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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22 欲知上古社会之状态,则契约说亦不得不谓为谬误。上古社会,各人之地位实与生俱来,不可变易,即至今日政治幼稚、未解变通之国,亦不乏此例。此等习惯,无以名之,名之为分限法。其法,僧之子当为僧,工之子当为工,奴之子当为奴,虽有才能卓绝者,断不能超出所生之地位,随所欲为。若欲舍其本来之阶级,而自越分限,则平生之名誉及法律之保护,殆皆失坠。不观幼稚之社会乎,其子虽天才宏富,父虽庸碌无能,于法律上万不能擅违父命,而独行其志,并不能背生平于家族上所遵守之常例及其义务,而擅亲他族。是各人一生之运命,已定于生前,父祖之血肉,即为此人之运命。故斯时社会中苟有一人,越本来之分限者,非独犯社会之义务,且破宗教之义务,而受神人之谴罚。则原人社会非成于契约,而成于分限,固甚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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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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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26 民约论之所短,一言以蔽之,曰:“斯说也毫不有历史之根据。”夫太古社会,以分限为基础,何得有个人之势力,既无个人之势力,何由互结契约。彼以契约为社会结合之始,其谬固无待言。且民约论又谓,众人非有尊敬法律之心,以保守契约,则不能成立。不知尊重法律之心,始于近世,政治初起时,必无今日之所谓法律思想,固可决也。上古之所以约束人心者,唯彼此本为亲族,彼此同其祖宗一事,祗知社会全体,不知有个人,个人者即埋没于社会之范围。故苟无所谓亲族之关系,即无协同,又无义务。上古人类之得以结成大群,创立国家者,实非出于调和人权之结果,乃联合血族之结果。即其所以能结合之故,亦由天性习惯,以尊重统治权,亦非由了解道理,而尊重法律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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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30 虽然威尔逊在正文中未正面提及卢梭,实则卢梭学说亦在其所针对的行列。麦鼎华译本省略了原著所列之参考书目,高田早苗则完整地译出了此项。关于契约说,威尔逊列有ホツブス(霍布斯)、ジョン·ロック(洛克)与ジャン·ジャック·ルウソオ(卢梭)的著作,高田早苗将卢梭所著之书名译为《社会契约论》,[20]已与现行译法一致。威尔逊认为政治起源于家族,说道:“就历史上观之,今日之所谓国者,不外一家之扩张。故曰国者大书家族二字者也。”[21]而国家由家族扩大之说,恰是《民约论》所反对的。[22]梁启超对契约论的接触,最先乃通过不同意见者的论述,在其对卢梭学说的认知中,这种错位也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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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32 从甲午到戊戌年间,通过当时国内各类西书译本,梁启超对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诸义,已有相应认识。[23]而其实质性地接触到卢梭著作,则要到1898年春。是时大同译书局将中江兆民的《民约译解》改名为《民约通义》,与《日本书目志》等书同时发行。[24]《民约译解》以汉文译注,其单行本发行于1882年,仅译出原著四卷中的第一卷。[25]《民约通义》传达了卢梭思想的诸多旨趣,如提到邦国“本于民之相共为约也”,“自由权,天之所以与我,俾得自立也”。[26]另如书中所述,卢梭否定强权政治,认为:“力不可以为权,屈不可以为义,而帝云王云,其权苟不合于道,无须听从也。”强调合法权力“非相共为约,复无别法可求”,而“相共为约”的前提,则是“人咸相等,无有贵贱”。[27]又指出在民约既成之后,皆当以“众意”为依归,“公意之所在,君之所存也”,“若有人不肯循法令,众公出力,必使循而后止”。[28]《民约通义》出版后不久,戊戌政变发生,康、梁等人皆被通缉,大同译书局亦受牵连,[29]其《民约通义》在当时的流传情况难以判断,[30]但当时正对新学孜孜以求的梁启超,对该书理应不会毫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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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34 梁启超在《饮冰室自由书》中又曾转录深山虎太郎的《草茅危言》,并提到:“曩读《亚东时报》,有题《草茅危言》者,日本深山虎太郎君所撰,为篇凡三,曰民权,曰共治,曰君权,皆源本泰西硕儒政体之论,切中中国时病。”