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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00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清末政治现实中的种种因素或困境,迫使梁启超不得不去思考制度上的应对之道。而他的思考成果,正是以民选国会来监督他眼中作为“恶政府”之典型的清政府。很显然,在清末新政的最后数年,梁对“人民程度不足”的忧虑,已经被对于政府的腐败和无能并可能导致亡国的担忧所彻底压倒。正是这种现实所带来的强烈压迫感,导致梁启超不得不去诉诸他原本认为不宜立刻实施的议会政治。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一立场转变,是否意味着梁此时已经放弃了他之前对“人民程度”问题的判断,遽而主张此时中国的“人民程度”已经达到了理想的立宪政治的要求?实际上,梁对这一问题的新思考,并没有彻底转向原来思考的对立面,而是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而正是这种思考上的复杂性,折射出一种能够包容旧有问题意识的、中国式的“现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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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02 2.现代世界中的“人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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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04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的一个看法是,“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能够成为考察梁启超广义的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线索。这其中的“人”表示主观性、思想性与文化性的因素,而“政治”则表示客观性、制度性与结构性的因素。本文此部分之前的内容都表明,在光绪三十三年秋季之前的梁启超政治思想中,就“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言,决定性的因素都是前者。在大部分的时候,梁本能性的思维方法是:如果政治不良,那么是因为参与政治的“人”的问题;如果要改良政治,那么就必须首先从对“人”的改造开始,比如提高其智识和道德水平,乃至灌输法政理论与国家思想;如果参与政治之“人”能够得到真正的改造,那么他们所从事的政治活动也能够得到近乎是直接和自动的改善。尽管梁并没有对自己这种思维方式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予以系统性的澄清(或许他下意识地认为这种想法由于太过“天经地义”,从而也就无需澄清),但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在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无疑隐含着深厚的儒家思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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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06 然而,从光绪二十九年开始,至少有两个背景性因素逐渐开始腐蚀梁启超头脑中的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结构。第一个因素是上文已经介绍过的梁启超访美一事。众所周知,在正式游美之前,梁对美国共和政治评价极高。而此行赴美考察,无疑使梁获得了实地观察美国种种美好“政俗”的机会。[129]梁似乎认为,美国政治的根基即在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种自我塑造“新民”上的成就,亦即正是由于美国有着大批他期待中的完美国民,美国共和政治才能以良好方式运转起来。遗憾的是,在《新大陆游记》中,我们几乎没能发现梁启超对美国人之“公民德性”真正具体描述。相反,梁所见到的,似乎尽是资本主义经济下的尔虞我诈与人心叵测、政党制度中的分赃与贪腐现象,乃至政治人物的平庸和无能。他几乎没有给出任何有关“条顿民族”(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之“高贵特质”的例子。他也没有去描绘美国的政治人物是何其高尚。相反,他揭露了各种触目惊心的贪渎情节。[130]此外,被梁启超视为“最不可解”的一个问题,则是在他眼中美国历任总统“多庸材”,“而非常之人物居此位者甚希焉”。[131]结果,梁不得不意识到的一个问题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共和国中,包括普通民众、官员乃至政治家在内的所有人,仍远不是他原本所期待的那个完美的、近乎超人状态的“新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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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08 问题在于,尽管普通美国民众不见得充满公德心,尽管美国政客中不乏贪墨之徒,尽管美国总统多为平庸之才,这却并不妨碍美国才是一个强大的且持续发展的共和国。