代表,“研究华人的性质,在世界上占何等位置”。[63]其研究的结果,发表在《新大陆游记》一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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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这次政治考察的直接后果,是梁启超通过对在美华人之状况的观察,对于一般中国人是否能具有适应共和政治需要的政治能力,产生了根本性质疑。他发现,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共和国,华人的种种习性仍与共和政治格格不入。通过对各种华人团体之运行状况和相互关系的观察,梁痛苦地承认:华人只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只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而不能“享自由”;华人尚且“无高尚之目的”。[64]这种毫无自治能力与政治德性的群体,在共和政治的“放纵”下,引发了社会秩序的极度紊乱:“吾观全地球之社会,未有凌乱于旧金山之华人者。”[65]最终,梁所获得的结论只能是:“以若此之国民”,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皆不可行,“故吾今若采多数政体,是无以异于自杀其国也。自由云,立宪云,共和云,如冬之葛,如夏之裘,美非不美,其如于我不适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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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新大陆游记》之中,梁启超思想中的“国民性”问题转向了不同于其之前立场的另一个方向:由于“新民”不可能实现,于是共和立宪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实施君主威权统治。在分析和总结完在美华人的种种政治缺陷后,梁明确声明:“今日中国国民,只可以受专制,不可以享自由。”[67]他甚至开始为中国出现开明君主或贤臣祈祷:“吾祝吾祷,吾讴吾思,吾惟祝祷讴思我国得如管子、商君、来喀瓦士、克林威尔其人者生于今日,雷厉风行,以铁以火,陶冶锻炼吾国民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夫然后与之读卢梭之书,夫然后与之谈华盛顿之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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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标志着此刻梁启超“言论大变”的最关键的理论性文章,则是他结束游美之行返归日本后,发表于《新民丛报》38、39合号(报上所标出版日为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但实际出版日应在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四日与三十年正月初五日之间[69])上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新大陆游记》中对华人政治能力的考察结果,出现在了这篇文章中:“深察祖国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70]要实行共和政体,国民必须具备足够的(部分内容在我们看来是标准极高的)“共和诸德”:“故行此政体而能食其利者,必其人民于共和诸德,具足圆满,不惜牺牲其力、其财,以应国家之用,且已借普及之学制,常受完备之教育,苟如是,其庶几矣。”[71]然而中国国民的特征却与这些“共和诸德”无缘:“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此吾党所不能为讳者也。”[72]如果放任这群毫无“公民德性”的社会成员去组建所谓的共和国家,则要么将导致“所谓暴民政治者,而国或已亡”,[73]要么将导致政治秩序崩溃之后出现强人独裁政治,即所谓“民主专制政体”。[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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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的结论,也必然是告别共和。曾一度“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的梁启超,如今发现自己不得不与民权和共和挥手告别。他使用着最具有宣泄性的语言,写下对共和政治告别宣言:“吾与君别!吾涕滂沱!……呜呼!共和共和,吾爱汝也,然不如其爱祖国。”[75]然而,在告别共和后,梁甚至连君主立宪也放弃了,他声称自己在此时最向往的,是俄罗斯式的开明专制:“问者曰:然则子主张君主立宪矣?答曰:不然。吾之思想退步,不可思议。吾亦不自知其何以锐退如此其疾也。吾自美国来,而梦俄罗斯者也。”[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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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明专制与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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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背景因素促使梁启超在光绪三十二年上半年将其开明专制论予以更系统化的澄清。第一个因素是于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间在革命派所办《民报》与梁启超所主笔之《新民丛报》间发生的言论激战。由于革命派人士如汪兆铭、胡汉民等自《民报》于光绪三十一年冬创刊之际,即以梁启超和《新民丛报》为主要攻击对象,梁不得不展开反击。在这场思想论战中,双方就革命是否会招致列强干涉和瓜分、种族革命是否需要与政治革命并举、社会革命与土地革命是否为中国所必需、中国能否实行共和政治等重大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77]正是这次思想论辩的背景,促使梁对自己在该时期所持的政治立场和理论依据予以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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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更为微妙的因素,则是此时清廷也半主动半被动地走上了考察和仿行宪政的道路,而且清廷随后的相关决策与梁启超的直接作用密不可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六月,清廷下诏令载泽等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78]出洋考察政治一事一度受到革命党人炸弹袭击的阻挠,但五大臣最终在该年年末得以成行。[79]多年来令史学界颇感扑朔迷离的“梁启超替五大臣做枪手”一案,正是发生在这次考察各国政治的过程中。如今,夏晓虹依据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料中新发现的一批梁启超手稿,已经能够极为清楚地证明:在光绪三十二年闰四五月(1906年六七月)间,梁启超替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与端方代拟了《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请设财政调查局折》《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五篇奏稿,从而以此种方式首度直接参与到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之中。[80]而且,在随后数月中,宣布进入预备立宪的清廷实际上(至少在表面上)采纳了梁在这些奏稿中提出的若干建议,尤其是有关官制改革的建议。