[31]深山虎太郎本名山根立庵(虎之助),于1898年来华,任《亚东时报》主笔,[32]与大同译书局诸人亦有交往。[33]《草茅危言》登载于《亚东时报》第三期,其“民权”篇即论述了天赋人权、权力出自于民的政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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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36 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养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故其在一人,保斯权而不失,是为全天;其在国家,重斯权而不侵,是为顺天。勿能保,于天则为弃;疾视而侵之,于天则为背。全顺者受其福,而背弃者集其殃。何者,民与权俱起,其源在乎政府以前,彼宪法云、律令云,特所以维持之,使无失坠,非有宪法律令,而后有民权也,故国人皆曰政府可设,而后政府设;国人皆曰政府可废,而后政府废;国人皆曰宪法律令可行,而后宪法律令行;国人皆曰宪法律令可革,而后宪法律令革。国家大事措施得失,阖四境之民平议而行其权,盛矣。唯人心之不同,利害交错,莫能画一,且各有生产作业,不能亲政,为古今通患,于是立资(贤)者,以为之王,以为之辅相,借之以柄,以齐整天下,故君相之权,固假之万民,非自有其权也。柳宗元曰,吏于上者,民之役而非以役民而已。西人之谚曰,官吏者天下之公仆也。若以民之役役民,以奴仆鞭棰其主人,则不伦孰大于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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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40 其中所表述的理念,皆有着西洋民主学说的思想渊源,《亚东时报》编者在文末的附识中即谓该文“民权一章,似专祖述泰西民约论”。随着东学知识的传入,“民约”一词也渐出现于国内报刊,并进入汉语词汇之中。上文所举的诸种文献,或不足证明梁氏当时受到“民约论”的影响,但就增进对其知识经验的相关了解而言,则不无裨益。梁启超对卢梭学说更为集中的论述,仍要待到其旅居日本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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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42 二 东学背景下的卢梭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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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44 在中国传播的卢梭学说,明治日本是其主要的知识来源。首届驻日使节何如璋、黄遵宪诸人,即已通过日本学者及其相关著述,接触到卢梭的民权思想。[35]梁启超曾论述“东学”之于近代中国的意义,谓:“日本庆应至明治初元,仅数年间,而泰西新学,披靡全国。……戊戌、庚子以还,日本江户,为懋迁新思想之一孔道,逾海负笈,月以百计,学生阗黉塾,译本如鲫鱼,言论惊老宿,声势慑政府,自今以往,思想界之革命,沛乎莫之能御也。”[36]梁氏流亡日本后,也参与此潮流之中。旅日生涯带给梁启超的最大变化,即为知识视野的扩充,如梁氏所言:“日本自维新三十年来,广求智识于寰宇,其所译所著有用之书,不下数千种,而详于政治学、资生学、智学、群学等,皆开民智、强国基之急务也。”他自称“既旅日本数月,肄日本之文,读日本之书,畴昔所未见之籍,纷触于目,畴昔所未穷之理,腾跃于脑,如幽室见日,枯腹得酒,沾沾自喜”。[37]梁启超曾对国内译界深表不满,对明治新学则颇景仰,提到:“今日本书会,凡西人致用之籍,靡不有译本,故其变法,灼见本原,一发即中,遂成雄国。”[38]如今亲临其地,两相对比,其振奋之感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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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46 言及抵日后的相关活动,梁氏自称“其经手所办之事,曰《清议报》,曰高等学校”。[39]所谓“高等学校”,即创于“己亥七月”(1899年)的东京大同高等学校。[40]就宗旨而言,该校实际为湖南时务学堂的延续,唯在新学资源方面,条件远为优越。[41]梁启超撰有《日本横滨中国大同学校缘起》,谓“斯学之设,非徒教旅日后来之秀,亦以备西学东道之供”,认为明治日本国势渐强,“皆在遍译西书,广厉学官之故”,应为中国所取法。[42]借着日本的开国风气,学校诸生得以广泛接触新学,梁氏勉励其“集寰宇之智识,拯宗国之危阽”;[43]校长犬养毅亦嘱咐诸生:“务须进而求通欧人各种学问。”[44]因其办学成效显著,各地多效仿增设。在梁启超等人的倡导下,神户、东京也开办了大同高等学校。[45]东京大同高等学校的《公启》指出:“日本为东洋先进之国,泰西之新思想新智识,普遍旁塞于国中。学日本之学,虽未敢谓能尽泰西之学,而取之以强我中国,则有余裕。”