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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24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陈瑾昆对抗战后国民党施行的政策并不满意。在他看来,国民党已经“决心维持专政与独裁,反对和平与民主”,这违背了国民党“三民主义”的固有主张,更与其作为法学家的理想信念发生抵牾。“依孙中山先生所定建国纲领,训政原只限于‘最短时期’,应立即进行自治,进入宪政。国民党训政十九年,仍欲维持专政与独裁。所谓训政约法,依‘法律时效’,本已不能有效。”[9]显然,战后以国民党为首的政府继续奉行“训政”的原则,迟迟不愿兑现宪政的承诺,这让信奉民主法治的陈瑾昆更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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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26 而对中共之政策、法治,陈瑾昆颇多赞赏之词:中共标明“新民主主义”与“新资本主义”,并要求各党派无党派一切知识阶级团结合作,标明“三三制”,即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仍奖励资本。只对于旧宪政、旧资本国家之流弊,则加以防止。且严行普选,用人唯才。为征集党外贤达参加,只许本党在“各阶层”估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则用党外人士。[10]在解放区,确定自治,施行民主,并公布代替“训政约法”之“政协决议”。在与延安《解放日报》记者谈话时,陈瑾昆谈及对解放区司法的观感:“尤其司法工作,较之蒋管区大不相同。因为人们生活改善财产争执同犯罪者比较少,所以民事诉讼也比较少。而最优的一点是注意调解,一般的争执,由乡村干部解决了结,不致成为司法问题。司法工作注重教育,同时不耽误老百姓生产,这点尤为可取。”[11]无论是在国家体制的“宪制”层面,还是在关乎社会日常的司法层面,中共的种种宣示与举措,都赢得了陈瑾昆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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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28 当然,仅仅思想观念上的认同,并不足以促使一位年逾六十的老人做出如此重大抉择,真正让其人生转变的,是抗战胜利后不久发生的北平“中山公园事件”。经此事件,陈瑾昆真正对国民政府失去信心,这也成为他奔赴延安参加中共的直接动因。1946年4月21日,由文化教育团体组成的北平市国大代表选举协进会,以及北京进步学生在中山堂组织了反内战、要和平的集会,邀请几位有声望的教授演说,不料遭到当局干扰破坏。作为受邀讲演者的陈瑾昆教授,上台力陈内战的危害性,博得听众的热烈掌声,在场的国民党特务为了阻止讲演,就采取吹口哨、抛瓦砾、扔砖头等破坏行动,一块砖石击中了陈瑾昆的前额,他的眼镜被打碎了,鲜血顺着脸颊留下来。听闻陈瑾昆教授受伤,北平爱好和平的市民和学生更加激愤。对于陈瑾昆而言,这一幕也成为挥之不去的“阴霾”,正如他所言,“我是一个无党无派的人,并且是自守个人岗位的,对于中共,我以前并不了解,从那时起,就想到要研究中共是否能救中国”。[12]这一转变的重要时刻,正是“中山公园事件”。此间,陈瑾昆在致石志泉等三友人的公开信中陈述心迹:抗战得侥幸胜利,原本“应从头猛醒,在日本投降后,极力向‘复员’与‘复兴’两个方向作去。乃继续其‘独裁专政’之迷梦!自来政治家最低条件,必须心地光明,胸怀阔大,度量宽宏,而蒋公适得其反,心地奸险,性情刚愎,度量狭小,以致忠言不能入耳,正士不能近身”。[13]作为公开信的这些记述,虽不无某种宣示的意味,但亦深刻地反映出陈瑾昆对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的失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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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30 除了在北平的种种遭遇,陈瑾昆人生转变的完成,还有共产党人的积极努力。抗战后的北平虽然仍处在国民政府的管辖之下,但中共地下党的活动却十分频繁,晋察冀边区、中共驻北平军调处的共产党人一直在关注陈瑾昆。“中山公园事件”后,中共地下党很快了解到陈瑾昆的处境和想法,便向中共驻北平军调处的叶剑英做了汇报。叶剑英亲自上门,与陈瑾昆长谈时局,向他介绍八路军、新四军的抗日战绩,介绍延安励精图治的崭新气象,介绍共产党人的政治主张和救国方案。在那段日子里,陈瑾昆专门买了一台德国收音机,一到半夜便收听延安电台的广播。共产党人的真诚、坦率以及政治主张的科学性,深深打动了陈瑾昆。[14]这一经历使陈瑾昆对共产党有了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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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32 在共产党人的安排下,陈瑾昆有机会赴延安参观考察。1946年6月10日,陈瑾昆与符定一等人第一次乘飞机至延安,“看到延安这里的乡村,觉得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人民生活、军队、文化、党务、经济等方面同蒋管区比较是有天壤之别”。或许因为同是湖南人,陈瑾昆自始便得到毛泽东的关照,时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的谢觉哉专程前往接待陈瑾昆的延安交际处探望,“晚毛主席为符、陈洗尘”。[15]6月19日,陈瑾昆、符定一等赴王家坪会见中共领导人,在场的谢觉哉记载了陈瑾昆的谈话:要使国内国际更多的人了解中共,使第三次革命成功,不要再来一个“革命尚未成功”。19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流行的是无党论、个人本位;50年代以后,是有党论、社会本位。但党有政党非政党之分,非政党为一党专政,如苏联、法西斯、纳粹,以及现在的国民党。