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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10 尔乃悟向所亟称自治之制,与所谓以国民权力治国民者,其词义与事实不相应也。虽有民主,而操权力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者之好恶,且所谓最多数者,亦不必其最多数,或实寡而受之以为多,由是民与民之间,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后知限制治权之说,其不可不谨于此群者,无异于他群。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权之所集,即不可以无限,无问其权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泰半也。不然,则泰半之豪暴,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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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14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在民主制下,多数的权力也应受到限制,否则,他们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与专制没有区别。这段话在1918年7月《言治》第3册上发表的《强力与自由政治》中首次得到引用,以证明多数决定论的基础并非多数人形成的强力,而是少数人自动的悦服。这是因为,民主的本质就是多数容忍少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不过是检验讨论结果的标准。在此,他从“虽有君主,而操权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之好恶”开始,一直引用到“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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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16 李大钊认为,专制的多数实际比君主专制更可怕,因为多数人的专制隐藏在民主的形式中,是看不见的专制,他说自己可以背一段密尔的名言:“倘谓多数之强力,行于无形,即其长于专制之所,则请为更诵穆勒之言矣。”然后他大段引用了严译《群己权界论》里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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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18 夫泰半之豪暴,其为可异者,以群之既合,则固有劫持号召之实权,如君上之诏令然。假所诏令者,弃是而从非,抑侵其所不当问者,此其为暴于群常较专制之武断为尤酷。何则?专制之武断,其过恶显然可指,独泰半之豪暴,行于无形,所被者周,无所逃虐,而其入于吾之视听言动者最深,其势非束缚心灵使终为流俗之奴隶不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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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22 密尔的其他论述也曾被李大钊多次引用。1916年5月15日,他在《民彝与政治》中引用了密尔英文原著《论代议制政府》第二章“善政之标准”(The Criterion of a Good Form of Government)中的话来证明良政最根本的基础是群众的知识与道德。他说,“论善治标准最精者,莫如弥勒”,然后开始引用密尔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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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24 夫以善治初哉首基之要素,即为其群各个小己之智德。斯凡一政治所具之长,即在增进人民之智德。而关于政制首当悬为问题者,遂在其涵育其群小己可嘉之资能至于何度。是等资能,曰德与智。从边沁氏较详之析类,智德而外,更益以活动之能焉。治之优于此者,其他凡百措施,类能悉臻于善。盖其蕴蓄之善,得以如量以彰于政治之用者,全赖其民之是等资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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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26 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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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28 凡求善治,必取素存于其群善良资能之几分而组织之,俾以执司公务。代议政治者,即致其群一般聪明正直之平准,先觉之殊能于政治相接,视其他组织之方式,较有径切关系并生宏大势力之方也。即于何政制之下,此类势力,皆为其善之存于而政者之渊源,恶之免于而政者之防遏焉。惟一国政制组织是等善良资能之分量愈扩者,其组织之法乃愈善,其政治乃愈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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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32 紧接着,李大钊论证说,代议政治要想获得成功,须有自己坚实的民意基础,那就是充分的自由,这样才能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树立明确的界限,以便互不侵越。