[46]从该校所拟刊行的讲义录中,亦可见其知识视野之开拓,以及新学氛围之浓重,讲义录包括世界文明史、人群发达史、政治学、泰西学案、论理、日本语言文字、日本各学校讲义,以及中外哲学、中外近事及诸生札记。[47]康有为也向诸弟子提到“卓如创翻译学堂于日东京”,并称:“日本自维新以来,东西新学,皆有译本,读之极易。学堂又有东西文教习,听人审择,其京师学生十万,又可与其人士相上下议论。睹其国俗,可望开人瞀议,发扬朝气。”[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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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48 卢梭学说在旅日学人之间引起反响,即发生在上述知识脉络中。冯自由《革命逸史》对此多有提及,如称:“己亥(一八九九年)秋,梁启超得侨商郑席儒等资助,组织高等大同学校于东京,从游者俱湘、粤籍学生。……校中功课,除日、英二国文字外,专讲授欧、美各国革命历史及希腊先哲与法儒卢骚、孟德诗鸠,英儒达尔文、斯宾塞等学说。”[49]又谓:“(民前十三年)时梁启超方与孙总理磋商联合组织新党问题,议推总理为会长,而启超副之,日常来往东京横滨间,高谈民族主义。……故高等大同学校充满革命空气。所取教材有卢骚《民约论》、《法国大革命史》、《摩西出埃及记》、《华盛顿传》、《英国革命史》诸书。”[50]诸人经由东学书籍接触到自由民权学说,思想不免有所受动,当时驻日公使蔡钧曾致函北京外务部,请阻止各省派遣留学生于日本,谓留日学生“借合群之义,而自由之说日横;醉民主之风,而革命之议愈肆”。[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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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50 而梁启超获知卢梭学说的途径,除冯自由提到的书籍以外,也另有其迹可循。梁在《清议报》上最先言及卢梭的文章,是《饮冰室自由书》中的《文野三界之别》,其中提到:“善治国者必先进化其民,非有蒙的斯鸠(法国人,著《万法精理》一书,言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三种政体之得失)、卢梭(法国人,著《民约论》,言国家乃由民间契约而成者),则法国不能成革命之功,非有亚端斯密之徒(英国人,为资生学之鼻祖),即英国不能行平税之政。”[52]这一简略介绍,实为其撰述泰西近哲思想的嚆矢。梁启超随后又撰有《蒙的斯鸠之学说》,其中关于孟德斯鸠的介绍,即出自中江兆民的《理学沿革史》。[53]后来收入《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一书时,梁氏便坦言:“斯编全从法人阿勿雷脱所著《理学沿革史》中摘译。译者不通法文,所据者又日本名士中江笃介译本也”。[54]梁氏在《新民丛报》上对西洋学说的译介,也对此书多有参考。[55]《理学沿革史》当时的关注者不仅仅只有梁启超,留日学生早有留意,1900年底,该著即见录于《译书汇编》的“已译待刊各书目录”。[56]东京《国民报》曾译介此书,谓其“搜罗甚富,其中自古代东西诸名家,以及近时欧洲各说,靡不毕录,并参以议论,而于哲学之关乎政治者,尤注意于自由平等诸权理”。[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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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52 《清议报》从第96册起,至其终刊,依次登载梁启超所撰之《霍布士学案》《斯片挪莎学案》《卢梭学案》,反映了梁氏此阶段对“民约说”的留心。《霍布士学案》介绍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政治见解,谓“其功利主义,开辨端、斯宾塞等之先河;其民约新说,为洛克、卢梭之嚆矢”,阐明“因众人所欲以立邦国”之理。[58]《斯片挪莎学案》则可视为《霍布士学案》的延伸,介绍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之政学。[59]三篇文章中,最为研究界所瞩目的是《卢梭学案》,关于其文本渊源,学者的讨论已趋成熟。巴斯蒂将中江兆民的译文与原著互作比对,指出:“日译本完全忠实于法文原著,因此梁译也未走样,连章节次序、行文、卢梭原著引文都一律依照原来格式。”[60]王晓苓则对梁启超译文中的删节之处做了具体的指明。[61]川尻文彦亦提到,《卢梭学案》篇前的传文系出自杉山藤次郎《泰西政治学者列传》中的《芦骚传》。[62]《卢梭学案》介绍了卢梭关于民约、公意、主权在民的观点,在辛亥革命之前,这一直是国人了解卢梭思想的主要资源之一。[63]此文随后通过多种途径广为流传——同样的内容,先是以《民约论钜子卢梭之学说》为题刊于《新民丛报》,[64]广智书局刊印《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一书时,又将之收录其中。[65]此外,由留日学生编撰的《泰西学案》,[66]不仅其体例明显仿自《清议报》之“政治学案”,书中对卢梭政治思想的介绍,亦直接袭自梁氏之文;至1915年上海进步书局出版《新编泰西学案》,涉及卢梭的章节仍被沿用如故,唯将原按语标明为“梁启超曰”。