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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5期,转引自朱文通《李大钊年谱长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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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估计已经开设,但中途因故耽搁,见《北京大学日刊》1922年10月31日,李权兴等主编《李大钊研究辞典》,红旗出版社,第8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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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李大钊全集》第4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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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张国焘:《我的回忆》,转引自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李大钊研究会编《李大钊史事综录》,第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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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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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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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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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从“朝阳”到延安:法学家陈瑾昆的人生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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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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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瑾昆是民国时期知名的法学家,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均颇有研究,并长期担任朝阳大学等校法学教职。抗战结束后,因不满国民党之专制政策,携家前往延安,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参与了诸多重要的立法、司法工作,实现了晚年人生的转折。陈瑾昆等“旧法学家”的人生际遇,也预示新中国法治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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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朝阳大学 陈瑾昆 陕甘宁边区 华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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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事正酣的1947年,毛泽东在一年时间里连发三信给一位“务虚”的人,他在1月的信中写道:“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在7月的信中说:“立法工作是一新部门,得兄主持,日起有功,是大好事。”在11月的信中又写道:“惟我们宁可从长打算,估计到一切可能的困难,以自力更生精神,准备付以较长时间,似属有益。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惨淡经营,不胜佩慰。”[1]其中肯定、赞许之意,溢于言表。这位战争中的务虚者究竟是何许人,能得到忙于指挥战事的毛泽东数次关切?他不是别人,就是时在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任职的法学家陈瑾昆。这位曾经在朝阳大学教授法学的民国著名法学家,为何在花甲之年辗转去往延安,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又怎样踏上了为新中国立法的征程。要解释这一系列问题,就不能不走近这位法学家,回顾其堪称传奇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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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推事到朝阳大学的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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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湖南常德人,1887年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农家,6岁起在私塾读书。1903年考入县高等小学堂,学业甚优。1908年,他不顾父母的反对,前往省城长沙,向都督府申请官费留学,不久即远赴日本留学,先在东京一所中学学习,后毕业于日本帝国大学法律科。陈瑾昆于1917年回国,此时已经是民国,因其法学专长,随即任奉天高等审判厅推事,不久担任高等审判厅厅长。一年后,再度被公派前往日本考察司法。1918年,北京修订法律馆成立,陈瑾昆被聘任为纂修,兼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教授,并在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任课。1919年,他出任北京大理院推事,兼任司法讲习所讲师,后又担任北京政府司法部参事。几年后,他再出任大理院庭长、司法考试委员以及司法储材馆教员。1928年起,陈瑾昆放弃了官职,专任北平大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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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自日本学成归国后,虽然在行政、司法诸部门都有任职,但其投入最多也最为看重者,仍为大学教职,他为民国法学界所知,也因为其在朝阳大学等法学名校任职,并撰写有多部法学专著(见附表1)。就其著述看,陈瑾昆在法学领域涉猎颇广,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他都有所阐发。从陈瑾昆的日本留学经历,可知其法学知识渊源应该是日本与德国法学,这从其著作对德国法律概念与日本法学名家学说的大量援用中亦可窥见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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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陈瑾昆对民法总则、民法债权均有所研究。