“必于其群之精神植一坚固不拔之基,俾群己其权界,确有绝明之域限,不容或紊,测性瀹知。习为常轨,初无俟法制之力以守其藩也。厥基为何?简而举之,自由是已。”然后,李大钊又引用严译《群己权界论》第四十六、四十七中密尔的话作为根据:“意念自由之重,不必于思想大家乃为不可缺之心德也,其事实生民之秉彝,天既予人人以心矣,虽在常伦,而欲尽其心量者,尤非自由不可。”民众的自由,若想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制度和礼俗除了发挥包容、引导的功能外,还应提供一定的渠道和方法,以便公众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禀赋,充分自由地判断、衡量。“其群之善良得否尽量以著于政治,则又视乎其制度礼俗于涵育牖导而外,是否许人以径由秉彝之诚,圆通无碍,而为彖决于事理得失利害之权衡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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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34 在同一篇文中,李大钊还第三次引用密尔的话论证自由的可贵,这是严译《群己权界论》第20—21页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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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36 昔者穆勒氏之论自由曰:“凡在思想自由之域,以众同而禁一异者,无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权力之所出,无论其为国会,其为政府,用之如是,皆为悖逆。不独专制政府其行此为非,即民主共和行此亦无有是。依于公信而禁独伸之议者,其为恶浮与违众议而禁公是之言。就使过去来三世之人所言皆同,而一人独持其异,前之诸同不得夺其一异而使同,犹后之一异不得强其诸同以从异也。盖义理言论,不同器物,器物有主人所独宝,而于余人不珍,故夺其所有,谓之私损。而所损者之家寡,犹有别也。义理言论,乃大不然。有或标其一说,而操柄者禁不使宣,将其害周遍于人类。近之其所被者在同世,远之其所被者在后人。与之同者,固所害也。与之异者,被害犹深。其所言为是,则禁止者使天下后世无由得非以明世。盖事理之际,是惟得非,而后其为是愈显,其义乃愈不刊,此其为用正相等耳。是二义者,必分立审辨而后明。言论之出也,当议禁绝之时,从无能决其必非者,就令能决其必非矣,而禁绝之者,仍无功而有过。”此透宗之旨意。余之谫陋,初事论事,何以加兹?故微引其言,以证社会言论,对于异说加以距辟……其害滋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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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40 1917年2月22日,李大钊在《议会之言论》中除继续引用密尔上述言论外,还引用了密尔《代议政治》中的相关言论,以批判当时制宪会议讨论省制和孔子入宪等问题时,议员互相谩骂几至动武的非理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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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42 方议此时,余尝往议会旁听,辄闻有极鄙野之语(如胡说八道等是),出诸圣神代议士之口,已觉极为骇怪。日前因院制问题,又几重演用武之宿剧。以穆勒氏之说证之,此种现象,实背乎自由之原理,戾乎立宪之精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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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46 1917年4月1日,在《新青年》第3卷第2号《青年与老人》一文中,李大钊又引用了密尔的话,以论证兼顾进步与秩序两方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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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48 吾尝论之,群演之道,乃在一方固其秩序,一方促其进步。无秩序则进步难期,无进步则秩序莫保。阐论斯旨最精者莫如弥尔,其言曰:“凡于政治或社会之所企,无独关于秩序者,亦无独关于进步者,欲兴其一,二者当必共起也。……进步之所需,与秩序之所需,其质相同,惟用于进步者视用于秩序者为量较多耳。安巩也,秩序也,盖同质而异量者也。……一群之中,老人与青年之调和,有其自然之域界。老人以名望地位之既获,举动每小心翼翼,敬慎将事;青年以欲获此名望与地位,则易涉于过激。政府有司调和于老人青年之间,苟得其宜,不妄以人为之力于天然适当之调和有所损益,则缓激适中,刚柔得体,政治上调和之志的达矣。”[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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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52 同样的话,在1918年7月1日《言治》第3册《调和之法则》中再次出现,说明密尔对李大钊思想的持续影响。密尔对女权和社会主义的呼吁也对李大钊有所启发。1867年,密尔参加竞选,要求明确妇女选举权。1869年,密尔提出劳工合伙制可以通向社会主义,“随着人类的继续进步而最后占优势的联合方式却是……由劳工们以平等为根据,集体占有工作所需的资本,在他们自己推选出来和自己可以加以更换的管理员之下工作的联合组织”。