[67]卢梭学说在近代中国传播日广,梁氏的译述文字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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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54 如论者所提到的,福耶在原著中的论述“是从他个人温和共和派的立场出发的”,[68]梁启超在对卢梭学说的介绍中,也对其“革命”色彩有所回避,[69]反倒是对“邦联制”的构想表现出更多兴趣。[70]梁氏甚关注卢梭所言:“欲行真民主之政,非众小邦相联结不可。……众小邦相联为一,则其势力外足以御暴侮,内足以护国人之自由,故联邦民主之制,夐乎尚矣。”并在按语中结合本国现实做了讨论,称:“卢氏此论,可谓精义入神,盛水不漏。今虽未有行之者,然将来必遍于大地,无可疑也。我中国数千年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虽然,民间自治之风最盛焉。诚能博采文明各国地方之制,省省府府,州州县县,乡乡市市,各为团体,因其地宜以立法律,从其民欲以施政令,则成就一卢梭心目中所想望之国家,其路为最近,而其事为最易焉。果尔,则吾中国之政体,行将为万国师矣。过屠门而大嚼,虽不得肉,姑且快意。姑妄言之,愿天下读者勿姑妄听之也。”[71]卢梭在其著作中曾指出:“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其致力于解决的,即为调和这种矛盾,以结合彼此优势,造就更为完美的政制。[72]与时人多借卢梭以言革命不同,梁启超在《卢梭学案》里所表达的,更多是对理想政制的心向往之,并探寻其付诸实践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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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56 三 对《民约论》之学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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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58 在日期间梁启超接受了不同学说的洗礼,对于各家之言亦能有所判断,曾谓:“处今日万芽齐茁之世界,其各种新思想,殽列而不一家。则又当校本国之历史,察国民之原质,审今后之时势,而知以何种思想为最有利而无病,而后以全力鼓吹之,是之谓正。”[73]唯对梁氏而言,卢梭学说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有其相应的学理脉络,对它的不同评述,也广泛见载于各类政学书籍。如其所言:“政治学诸书,每首卷十叶以内,必征引卢氏之说。”[74]梁译《民约论》“卷末复取近儒驳正卢说者条列之以资考证”,[75]反映了其对卢梭学说力求中正平实的认识。其中“近儒驳正卢说者”所指者何,固因原书散佚而无从得知,然通过《清议报》的相关线索,亦可窥其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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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60 梁启超对《民约论》的认知,乃发生于如下情境:就政学的发展而言,“民约论”已不复当年之势。自18世纪下半叶起,“个人主义渐得势力,所谓民约说人权论等,渐风靡一世,务以排除政府之干涉,放任人民之自由”,[76]这种情形在19世纪中期开始消沉,至梁氏所处时代,“政府万能之语,遂遍于大地……而人权民约之旧论,几于萧条门巷无人问矣”。[77]梁注意到:“自法国大革命以后,自然法学派之民约说大失价值,其反动力遂产出。”[78]在政治小说《新中国未来记》中,他也借主人公黄毅伯之口,谓卢梭、边沁、穆勒等人的学说“在现世的欧洲已算是过去陈言了”,天赋人权论近来在欧美已成“退院僧”。[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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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62 在当时日本的思想界,自由民权也已退潮。明治年间的自由民权运动中,日本“全国议论汹涌,卢梭民约等类之书,几于家弦户诵”。[80]而至1905年,高田早苗在会晤中国访员时则谓:“日本往时初留学于西洋之学生中,亦往往有骇世之论以窘当局者,奉卢骚《民约论》为唯一之金科玉律,以革命为政治上之理想。此等亦皆未蕴于学,知其一不知其二之误故。至今日,几绝迹于日本。”[81]这反映了其后来的转变。随着民权运动落幕,相关的学说也逐渐过气。时人更注意到,在当时的现实政治环境中,“日本执政颇不乐闻民权之言,达官著论至有譬卢骚之书如洪水猛兽者”。[82]杨廷栋所作的《初刻民约论记》言及《民约论》译本时称:“日本明治初年,亦尝译行公世,第行之不广,迄今索其古本,亦仅焉而已。”