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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等人对李大钊的法律思想也有影响。民国初年,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求学时,就是章士钊主编的政论刊物《独立周报》天津地区发行人。1913年3月,他在《弹劾用语之解纷》中说:“弹劾一语宜专用于法律问题,则吾与秋桐君有同情焉。”[39]1914年8月,他就《物价与货币购买力》一文写信给章士钊说:“仆向者喜读《独立周报》,因于足下及率群先生,敬慕之情,兼乎师友。去岁南中再乱……不得诸先生教导之者亦复数月;中情郁抑,莫可申诉。”[40]1918年,李大钊捐赠给北京大学图书馆全套的两年《独立周报》32本,其中许多文章画有着重号、水波纹线,并有中英文眉批。当时他视章士钊为先生,视章主编的《甲寅》为“质疑匡谬之所”[41]。1916年,他说自己为了写作《省制与宪法》,查阅了全套的《独立周报》《中华》《民国》等刊物,“入民国以来,联邦论与统一论时呈对峙之观。……尽取《独立周报》、《中华》、《民国》、《甲寅》、《新中华》诸杂志而检读之,此种趋势了若指掌”。[42]1920年8月,他与胡适发表《争自由的宣言》,呼吁引入人身保护法,说章士钊将人身保护令译为“出庭状”。[43]1922年4月的《我们的政治主张》则是胡适起草的,《胡适日记》说“半夜脱稿时,打电话与守常商议,定明日在蔡先生家会议,邀几个‘好人’加入”,这说明胡适乃首倡者。[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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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英美法律思想与李大钊的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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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和式制宪和法制改革推动社会进步的英美式法律思想不仅是李大钊民主和宪政思想的最早来源,也是其政治和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之一。早在天津求学期间,他就是国会请愿运动和直隶议会改革的积极分子,并以《言治》期刊为基地,发表了大量论文,参与制宪讨论。1916年国会重新召集、准备制宪期间,他又起草了省制宪法条款,参与了内务部地方自治立法活动。他起草的“宪法省制”一章共11条,包括省自治原则、省区划、省自治事项、省之间的权限争议及其解决,省议会、参事会、警备队的设立及其权限等。1916年12月,他又在《宪法与思想自由》中拟定了新宪法的教学自由条款,即“各种之科学技艺,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于国立、私立学墅教授之”。[45]高一涵说:“北洋政府内政部长孙洪伊在那时可算是一位急进的民主派,他认识守常。一九一七年,孙找人起草地方自治法规,把守常和我找去,我们负责起草工作,经过三个月,草成。我们主张分权,旧派则站在集权方面,这个草案终于被北洋政府否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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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他在主持《晨钟报》,参加《甲寅》编辑,刊发大量时论的同时,还参与创办了《宪法公言》,撰写了不少重要的宪政论文,力图删去宪法草案中的孔教条款,以保障思想自由。1916年10月10日,他在《宪法公言》创刊号《国庆纪念》中说:“吾侪不敏,乃亦不敢不勉尽绵薄,以《宪法公言》之创刊贡之当世,而以今日之国庆纪念,为吾宪法史上创一新纪元也。”10月20日的《制定宪法之注意》说:“天佑中国,枭强自陨,议坛诸公,得以卷土重来,制定宪法,此实国民之幸运,亦吾国之转机也。凡夫与兹邦有休戚之关系者,义当布其一得之诚,以贡议坛之参考,俾兹群伦托命之宪典,获备调剂平衡之能,并收审慎周详之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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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以后,李大钊先后指导发起了女权运动同盟会、中国人权保障大同盟、宪法学会等一系列社团和社会活动,以推动法律改革,保护女权和劳工权利,制定民主化的宪法。1922年5月1日,他在《晨报》副刊“五一纪念号”上发表了《五一纪念日于现在中国劳动界的意义》,呼吁改善工人生活,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取消督军制及巡阅使制,实行裁兵;开国民大会,容纳各阶级代表,制定国宪。[48]1922年5月12日,他与胡适、蔡元培等联合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要求组织宪政的政府,实行有计划的政治;增进国民福利,容纳个人自由;主张南北协商召集有代表性的国会,尽快编定宪法,裁减官吏和兵员;废止复选制,实行直接选举制,财务公开。1922年8月13日,李大钊参加女权运动同盟会茶话会并发表讲演,要求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在选举法中列入女子,在劳工保护法内加入保护女工的规定。8月24日,民权运动大同盟在北京湖南会馆举行成立大会,出席会议者四百余人,李大钊等当选执行委员。同盟成立后,首先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联合发起劳动立法和取消治安警察条例的运动。当时当局密探呈报:“今日民权大同盟中人,尚不满意酌量修改治安警察条例,拟日内召集大会进行,以达全部废止,并由李大钊起草全文,再请愿于参众两院,今正联络研究系及民党议员代为主持。”[49]1922年秋,李大钊宣布开设“社会立法”课程,说明他搜集了相关资料,并有所研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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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12月17日在中国大学的讲演中,李大钊认为,中国妇女和劳工团体应该“第一步先运动参政权,参政权得到后,即可在议会上列席,得以建议和监视。一方面组织强有力的政团,解决一切社会上不平等的问题”。“我想现在要改革社会的问题”,第一是“先争得宪法上的平等权,如女子参政、劳工立法等,然后拿争到的政权去解决各种的问题”。[51]李大钊领导中共北方党组织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反映了这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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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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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酷爱自由,曾为政治自由的真谛与人反复辩难,却很少谈论专政,也从未厘清这一重要概念,认为“中国革命运动离无产阶级专政还远得很”。[52]他最早谈到专政的必要,是在1921年12月的《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一文中:“俄国……为什么须以此种阶级专政为一过渡期呢?因为俄国许多资产阶级,尚是死灰复燃似的,为保护这新理想、新制度起见,不能不对反动派加以提防。”[53]1923年9月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说:“社会主义者要求政府有一种权力,使之伸张,以保障每人享受极大量的平等、自由。”“过渡时代的社会主义,确是束缚个人主义的自由,因少数资本主义者之自由当然受束缚,不过对于大多数人的自由确是增加。故社会主义是保护自由、增加自由者,使农工等人均多得自由。”[54]随着阶级制度被消灭,平民政治的统治色彩会逐渐减弱,“随着无产者专政状态的经过,随着阶级制度的消灭,Ergatocracy的内容将发生一大变化。他的统治的意义,将渐就消泯,以事务的管理代替了人身的统治……这才是真正的工人政治”。[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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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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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大钊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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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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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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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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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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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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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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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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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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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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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08—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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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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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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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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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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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李大钊全集》第5卷,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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