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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72 伯伦知理的见解对梁启超影响颇深,《新民丛报》后刊载梁氏所作之《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即提到:“十八世纪以来,卢骚氏主张民约之说,以社会之理说政治,举世风靡,欧洲百余年之风潮亦因之而起。其说矫枉过正,偏论社会,以之破中世之积论,伸民权之风气则可,以之为国家学至一无二之定理,则有不免失其真者。自伯氏出,主张国家主权之说,破民约之论,百年来最有力之学说,遂为之一变。”[97]欲借伯伦知理对卢梭的批评,来匡正当时国内的思想舆论。经由梁启超的宣传,伯伦知理学说也得到清末新学人士的普遍关注。沈兆祎注意到《国家学》“于卢骚契券之说颇肆讥弹”。[98]顾燮光亦谓:“旧说以国家即君长之谓,固为巨谬,而法国革命盛唱国家即社会之说,亦不免流弊,德国政学家力矫其失,而伯氏之书集其成。”[99]孙宝瑄在日记中也提到:“始惟知君权之专制,及读《国家学》,乃知复有民权之专制。何谓民权专制?即乱民之横暴,荡坏宪法,恣行无忌惮也。”[100]贵州学政朱福铣更曾上奏“请定全国学生为国家学派”,以应对当时学堂诸生的“平等自由”“革命排满”之说,认为“游学诸生嚣竞之风”与“各省学堂冲突之事”,皆与卢梭学说的煽惑有关,提议“令全国学生一律为国家学派,并由各省疆臣选派学生数名前赴德国游学,学成归国,即以所习学说传播全省。宗旨既归画一,即学派不至纷歧”。[101]至民国时期,仍有学者提到:“人民主权说,原起于霍布士、卢骚、边沁、孟德斯鸠等,为十七八世纪间流行之旧说。当日居于暴虐王政之下,持此以反对专制政府,其言最直捷易晓。故革新之业,未尝不与有大勋劳。然其立言,全倾理想方面,而绝不顾历史实际,反动思潮之结果,而非得中之论也。故十九世纪初,伯伦知理国家主权说出,遂一扫而空之。”[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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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74 “政治学谭”刊登的另一篇文章,是梁启超所译之《各国宪法异同论》。篇中虽未明示出处,但实际上是出自日本加藤弘之的演讲文字《各国宪法的异同》,章节、行文皆无二致。[103]梁启超在对宪政知识的考求中,注意到了加藤弘之的著述。[104]《饮冰室自由书》曾引述加藤氏的强权论,称:“加藤先生者,日本大儒,与福泽谕吉先生齐名,盖德国学之导师,进化论之泰斗也。”并指出:“强权云者,强者之权利之义也,英语云The right of the strongest,此语未经出现于东方,加藤氏译为今名。”[105]认为此说“加藤氏言之最详”。[106]加藤弘之“据达文之自然淘汰说而解诸理”,[107]其作《强者の权利の竞争》即意在反驳卢梭的天赋人权论。后杨荫杭译出此书,以《物竞论》之名连载于《译书汇编》。[108]《物竞论》杂引西学各家,阐述优胜劣败之理,以否定自然权利论,提到:“有黑勒尔者,谓国家之起原,决非出于民约,不过出于优者强者征服其劣弱者而已。”其主要针对者,即为“法国学者路索”。[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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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76 《清议报》所登“广智书局已译待印书目”中,加藤弘之的《人权新说》即在其列,译者为罗伯雅,[110]后来开明书店又推出陈尚素的译本。在《人权新说》中,加藤氏自言:“余昔赤心醉于天赋人权主义,曩著《真政大意》、《国体新论》等,大主张此主义,近信进化主义以来,颇疑天赋人权之非。”并胪列西洋各家学说,对之做系统的辩驳,[111]指出天赋人权主义“虽一时得猛烈之势力,几欲席卷全欧,至于今日,波及东方,势更张大”,然“全为学者之妄想”,无法得到古今事迹的印证,而卢梭更为“从古未曾有之妄想者”。谓在权利竞争的“定理”面前,天赋人权论“犹海上之蜃气楼,使人咸悦其奇,既至风流云散之时,终无术可以维持之也”。[112]《清议报》译载的《人群进化论》,也出自“加藤先生演说之文”。[113]1900年底,译书汇编社的《已译待刊各书目录》中即录有《加藤讲演集》,[114]系从日文四册本《加藤弘之讲论集》中选译而来,1902年又有作新译书局的版本。时人注意到,《加藤弘之讲演集》“所言天则权利道德法律关系,类能据理而言,无嚣张之习”,其内容则“斥法人路索之民约主义之误”。[115]加藤弘之对民约论的批评,梁启超在当时应已获悉,并认为强权论“与人权自由之说若相悖,而实相成”。[116]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中,梁氏折中评述了“民约论”与“进化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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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78 于现今学界,有割据称雄之二大学派,凡百理论皆由兹出焉,而国家思想其一端也。一曰平权派,卢梭之徒为民约论者代表之;二曰强权派,斯宾塞之徒为进化论者代表之。平权派之言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是即民族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增个人强立之气,以助人群之进步。及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以坏国家之秩序。强权派之言曰:天下无天授之权利,惟有强者之权利而已,故众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权,当以血汗而获得之。国家者,由竞争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对外敌者也,故政府当有无限之权,而人民不可不服从其义务。是即新帝国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确立法治(以法治国,谓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团体之利益。及其弊也,陷于侵略主义,蹂躏世界之和平。[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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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82 在梁氏看来,两派学说各有其灼见与缺失。加藤弘之所宣扬的理念,与《民约论》中所言“强力不得为权利,从顺不得为义务”,“天下权利,非由强力,而由于契约”,[118]无疑针锋相对。《清议报》所译介的其他政学书籍,也多有对卢梭学说的商榷意见。如论者所注意到的,“近世持进化论者”多“痛排卢氏之说”,[119]《清议报》译载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亦属此一阵营。