如果谜底已经不能再从“人”的角度去寻找,那么不妨从“政治”领域本身出发去思考。至少在思考身为“庸才”的美国总统何以能够操纵起共和政治的问题上,梁启超意识到,美国政治所赖以维系的根本,并不在于“非常之才”,而在于其宪法制度。后者的持续运转,就已经能保证政治的相对平稳运行:“美国之国势及其宪法所规定,非必须非常之才,始足以当此任也……故大统领之在平时,不过一奉行成法之长吏而已……故勤慎敏直之人,即可当此职而有余;而远虑博识、雄才大略,非所必需也。”[132]这种依赖制度而不依赖“人”来实施的政治治理,无疑对梁启超而言是一种崭新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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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10 影响梁启超有关“人与政治”问题之思考变迁的第二个因素,是他深深卷入其中的清末立宪运动。不论是否已经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直接袭来的立宪浪潮,梁都不得不予以应对,并且不得不展开对中国未来所可能适用的各种宪政制度的思考和讨论。从光绪三十二年发表《开明专制论》起,梁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充沛精力,投入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有关中国宪政之路的论争之中。在六年的时间里,他前前后后讨论过如下众多与君主立宪和国家建设息息相关的话题:公债政策、货币政策、地方财政问题、地方税与国税关系问题、国民筹还外债问题、节省政府开支问题、召开国会期限问题、责任政府问题、国体与政体理论、中央与地方官制问题、国会组织形态问题、选举权是否应有限制问题、选举方法问题、国会职权问题、国务大臣在君主谕令上署名问题、资政院性质和表现问题、君主朱谕与立宪政体是否冲突问题……[133]通过这一系列讨论,梁启超自身的角色,完成了从儒家士大夫向现代政论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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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12 尽管梁启超要迟至民国时期才将自己在中国政治中的角色明确界定为“政论家”,[134]但一种政论家的精神,无疑已经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梁的各种言论中得以清晰展开。所谓政论家的精神,就是在不动摇国体(君主或共和)的前提下,去寻求政体(专制或立宪)中各种具体制度的变革,以使一国宪政制度能够适应该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实状况,并使各种宪政制度安排能够收到所预期的政治效果。用梁自己的话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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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14 以吾平昔之所信,总以为国体与政体绝不相蒙,而政象之能否止于至善,其枢机则恒在政体而不在国体。无论在何种国体之下,皆可以从事于政体之选择。国体为简单的具象,政体则谓复杂的抽象,故国体只有两极端,凡国必丽于其一,政体其参伍错纵,千差万别,各国虽相仿,而终不能尽从同也。而形式标毫厘之异,即精神生千里之殊,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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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18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政论家的精神,正类似于一种“宪法工程学”(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的眼光。这种“宪法工程学”主张,宪法与政治制度是独立的变量,是可以通过政治家和宪法学家的人为设计来起到制度本身的独立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所谓“经济基础”或“民族精神”分离开来)。而不同的宪法与政治制度安排,则会导致不同的政治结果。因此,“宪法工程学”认为,只要各种宪法制度安排得当,并适合一国的实际状况,那么宪法制度本身就能够起到一方面保障国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一方面巩固立宪政体和提升政府能力的双重作用。[136]而政论家的职责,正在于从“宪法工程学”出发,设计和改善适合一国民情的各种具体宪法制度,而不是凡事归咎于所谓“民智未开”或“人民程度不足”,并借此直接否决国民的参政权利。至此,在“人与政治”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认识逐渐转向一种更现代、复杂、辩证且就事论事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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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20 让我们首先考察梁启超此时对现代政治中的“人”这个因素的思考。