[81]鉴于这种形势,梁启超一度对清廷重燃希望。在清廷下诏宣布预备立宪的当日(七月十三日)晚间,梁在一封致蒋智由的信中写道:“今夕见号外,知立宪明诏已颁,从此政治革命问题,可告一段落。此后所当研究者,即在此过渡时代之条理何如。”[82]由此可以推断的是,梁在此时的政治主张,倾向于由清政府进行一段时间的开明专制,以便在这段时期内完成预备立宪的诸项工作(包括提高“人民程度”),然后正式实施包括议会制度在内的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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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新民丛报》第73、74、75、77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至三月,实际出版时间大致在正月二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七日间[83])的《开明专制论》,以及发表于该报第79号(三十二年四月一日,实际出版时间应在四月二十七日与闰四月二十九日间[84])的《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以下简称《答某报》)这两篇文章,包含此时梁启超有关开明专制和“人民程度”问题最成熟的讨论,因此值得本文重点考察。在《开明专制论》一文中,梁启超首先进行的是较为繁复的概念界定:“发表其权力于形式以束缚一部分之自由,谓之制。据此定义,更进而研究其所发表之形式,则良焉者谓之开明制,不良焉者谓之野蛮制。由专断而以不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野蛮专制。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开明专制。”[85]而专制之良与不良的标准,则在于“以自然人的一己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不良;以法人的国家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良”。[86]因此,在梁启超的设想中,开明专制是一种由君主制统治者主导的、以促进包括人民在内的国家之整体利益为宗旨的改良主义的威权政治形式。而且,这种开明专制的最终目标,仍旧是立宪政治:“故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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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开明专制论》的阐述重点,则是一方面驳斥革命派关于中国可以立刻实施共和立宪的主张,另一方面反对在中国立刻实施君主立宪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梁主张中国“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的核心理由,正是中国国民不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通过对美国、法国、瑞士三国宪法制度的(或许并不成功的)分析,梁启超主张,“共和立宪国终必归于议院政治”,即政治的主导权属于议会,而三权中的其余二权——尤其是行政权——终必服从于议会权力。因此,他此时所推导出的“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核心标准,正是“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88]不幸的是,在梁的眼中,中国国民恰恰是无法满足议院政治之要求的。梁启超认为,议院政治的第一个要件,是“议院大多数人,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然而,如果在当时的中国立刻开设议会,那么议会成员将是“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其结果自然是“苟老辈者多数焉,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苟新进多数焉,则尽坑满州人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而政府若否认其议案,则顷刻不能安其位,而彼之首领且将代之而实行之也”。[89]议院政治的第二个要件,是“发达完备之政党”,尤其是成熟且稳定的两党交替执政制度(很显然该标准又是设定得过高了)。[90]很显然,梁启超对于当时中国人的结社和“合群”能力极度悲观:“今之中国无三人以上之团体,无能支一年之党派。”一旦中国开设议会,将远远背离两党制的要求:“议院而有五百人也,吾敢信其党数必过百,而最大党所占无过二三十,而一党得一人者乃最多也。”[91]因此,一旦中国实行共和立宪,后果将不堪设想:“苟其采法国制,则浃旬之间,内阁可以更迭十次;苟其采美国制,则将今日出一政策焉,命大统领执行,明日出一正反对之政策焉,又命大统领执行,否则相持而一事不能办、一律不能颁也。”[92]于是,梁“毅然”断定:“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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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似,在讨论中国当时尚不能实施君主立宪制时,梁启超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人民程度未及格”(第二个理由则是“施政机关未整备”)。梁启超承认,君主立宪制中议院的地位与功能与共和立宪制中的议院不同:后者由于人民主权的要求,其地位不得不高于行政权,因而“不能不立于指挥主动之地位”,而前者一般而言只是“立于监督补助之地位”。因此,君主立宪制所需要的“国民程度”,要比共和立宪所需要的程度低。[94]然而,梁启超认为,中国国民连这种较低的程度也未能达到。梁启超首先讨论的是议员的程度问题。他向读者描绘了“品格卑”“见识陋”的中国议员所可能带来的议会政治诸种弊端。(1)滥用对政府的质问权,或完全放弃行使质问权:“若无鉴别政治得失之识力,所质者皆薄物细故,或于其极正当之行动而故为责备,而其有干法越权及其他失政,或反熟视无睹,不予纠正,则政府视议会易与,谓其言一无价值,生轻蔑心,而议会之神圣损矣。”(2)滥用对政府成员的弹劾权:“若弹劾之无价值,与前所举质问同,则元首厌之,政府侮之矣。不宁惟是,弹劾无效,则议院势不得不被解散,屡滥用弹劾,则重解散以解散,而议院将虽有若无……夫学识幼稚之民,往往沐猴而冠,沾沾自喜,有权而滥用焉,其常态矣。”(3)滥用或放弃立法权,这又可细分为“三种‘怪象’”:“(甲)政府所提出者,盲从焉,不能赞一词;(乙)政府所提出,或有极良之法案,不能知其精神所在,漫为反对;(丙)自提出或偏畸、或危险、或无谓、或不可行之法案,而自议决之。”(4)滥用预算审核与批准权:“而程度幼稚之民,动偏于一端,而在中国义务思想未发达之人民,尤汲汲以轻负担为务……如此则恐预算不成立之现象,年年续见。”(5)在议场内因政见不合而爆发肢体冲突:“然在程度幼稚之民,往往因辩论而生意见,因意见而生仇雠,故中国向来议事之场,动则挥拳拔刀,数见不鲜矣。”[95]梁启超认为,所有这些他预测中的现象,都大为违背立宪精神。因此,对于开设议院这一问题而言,“故与其太速而资格缺,毋宁稍迟而资格完也”。[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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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梁启也超表达了对“选举议员之人民”的担忧。这些担忧包括:“程度幼稚之国民”可能大量放弃行使选举权,因为他们“往往视此权若弁髦”;选举过程中易出现贿赂和胁迫;竞选过程中易发生暴力冲突;在所选出的议员究竟是代表人民总体之意见,还是代表选民个人或选区选民的意见这个问题上,“程度幼稚之国民”的理解会与立宪精神发生冲突(梁认为议员应代表人民总体之意见)。[97]因此,对于选民素质问题,梁启超也认为:“苟非养之有素,则利恒不足以偿其害,有断然矣。”[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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