译者署名“璱斋主人”,由随后的出版信息来看,当为麦鼎华所译,[120]书名曾改为《人群进化论》。[121]有贺长雄引据斯宾塞的进化论,对卢梭的契约学说提出批驳,称:“世之不解社会学者,谓有国土与人民,即成社会。或卢梭派之政治家,论社会起于原始之契约。此等皆谬说,不足致信。夫太古之原人,焉有为此繁琐契约之事哉,是皆不能深求其原因结果之所致者欤。”[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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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84 德国政治学者拉坚的著作《政治学》,其部分内容也在《清议报》上登载,由“玉瑟斋主”重译。[123]“拉坚”即Karl Rathgen(1856—1921,当时又译“那特硁”),广智书局后又出版冯自由的全译本。时人注意到,“德国学者对于卢(梭)、陆(克)诸氏之政见,靡不起而拒之”,并特举伯伦知理与那特硁二人,谓:“二氏之理论,有一特别的同点焉,即反对民约之说是也。”[124]那特硁对卢梭多有尖锐批评,评述“契约说”称:“凡理论虽众,至于感动人心,未有如是说之易也;邪说虽多,至于荼毒国家,亦未有如是说之甚也。”并指出:“国家契约说者,霍布士倡之于前,陆克和之于后,虽久行于英国,然学者徒以为谈助耳。及卢骚出,遂为群体之原动力,如纵火森林,适得疾风,既燃法国人群,遂及欧洲大陆。”认为:“此理论之结果,不与群体以分寸之安宁,不加国家以毫发之巩固,反使人群基础以是倾颓,政治组织因之泯灭,创亘古未闻之大革命,腥风膻雨听遍欧洲,其祸之酷,可胜言哉!”又从“历史”与“论理”两方面指出其问题所在,强调契约说在历史上未有成例,且其对平等的假定亦不合逻辑,断言其“实破坏国家之理想而蹂躏国法之基础者也,称之曰政理论,不若曰无政论较为妥帖”。[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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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86 当时翻译出版的日本学者市岛谦吉的《政治原论》与小野梓的《国宪泛论》等著作中,[126]对卢梭学说亦多有批评,《政治原论》中“论政治之起原一节,痛诋卢骚国家由人民契约而成之说,一则曰荒诞无稽,再则曰浮夸诞妄”;《国宪泛论》则“驳卢骚之言谓立法之官非全能之官,盖恐其说一行则合众之政体将邻于专制,故为峻辞以拒之”。[127]高田早苗所著《国家学原理》,亦“以神学契约为失当”。[128]正如上述,《民约论》与各家学说缠绕不清,故讨论梁启超的相关认知,亦需要在相应的参照系中把握其位置。正是这些截然不同的观点,使梁启超对《民约论》的认识和思考更趋丰富与全面,而这些与“民约论”异质的学说,在当时国内引起了怎样的反响,对卢梭思想的接受又将造成何种制约,则是另可探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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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88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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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90 卢梭学说的传入,不单是其自身内容的简单传递,更与当时的知识环境紧密相关,思想人物的主体性,从中也多有体现。以梁启超而言,其固接触过诸多“反卢梭学说”,但就其思想特性而言,仍不宜过分强调学说之间的对立。如论者所指出的,梁氏“将日本人所译西籍糅合在自己的文章中而不分派别、不分本末地输入国内”,其《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关于国家主权归属问题,梁启超依据的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论;在政府起源问题上,他依据的是卢梭民约论;在政府成立的目的上,他明显受到加藤弘之的影响。并且我们在其文章中也能看到福泽谕吉的文明三段论的影子。而在这篇文章的最主要部分,梁启超正是以中村正直译的《自由之理》为蓝本写成的”。[129]对梁氏而言,上述学理的相互关系或许并非“互斥”,而是“叠加”,无论是国家学、强权说还是民约论,无不“为我所用”,并不专一。又如学者所言,梁启超“对卢梭的批判是在承认卢梭的历史意义的基础上进行的”,[130]1900年梁氏出访夏威夷时便有诗云:“孕育今世纪,论功谁萧何?华、拿总余子,卢、孟实先河。”[131]这种论调在其经办的刊物上不胜枚举。对卢梭所受之非议,梁氏也多有回护,认为其学说固然多受攻诋,但仍有着真理的内核,谓:“卢梭民约之说,非指建邦之实迹而言,特以为其理不可不如是云尔。而后世学者排挤之论,往往不察作者本旨所在,辄谓遍考历史,曾无一国以契约而成者,因以攻民约论之失当,抑何轻率之甚耶!”[132]并强调卢梭关于自由平等的论述“可谓铁案不移”。[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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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92 梁启超所作政论亦多受《民约论》影响,如称:“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134]对卢梭所指出的一点,即“苟以一人或数人所决定者,无论其人属于何等人,而决不足以成法律,又虽经国民全员之议决,苟其事仅关于一人或数人之利害而不及于众者,亦决不足以成法律”,梁氏即表示:“此论可谓一针见血,简而严,精而透矣。”[135]后在《新民说》中,梁氏亦借“契约说”论法律思想,称:“凡一群之立也,少至二三人,多至千百兆,莫不赖有法律以维持之。其法律或起于命令,或生于契约。以学理言,则由契约出者谓之正谓之善,由命令出者谓之不正谓之不善。”[136]在其看来,无论是政府之组织,还是法律之订立,“民约”原则皆应得以体现。梁在称引《民约论》时,对其缺失则了解甚详;当对卢梭有所驳正时,也未因此而全盘否定其理念价值。政学史家评价“社会契约之学说”时称:“一种学说就历史论,则为不健全,在逻辑上,则错谬矛盾,竟能为一六八八年之英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革命之根据,并能为近代民主政治与公民自由之一种哲学的基础,此种事实谓非政治思想史中之一大谜不可得矣。”[137]此种悖论,在梁启超身上也有着生动的反映。