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梁启超在该时期主张立即结束专制,并强烈要求立刻召开全国性民选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梁在“人民程度”的判断上瞬间转向了原有判断的反面。实际上,梁对于当时中国“人民程度”的看法,基本上延续了之前开明专制论时代的观点,即中国国民距离典型的立宪政体所需要的智识和道德水平,仍然有较大距离。在一系列的公开言论中,他始终担心,人民政治意识和参政意识不足会导致政党与国会制度形同虚设;或者民选议员由于缺少政治上的能力,将无法提供系统性的政策与法案,或滥用质问权与弹劾权,而这也将使国会无法发挥应有的政治效果。[137]甚至在武昌起义已经爆发、中国即将迎来它的首个共和国家之际,梁仍然表示在“人民程度”这个问题上,他不能“面谀国民”。[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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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22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一种新的认识也逐渐浮出水面。尽管全国范围内大多数国民的“程度”在梁的眼中是不足的,但梁此时也逐渐摆脱了原有的一种“泛政治化”的思维,并逐渐清楚地意识到,即使是在人人都有参政权的现代政治中,也没有必要令所有国民都转变成他所期待的那种充满“新民”公德的“政治人”。在立宪政治运行的大部分时候,直接决定或影响着政治之运转的,只是这多数人群中的少数精英阶层。正如几乎与梁启超生活于同一时代的意大利政治学家莫斯卡所言,即使是在已经实现普选的立宪国家中,政治的本质,即一种有组织的少数人统治无组织的多少人的形式,依旧没有发生改变。[139]这种有组织的少数,实际上正是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之极少数人与处于塔基的大多数人之间的“中间阶层”,而“一个政治有机体的类型及其运作效率往往取决于中间阶层是如何构成和发挥其影响力的”。[140]在现代社会,这种“中间阶层”即是中产阶级。而在已经实现普选的国家,政治权力实际上并未真正滑入普罗大众之手,而是被牢牢掌握在中产阶级手中:“这些阶级总是操纵政党和选举委员会,无论是出版界的编辑,还是官僚机构成员或军队指挥官,其中绝大多数正是来自中产阶级。”[141]类似的,梁在此时也明确提出“中流社会”(虽然不一定意味着现代中产阶级)这个概念,并认为只有这个社会群体才是国民运动与立宪政治的中坚力量。[142]因此,与在“新民说”时代动辄号召“四万万同胞”群起而献身中国政治的做法不同,梁在此时重点关注的问题,正是如何对这一“中流社会”输进普通智识、普通道德,以及普通法政知识。如果这一部分社会中坚力量能够产生政治上的自觉,并具有立宪国民所需要的智识与道德水平,那么中国政治便能得到显著的改良:“但使一国中有普通智识居普通地位之中流社会,能以改良一国政治为己任,则居乎其上者,尸居余气,无相与交绥之价值,居乎其下者,本无一定之成见,有人焉为之先,且所导之路,于彼有百利而无一害,故相率景从已耳。”[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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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24 对于“人与政治”这两个维度的中的另一维,即“政治”事务,由于对美国政治的实地观察和对各种宪政制度和理论的反复接触,梁启超也逐渐摆脱了那种“政治”单纯地由“人”来决定的单一化思路。相反,作为一名政论家而非文化批评家,他开始更多地思考政治领域内各种制度本身的作用和意义,并寻求以一种“制度主义”的方式来消解或规避“人民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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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26 从这种更为重视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第一个直接回应是,政治制度本身对于“国民性”具有明显的反作用力。一方面,梁启超不再像之前那样,主张是由于旧有之道德、文化和政治习性上的缺陷,才导致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相反,他此时将这重因果关系予以直接倒转,从而声称中国国民政治能力低下的事实是专制之果,而非其因:“若夫专制政体,行之既久,致其固有之能力,蛰伏而不得伸,且潜销暗融而不逮其旧,此固事之无可为讳者。然此则其果也,而非其因也。”[144]这无疑是对之前那种“(先定的)文化决定政治”思维方式的摆脱。另一方面,梁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立宪政治中的一系列制度及其实践,都能起到促进“人民程度”、培养国民政治能力的作用。首先,在梁启超看来,国会制度以及相应的选举制度能够激发国民的政治兴趣与爱国心,长期的选举实践也无疑能够提升国民的政治判断力。[145]其次,与国会制度关系紧密的政党制度和政治团体,也能够促进国民的政治兴趣、政治判断力和政治行动力。[146]最后,立宪政治中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培养国民的政治能力而言,尤为关键:“使人民在小团体中,为政治之练习,能唤起其对于政治之兴味,而养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习惯。