[83]梁启超亦提到:“卢、孟、斯诸君书,日本虽多译本,然率皆明治初年出版,今觅购颇不易。”[84]卢梭、孟德斯鸠、斯宾塞诸家的著作,在日本已不再风行。学理方面,卢梭亦备受抨击。民约论在17、18世纪曾产生过巨大影响,然也历有争议。论者指出:“早在他(指卢梭)之前,社会契约论就已经成为批评的靶子;而此后,对它的批评越来越多,从表面上看,这些批评在某种程度上俨然已经扼杀了这一理论。”[85]学者亦多提到,自法国大革命后,针对民约学说的论调愈加兴起,“民约巧论,经康德及历史派、神权派、君产派等之攻击,在当时政论界中,已无立足地矣”;[86]“洎后其学说之势力渐衰,而维持其说者,殊寥寥无几耳”。[87]梁启超在致康有为的信中即称:“日本书中无一不谈法国革命而色变者,其政治书中无不痛诋路梭者。”[88]梁氏所接触的东学书籍,既有对卢梭思想的祖述,也包括不少与之相反的学说,就整体氛围而言,则后者更占主导。[89]在同样的知识环境里,梁启超对《民约论》之评判自然不乏学术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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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64 梁启超赴日后多留心政治之学,曾开政治学会于横滨大同高等学校,认为:“以中国虽经政变,而新法他日在所必行,暇时将其后来当行之问题,合各同志,悉心研究,权其先后缓急之宜,熟其利害得失之故,既已了然明白,一旦维新复政,然后措置裕如,有条不紊。”[90]《清议报》也辟有“政治学谭”专栏,广泛译介伯伦知理、加藤弘之、有贺长雄、那特硁等政治学者的著述,梁启超对《民约论》的相关认识,正是在此多元维度之中形成的。论者曾谓:“近代西方思想界对卢骚主义的批判非常盛行,然而在中国思想界,批评卢骚主义却只是一个边缘性的议题。”[91]然就梁启超的知识经验而言,这种对照性则未必强烈。“政治学谭”栏目最先译载的是德国学者伯伦知理(Bluntchli Johann Caspar,1808-1881)的《国家论》,《清议报》对卢梭的最早提及,亦出自该书。[92]学者指出,《清议报》译载的《国家论》,所据为平田东助日译本《国家论》,并参考吾妻兵治的汉译本,[93]译者从中亦有所加工,诸译作中卢梭译名各不相同,《清议报》本为“路骚”,吾妻兵治译本为“路索”,平田东助译本为“耳苏”。《清议报》登出《国家论》第一卷,以及卷三、卷四之一部,而缺卷二。有论者对此解释称:“伯伦知理《国家论》的第二卷,正是批判卢梭不知国民与社会的区别,视社会为国家的部分,在这卷中,伯伦知理将造成法国动荡不定、酿出法国大革命的惨祸的责任归结于卢梭的民约论。这种学说,对当时正热衷卢梭理论的梁启超来说,无疑是不感兴趣的。”认为这是梁氏未刊登《国家论》第二卷的主要原因。[94]但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在《清议报》所登出的这部分内容中,仍多可见伯伦知理对卢梭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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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66 伯伦知理在对国家起源的论述中便否定了“契约立国论”,指出:“自第十七八世纪之交,至本世纪之初,有一说最为世人所称赞。其说曰,国家成于民人之随意作为,而民人加入盟约,故国家即盟约之结果耳。此说始于湖北士、不分德义夫二人,其后路骚著《社会盟约论》,颇行于世,至晚近国宪改良之时,天下多称赞之,盖当时之士,欲资此论以除旧法设新法也。今日主张此论者不少,而德国之国家学者流,独视此为邪说妄论,排斥不道焉。”并分条反驳卢梭的“民人社会民约之说”,谓之“不啻不合真理,又有不合人生实态者,其不足取弗论耳”。[95]他评述卢梭之“主权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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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068 时路骚氏著主权新论,天下之人,久思覆历史上国家,而兴道理上国家,故舆论靡然向之。路骚曰,主权不在于主治者,而在于公民社会,夫各人有自由并同等之权理者,欲建国家以谋安康,乃相结约以兴社会,由是共同之意志及权力生矣。共同之意志及权力生,而后主权及国家立矣。故公民之全体,即在主权者,各公民不得不隶之。要言之,共同之意思,国家全体皆服之,是主权之所存也,主权不可让予人,不可割予人,纵令国会求之,亦不可交付。又主权常表示社会之威力与权理,而社会常得使用此主权,是故以此主权变更现在宪法,釐革从前权理,亦无不可。由此观之,路骚氏之论无他,排专制君主之主权,代之以专制国民之主权耳。……呜呼,路骚之论,误谬亦甚矣。而其浸染世人之脑筋不浅,欲匡正之岂易哉。尔来积无数经验,发无数辨论,终于学理上觉破此迷梦,以讲究此至重至要而危险可惧之主权,果为何物。[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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