而因卢梭学说自身的复杂内涵,对当时的新学人士而言,在其“吸引力”与“拒斥力”的双重影响下,难免也造成某种认知、接受上的困惑和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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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94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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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96 [1] 本文曾由赖骏楠老师点评,提出宝贵意见,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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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98 [2] 王晓苓:《卢梭“普遍意志”概念在中国的引介及其历史作用》,思想史编委会编著《思想史·专号:卢梭与早期中国共和》,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4,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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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00 [3] 王晓苓:《民国时期关于卢梭的论争》,乐黛云、钱林森等主编《跨文化对话》第31辑,三联书店,2013,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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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02 [4] 相关研究在论述《民约论》的在华传播时,多以梁启超为重心。论文有林启彦《卢梭〈民约论〉的传来及其对清末政治思想的影响》,氏著《近代中国启蒙思想研究》,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8;〔法〕玛丽安·巴斯蒂:《辛亥革命前卢梭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宗绪主编《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三联书店,1990;〔日〕川尻文彦:《清末中国接受〈社会契约论〉之诸相》,崔博光主编《东北亚近代文化交流关系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专著则可参见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葛夫平译,新星出版社,2006,第169页;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第254—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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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04 [5] 《新民丛报》第19号,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初一日,中华书局影印版,2008,总第2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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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06 [6] 马君武后曾提到:“卢骚《民约论》共四卷。一八九八年上海同文译书局刻日本中江笃介汉译第一卷,名《民约通义》。一九〇二年杨廷栋据日译成四卷。日译已多错误,杨译更讹谬不能读。”见马君武《〈民约论〉译序》(1916年12月31日),莫世祥编《马君武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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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08 [7]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9,“残稿存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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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10 [8] 唯见狭间直树先生曾提及这条史料,然而也未展开论述。见〔日〕狭间直树《“东洋卢梭”中江兆民在近代东亚文明史上的地位》,袁广泉译,沙培德、张哲嘉主编《近代中国新知识的建构》,台北,中研院中国文哲研究所,2013,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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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12 [9] 康有为:《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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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14 [10]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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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16 [11] 沈国威:《康有为及其〈日本书目志〉》,《或问》2003年第5期;王宝平:《康有为〈日本书目志〉资料来源考》,《文献》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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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18 [12] 《日本书目志》(1898年春),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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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120 [13] 《东京来信》(1899年2月18日),《宫崎滔天全集》第5卷,平凡社,1976,转引自郭连友《吉田松阴与近代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175—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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