在《民法通义总则》中,陈瑾昆详细地考述了民法的语源、意义及其基本概念,指出民法源于古罗马之市民法,“当时所谓市民法者,不仅为私法,并含有公法,亦不仅为实体法,并含有程序法。其语义乃系与万民法对待而称”。民法的意义,则是“规定实体上权利义务之私法”。[2]该书系基于德日民法典之研究,故在“凡例”中即说明:“本书系就民法为系统研究编章,虽按学理,次序仍依法典,惟条文略有颠倒。”对民法之债权,陈瑾昆亦有专著研究,“债权为请求权,且为相对权”,“债权系对于他人之行为之权利,且其义务人只为特定人”。[3]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他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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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法领域,陈瑾昆也有所涉猎。1934年出版的《刑法总则讲义》,系陈瑾昆在其大理院刑庭任职经历及在北京大学刑法学课程的讲稿基础上庋集而成,该书的主要立法背景是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其自序言:“现时坊间刑法书籍虽已不少类,皆浮泛无当。余前在北京大理院任刑庭庭长时,即深慨一般法官与律师对于刑法理论多未能正当运用,颇有意出一可供参考之书。”该书指出刑法与社会之关系,谓人类社会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规范,“最初规范自为义务,违反之时,必有责任及制裁以随之,刑法规定责任与制裁之法律,故刑法又足成为法律中之法律,于社会规范中,乃为最发达而最重要者”。[4]作为一名法学教育者与研究者,陈瑾昆对刑事法的研究不只停留在译介西方法阶段,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和反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陈瑾昆所处时代,正是西方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相互争论、难辨高下的时期,陈瑾昆没有囿于一端,而是对新旧两派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指出他们各自的偏重,特别是在刑法中,强调要同时注意一般科学方法应有之分析研究与实证讨论,以期创建“最为精当最为实用之法理”。陈瑾昆在引进西方先进刑法制度时,又十分注意关照中国国情,他虽然留学日本,但并不主张在学习西方法律时一味追随最新之法律潮流,而是坚持要以适应社会为基础,保留本民族的良好传统。[5]正是这些认识使陈瑾昆的刑事法研究始终能兼顾世界最新法律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更好地推进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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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其大理院等司法任职的经历,陈瑾昆对诉讼法之理论与实务也颇有兴趣。对于刑事诉讼法之意义,他认为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指刑事之诉,“谓诉权之活动,即本于诉权以求国家刑罚权之实行”;二是指刑事诉讼关系,即“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指刑事诉讼程序,“谓以实行刑罚权为目的之诉讼行为总体”。[6]在对刑事诉讼诸种主义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到他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在法治精神下,需要确保审判公平,巩固被告人的合法地位,故告劾主义优于纠问主义,“放在欧洲中世纪刑法严酷时代,固曾采用纠问主义。而自法国革命以后,则已渐次废止。近代文明国家,除少数例外,固均采用告劾主义矣”。陈瑾昆与李良合著有《刑事诉讼实务》,其中详细介绍传票、拘票、审判笔录、检验书、审判书、抗告书等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并附有必要说明。该书一方面作为大学法律系的必备教材,另一方面实际上也为检察官、法官以及司法警察等提供了规范的法律文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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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瑾昆的早期学术经历看,他主要接受的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传统,对德、日法学理论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因为他的勤奋好学,其学术涉及法学的领域非常广博,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诸方面都有探索与研究。作为留学归国的法学家,陈瑾昆又不拘泥于“西学”,对中国社会及其固有法律文化有着某种自觉,主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更注意结合中国社会、文化等,体现出法制建设思想的理性与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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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辗转赴延安参加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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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陈瑾昆就以一系列法学著作奠定了其学术地位,并且在国民政府多个重要的司法部门任职,可谓功成名就。战后短短的两年时间,他何以决定离开生活多年的北平,去往陌生的延安,其中还有个曲折的过程。事实上,无论是担任法学教授,还是做律师,收入都很高,并且受人尊敬,他曾记述离开北平时的个人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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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个人境况,至近亲友均能知之:在日本投降时,原已决意在平市朝阳门外(住家车距较近)购地筑圃,栽花种菜,娱乐晚年。即在目前生活奇昂之时,以我小康,亦尚可自给(恰在国民党统治区,年来出卖房地取票价金余额一千万元),律师本与教授均为自由职业,且为高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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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国民党统治区,律师并不高尚,“故余早在国民党宣布‘停止沦陷区律师执行职务期间’以前,即宣言不作律师。教授则因国民党化太甚,亦欲在其统治区内力图摆脱。且早将各大学主任与名誉教授均辞去”。[7]对国民党政府法治的不良观感,一直延续到陈瑾昆到延安后在与谢觉哉的谈话中,他说:“司法界要消毒,贪污舞弊的太多了。”[8]这些言语,已经反映出他对国民政府的一些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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