此其利益之及于国家者,盖益深且大。”[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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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28 然而,这种看法面临的问题在于,仅仅依靠宪法制度的实践,是否就足以消纳“人民程度”问题?以更为具体的方式提问则是:各种宪政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功能,是否就能够导致国民政治能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质的提升?是否有可能在宪政运转的最初时刻,便由于国民政治能力不足,导致宪政机器一经开动便走向瘫痪?此外,是否会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在短期内无法经由宪政实践得到实质提升,宪政在勉强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又不可避免地走向停摆?梁启超的头脑中,也无疑时常闪现这些问题。因此,作为政论家的梁启超,在从制度层面出发对“人民程度”问题的回应中,尚有另一种途径:在认识到“人民程度不足”的事实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后,梁并没有直接选择否定国民参政权,而是转向在具体的宪法制度安排上,尽可能规避中国“国民程度”不足所隐含的潜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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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30 首先,梁启超已经能够初步认识到,作为间接民主制度的代议制,本身就是对选民的“非理性”意志的过滤。与《开明专制论》所描绘的一群要么顽固不化、要么极端激进的议员,在议场内无理取闹甚至导致国会瘫痪的闹剧场面不同,梁此时相信民选议员本身的智识和道德水平,必然比普通国民高:“今世之国会,则采代议制度而已,人民各举其贤智于我者以为议员,被选人之程度,恒加选举人一等,此各国之通例也。”[148]伴随这种认识,梁对自己之前所设想的那些议场内混乱场景的担忧,必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而由这种“程度”较高之议员在国会中提出的政策或法案,以及这些议员对监督权的行使,无疑也不再如之前所设想的那般无系统、无条理或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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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32 其次,梁启超进一步从不同政治机构的法定权力配置层面,来思考对政治上可能不成熟之议会的诸种不合理举动的宪法制约。梁启超发现,在君主立宪制国家,虽然君主在常态政治下的权力被其他权力机构“架空”,但在正式身份上高居于三权之上的君权,却仍可能在“宪法危机”时刻进行介入。因此,议院本身在运行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君主可以使用议会解散权和法案否决权予以干涉:“又况各国通例,君主有解散议院之权,有不裁可法律之权。然则苟遇有不应议决而议决之法律,可行其不裁可权以防止之;遇有应议决而不议决之法律,可行其解散权以救正之。”[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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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34 最后,由于议会政治必然意味着必须由众多国民以投票方式选举出议员,而中国多数国民在其眼中仍是“程度不足”,所以梁启超在制度层面应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最关键方式,正是选举制度的设计。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梁并没有以大幅度限制选举权范围的方式,简单地否定多数国民的参政权。在立宪浪潮的影响下,梁认为,“人民之有参政权,其当然之权利也”,所以直接剥夺部分国民参政权的做法,无疑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150]而且,在事实论的层面上,要在众多国民中精确鉴别出何者具有政治能力,何者又不具有政治能力,从而决定将选举权赋予哪些国民,无疑也是不现实的:“除非得一人焉具有佛世尊耶稣基督之神慧,皆随时一望而知国中人之孰有政治能力,而孰为无之者,砉然划一界线以识别之,无铢黍之忒,乃因其识别,而定选举权之予夺焉,斯可矣。”[151]因此,梁明确反对以拥有一定数量财产为标准赋予选举权的做法。[152]如何在承认和保障多数国民参与政治之权利以及确保立宪政治之稳定和政府能力之充足这两个维度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解答是间接选举制,即通过第一级选民在各自选区内选出选举人,随后由被选出的选举人再行投票以选出议员的制度。在梁看来,间接选举制下“第二级选举人”在政治上的判断力,“必较原选举人为优,而所举易于得人”。