[16]这时的陈瑾昆,仍然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给中共提出建议的,但其对中共的好感已经得到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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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34 种种因素,促使陈瑾昆决定离开北平,奔赴延安参加中共工作。1946年8月,利用北平地下党送来的一张通行证,陈瑾昆踏上了前往解放区的行程,其间充满了曲折危险。刚到车站,陈瑾昆便碰到一个特务,特务警觉地问:“陈先生,你到哪里去?”陈瑾昆急中生智,答道:“我要到天津去一趟。”护送的同志见状,决定马上改变计划,先送陈瑾昆去天津。北平的特务发觉陈瑾昆脱离他们的监视后,急忙派人四处搜捕。这时,地下党从天津派出车子,使陈瑾昆终于脱离魔窟。车子很快到达解放区。在张家口,陈瑾昆受到了贺龙司令员的热烈欢迎。[17]最初赴延安,陈瑾昆似乎提议帮助中共开办“法律大学”,但此议因战事紧张未能实现,1946年9月20日,毛泽东在给晋察冀中央局的致电中特意提及此事,并要求晋察冀中央局向他解释,“因战争紧张,在他访延安时毛主席答应同他合办法律大学暂时不能开办”。22日,毛泽东再致电陈瑾昆:“今日阅悉尊著《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义正词严,足以壮斗士之志,夺奸邪之魂,拟付《解放日报》发表,并广播全国。蒋军正大举进攻张垣,拟请先生来延安共策工作之进行。”[18]这一回信,更增强了陈瑾昆奔赴延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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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36 也正是在毛泽东等共产党人的诚挚邀请下,陈瑾昆终于在9月19日离开张家口,经过晋陕之蔚县、灵丘、神池、绥德等地,最终抵达延安,时间应在1946年10月前后。听闻陈瑾昆抵达延安,毛泽东十分高兴,特邀他及夫人到家里做客,席间还风趣地说:“一砖头把你打到延安来了,还有国民党特务为你送行,真得感谢他们啊!”陈瑾昆回答道:“是您和共产党救了我们全家,我这条命已经不属于我自己了。”12月,经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介绍,中共中央直接批准接受陈瑾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自此,陈瑾昆实现了花甲之年的人生转折,开启了他“红色法学家”的全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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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38 三 来到延安后的主要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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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0 到达延安后,作为法学家的陈瑾昆很快就投入边区的法治建设中。他先后参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后甘泉时期宪法草案”、《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还为中共领导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讲授法律课程。后他又担任华北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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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2 1946年,西北局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正在着手起草《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这一草案的背景是,抗战胜利后,鉴于各方意见纷争,国民党、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会议就宪法与民主问题达成初步意见,确立了“省得制宪”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权限应采取均权主义原则;省为自治单位,省长民选,省得自制宪法。”[20]陈瑾昆到延安前,《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已经拟定,10月6日,谢觉哉邀请张曙时、李木庵、王子宜等重审宪草。10月11日,宪草经过六次修改,最终被送往西北局。之后,谢觉哉等对宪草又进行了讨论,直到11月11日,谢觉哉在日记中才提及陈瑾昆,“陈对边宪提了不少意见”。[21]这说明陈瑾昆对宪草的参与较晚,起到的作用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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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4 陈瑾昆参与了中共在陕甘宁边区之外的多项立法工作。1947年,中央法律委员会准备起草全国性宪法草案,陈瑾昆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他与毛泽东有关立法的几次通信,也正是发生在这一时期。然而,因其固有的法学思想体系,他的意见也常常不能得到赞同,“今日讨论第三章,发言者都对陈瑾老提案不同意”。[22]这种情况到了1948年日益明显,12月14日,中央法律委员会甚至专门召开会议,在内部对其“旧法思想”进行了批判,“总结争论问题。主要对陈老的旧法观的争辩。现陈老已口头放弃其主张,拟写个东西说明新的法律观及应起草些什么法律”。[23]谢觉哉的这则日记很不寻常,因为谢老为人宽厚,在日记中偶有记录个人性问题,也是就事论事,没有点名。这次不但指明争论的问题,还直接点名,这表明这一问题不单是个人的性格品质,还是不同的思想见解、观点与认识。