[28]1870年,密尔创立了土地所有权改革协会,吸收自由党人和劳工领袖参与,主张“土地的不劳而获的增益和产品,完全归它的真正创造者所有”,“国家有权管理土地,正如其有权管理铁路一样”。[29]1923—1924学年第一学期,李大钊在北京大学开设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对英国思想家亚当·斯密、边沁、约翰·密尔以及社会主义者威廉·葛德文、欧文、莫里斯等做了广泛介绍,认为约翰·密尔“虽属于正统学派之一人,但亦为打破个人主义之信用最有力者三人中之一。三人即J. S. Mill、Carlyle、Ruskin。……Carlyle于二十四岁,即努力于劳动问题,以改良劳动界之生活及其经济上之境况。……C氏与Mill于一八三一年至伦敦时相识,遂成密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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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54 劳工运动的成绩让李大钊对英国的法制改革寄予厚望。182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应争议各造的请求,治安法官可以拟定包括劳资双方的混合陪审员名单,以便两造选择仲裁员。从1851年起,仲裁条款已经成为陶工和雇主年度服务协议的必备内容。1860年,诺丁汉设立了由21人组成、双方各设秘书一人的丝织手套业仲裁调解委员会,该仲裁机制有效运行了20年。1906年1月,英国工党的前身“劳工代表委员会”在大选中获得29个议席,李大钊说该党“采议会政策,取立法手段,达若辈之目的。彼等所认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可说是集产主义,与费边社主张大体相同”,“以为劳动者多得议席,即可解决一切问题”,“劳动组合,化为社会主义者,此党尽力独多,于是劳动党出独立代表之机会渐熟”。[31]1919年2月,李大钊在《战后之世界潮流——有血的社会革命与无血的社会革命》一文中说:“像英国那样素以‘无血革命’自夸的国民,又想拿出他们宪政的天才来顺应这种转变,求得一个无血的社会革命,就是他们说的那由上起的革命。……英国近来设了一个‘改造部’……专去调查怎么可以成就这无血的革命。这改造部大臣任命的委员长调查的结果,曾印成小册子公之当世……对于改善劳工生活的方法特为注意,仿佛是温情主义的工党首领撰的一样。听说雷德乔治等要把这个方法加入政纲……这就叫‘沉默的革命’,‘调和的革命’。英国国民若能在风平浪静的中间,完成了这一大使命,世界上有政治天才的国民,真算英人为第一了。”[32]在1919年2月的《劳动教育问题》一文中,李大钊说英国对战后工人的教育已有了具体计划,“劳工聚集的地方,必须有适当的图书馆、书报社,专供人休息时间的阅览。英国这次社会改革的方案中,也有改革村落生活的一条,打算各村均设一所大会堂,多设书报社,这真是应时的设施了”。[33]在1919年2月15日的《战后之妇人问题》一文中,李大钊说:“开战后英国所设的儿童保护所约有二百处,收容的儿童约六万人,这种机关,战后必愈见发达……这也是社会进化的一个新现象。”[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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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56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认为英国可以通过法制改革实现社会革命。1847年11月,马克思在伦敦参加1830年波兰起义纪念会时发表讲演说:“只有比利时的民主主义者和英国的宪章派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他们一旦使‘宪章’的六大要点变成法案,便会为世界打开一条通往自由的大路。英国的工人们,如果你们能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人民会欢呼你们是全人类的救星的。”1886年,恩格斯又说:“英国是唯一可以完全通过和平的和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不可避免的社会革命的国家。”[35]这自然强化了李大钊的法律改革思想:“现代劳工阶级的联合运动,屡见成功,居然能够屈服经济行程的趋势。这种劳工结合,首推英国的工联(Trade Union)为最有效果,他们所争在于劳银。当时经济现象的趋势是导工人于益困益卑的趋势。而工联的活动竟能反害为利……战事既息,他们又重张旗鼓。……将来的效果必可更大。这自觉的团体活动,还没有取得法律的性质,已经证明他可以改变经济现象的趋势,假如把这种活动的效力,用普通法律,或用那可以塞住经济现象全进路的财产法,保障起来,巩固起来,延长他那效力的期间,他那改变经济现象趋势的效力,不且更大么?……这样看来,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都是社会的原动力,他们可以互相影响,都与我们所求的那正当决定的情状有密切的关系。”[36]“我们可以拿团体行动、法律、财产法三个连续的法则,补足阶级竞争的法则,不能拿他们推翻马氏唯物史观的全体。”[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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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458 李大钊对欧文推动的法制改革也十分欣赏,说:“他一生的企图,虽经过很多的失败,但是也有很大的成功。他是幼稚院制度创立者,他是创立工场法的第一人,也是扶助协力团体的第一人,有许多现代社会党运动学理和情状,他都曾有先见之明。”他的儿子“颇能继乃父之后,在此土大张乃父的学说,他曾一时在美国政治上占优越的地位,两次被选为国会议员,于自由学校底制度和妇权运动,都有真大的尽力”。[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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