[153]由于中国不能直接实行“制限选举”(即直接剥夺部分国民选举权的做法),所以面对“当此教育未普及之时,选举人之智识能力,诚不免有缺乏之感”这个事实,[154]只有采用间接选举制,才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并造就能够承担立宪政治使命的合格议员:“既先由人民选出选举人,彼选举人,必其学识能秀于其县或其乡者也。再以此学识较秀之人选出议员,则其所选之员之程度,必不至太劣下明矣。”[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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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36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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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38 从根本意义上说,每一种政治哲学都隐含着与其相对应的一种“人”之形象,现代政治哲学也不例外。[156]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而言,与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并在“国家”内实施严格的权力分立和正当程序的市民法治国家相“匹配”的,是一种以合理性的(rational)思维方法和道德体系实施自律的“原子化”个体。这种个体认可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并努力确保自己各种基本权利不受政治权力的干涉和剥夺。[157]对于现代共和主义思潮而言,政治中的“公民”必须具有足够的“德性”(virtue),而公民德性意味着对公共善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奉献,也意味着愿意在一个由平等主体构成的政治世界中,搁置个人在物质上的私利与偏见,并参与进平等和公开的政治辩论与商谈之中。而这种对于公共性的担当,来自一种超越具体个人利益的道德感,乃至审美上的渴望。[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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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40 然而,在这几组“人”之形象与各种现代宪政制度的具体关联这一问题上,侧重于抽象地褒扬人民主权(从而将“人民程度已经满足”视作不证自明的前提),而且本能性地以教义学规范分析作为主要范式的现代宪法学本身,并没有为我们提供确切的答案。实际上,一种“宪法人类学”[159]理论——这种理论必须能够解答本文引言中所提出的那几个问题——的缺失,不仅使得笔者在反思和评价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言论时明显感觉到理论上的困难,甚至使得梁本人在百余年前与政治对手就“人民程度”问题展开论争时,也颇感理论资源上的捉襟见肘。一个极为关键的文本事实是,尽管梁启超在与革命派争论各类政治问题时,都动辄对当时各种欧美法政理论予以旁征博引,但唯独在“人民程度”问题上,或者说在为近代宪政所需的国民智识与道德素养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上,始终未能找到充分的西学资源,以建构一个系统而又清晰“公民德性”体系。这甚至导致梁在其不同作品中,会依据作品具体主旨的不同,列举出各不相同的、他想象中的西方各国国民与宪政相关各种智识、道德或政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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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42 这一切都暗示,梁启超宪法思想中的“人民程度”问题,具有浓烈的原创和“本土”特色。实际上,在整个19世纪的西方(尤其是英国)宪政史中,如果政治与经济上的精英阶层试图对大众民主的趋势予以遏制,他们并不需要将民众的智识与道德水平与选举权资格直接绑定,也不会提出“民智未开”或“人民程度不足”这类公然否定人民主权和平等原则的理由。对于他们而言,对广大无产阶级的选举权予以限制,存在更为精巧的意识形态的辩护术。T. H. 马歇尔的一篇著名论文曾对这一辩护机制进行过简洁而清晰的描述:尽管公民权主体仍限于拥有足够财产的社会群体,但由于理论上每个人都有希望在一个形式上开放和平等的资本主义市场竞争中取胜并获得收入,所以这种公民权制度对他而言也显得是开放而非封闭的。[160]另外,这套限制选举权机制的另一种说辞是,拥有足够财产且缴纳较多税款的社会阶层,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必定更大,因而理应在政治上享有更多权利。[161]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这两套相互交叉的辩护机制中的哪一套,都未曾直接质疑任何一个国民行使公民权的实际能力。[162]梁启超并没有选择这种思路。尽管熟悉西方“生计学”的梁对资本主义经济与财产制度绝非陌生,但他依旧不接受以财产为标准来划定选举权人群的做法。相反,他宁可直接质疑大部分国民在政治上的判断与行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其对于各种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论其设计成果是不承认多数国民政治参与权的开明专制,还是建立在间接选举制之上的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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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44 因此,“人民程度”问题作为一个思想史问题,其发生学机理只能存在于中国传统思想之中,尤其是在儒家思想之中。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之后的西方主流观念体系中,无论是认定人人皆带有原罪且在上帝面前一律卑微的基督教思想,还是倾向于从“自然状态”出发观察“自然人”或强调人的理性禀赋之平等性的自由主义思想,承认人类内部在“本性”(nature)上存在差异,从而具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性,都是极为困难的。然而,与西方这种过渡抽象化或“普世化”的思维方法不同,作为一种前现代的、世俗的思想体系,儒家眼中的“人”毋宁更多带有现实性、差异性,乃至等级性的色彩。将不同人群在智识和道德能力上予以分等,这几乎是儒学的一个固定本能,而这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划分,便存在于作为文化和政治精英的“士”与作为多数被统治者的“民”之间。一个无法掩盖也无法美化的事实正是,在儒家经典中出现的“民”,基本上是以无智无识无德的群氓形象出现的。在《左传·昭公六年》对子产铸刑书一事的记载中,颇有早期儒家风范的叔向便对制定和公开成文法律表示过强烈担忧。在叔向看来,对于充满“争心”的民,必须综合使用礼乐刑政等多种手段来实施治理,由此才可能实现安抚“民”的目的。而一旦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并将其作为唯一的治理手段,那么“民”将不再怀有对统治者的顺从和敬畏,并将导致“诉讼爆炸”的恐怖场景,最终导致国家的败亡:“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种作为被治者的“民”的负面形象,更是在《礼记·坊记》中得以集中呈现:尽管已经有包括孔子在内的众多圣人对教化大众孜孜以求,但“民”仍旧几乎体现了天下所有“恶德”,如“薄于孝”“忘其亲”“争利而忘义,以亡其身”“弑其父”“贰其君”“以色厚于德”“淫佚而乱于族”等。这种对未受教育、生活贫困的普通民众在智力和道德上深刻的不信任,无疑也是梁启超所认同的。他毫无顾忌地写下“全国中大多数之愚民”这样的话语。[163]在反对革命论时,他有时也直接诉诸“民”的不可靠性:“民皆蚩蚩,伏莽遍地,一方有事,家揭竿而户号窃,莫能统一,徒鱼肉吾民。”[164]结果,以如是之“民”是否可能实现立宪“伟业”这一问题,无疑会在梁的头脑中时常下意识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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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0646 而且,同样是在儒家政治思想中,“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林毓生早已指出,在传统儒家思想中,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一元论与唯智论的(monistic and intellectualistic)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之下,包括政治事务在内的整个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而这个整体的终极驱动力,则是人的内在道德和智识状况。[165]于是,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在应对中国政治所面临的危机时,这种一元论与唯智论的思维方式,便被激化成一种“文化—智识进路”(the cultural-intellectualistic approach):文化变革是包括政治变革在内的其他所有必需的变革的前提,而“文化变革——一种象征、价值和信念系统的转变——最适合以改变人之观念的方式来实现,这些观念涉及人对于宇宙和人类现实的总体观念,以及他与这种现实的关系,亦即改变其世界观”。[166]因此,作为一名“四五岁就王父及母膝下授四子书、《诗经》”,[167]18岁(虚岁)时便师从康有为学习陆王心学、《朱子语类》,[168]而且以毕生精力提倡阳明学中“知行合一”“致良知诸”说的士大夫的杰出代表梁启超,[169]为了与他所认定的旧的恶政治告别,并实现其所期待的现代立宪政治,本能性地寻求种种对中国国民之文化与思想状况的改造之道,而“人民程度”问题无疑诞生于这种语境之中。另外,儒家政治思想中强烈的德治主义倾向——不仅认定政治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而且进一步认定“人”的道德水平是最为决定性的因素[170]——也迫使梁启超在这种“为政以德”思维的驱动下,在改造中国国民文化状况的事业中,侧重于对其道德状况的改善,而非侧重于纯粹智力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他在《新民说》一书中对公德体系的建构,他在批评中国“人民程度”不足时所使用的包括“自治心”“公益心”等内容在内的所谓“共和诸德”的标准,都是这种重德不重智之传统思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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