这次会议仅有的两个议题之一就是对法律争论进行总结,即表明法律争论不是偶然的,而是在会议之前就已经存在,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24]由此事也可知,虽然陈瑾昆的法学素养受到赞誉,但因其固有的思想认识,或谓“立场偏向”,其在之后多部法律草案的制定中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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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6 随中央法律委员会到华北后,陈瑾昆又奉命起草《民法典》。1948年5月,负责领导华北工作的刘少奇找到谢觉哉、陈瑾昆谈话,向他们布置立法任务:“华北大部分已没有敌人,可以着手建立正规法治。……刑法和民法先就旧的改一下施行,边做边改,有总比无好。现急需稳定秩序,财产有保障,使人民乐于建设。”[25]随后,主要是陈瑾昆负责民法典的起草,他甚至还附带草拟了民事诉讼法,谢觉哉在同年7月21日记载:“瑾昆《民诉法》又脱稿,《民法》前已脱稿。”[26]这部解放战争时期珍贵的民法典草稿,现在已经难觅其踪,但由陈瑾昆的学业经历不难推测,它是依据“六法全书”之民法,并参照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拟定的。若前述刘少奇所称“旧的改一下”是指“六法全书”,则陈瑾昆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尚问题不大;而如果刘少奇所指为根据地民事法律,则新民法大大偏离了主旨。随着战事的发展,中共对“六法全书”的态度也逐渐明晰,这更显示出陈瑾昆所拟民法的问题。事实上,在变动时代草拟民法典,本身是一项艰难的任务,陈瑾昆虽然是著名的法学家,但他所熟悉的是德日民法典,精通的是“六法全书”体系,对根据地、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还缺乏深刻的理解,[27]特别是对后者偏重保护贫农等“无产者”的立场缺少认识,这直接导致了这一新民法典的被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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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8 在抵达延安再转至华北途中,作为知名法学家,陈瑾昆仍然延续了他法学教育者的身份,为中共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讲授法律课程。1947年5月,谢觉哉记述道:“陈老讲民事诉讼法,切实可听。”[28]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陈瑾昆还担任了华北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新中国成立后,他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政协第一、二、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等职。[29]这期间,他还参与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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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0 四 “红色”法学家的人生际遇与新中国法律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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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2 在民国一批法学家中,陈瑾昆算是极为特殊的一位,不仅是因为他在战乱的环境下坚守法律教育岗位九年,是近代中国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三个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更因为他在大转折时代放弃北平的生活,率领全家八口人毅然奔赴延安,参加中国共产党,这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一般法学家是做不到的,因为延安的条件毕竟要比北平艰苦得多,这也成为其最为独特的“贡献”。[30]然而,检视其法制建设“贡献”的实际,又不免令人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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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4 作为有着深厚法学素养的知名法学家,本来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从延安到华北参与法制建设的经历,特别是1948年中央法律委员会对所谓“旧法思想”的集中批评中,已经约略可知他的尴尬地位。1949年后的陈瑾昆,似乎可以在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现实的际遇却不免令人唏嘘。1954年宪法的制定,陈瑾昆虽然有参与,但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周鲠生、钱端升这样的宪法学专家,也只是作为顾问参与,由毛泽东参加的“宪法起草小组”起草的草案基本上是田家英和胡乔木的手笔,“田还为此读了很多法学书籍”。[31]作为法学家的陈瑾昆此时的处境更为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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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6 1959年5月,陈瑾昆在北京不幸病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为他撰写挽联:“单骑突包围,解放旗开,公来独早;兆民齐跃进,共和国建,灵其永安。”作为个人,从其本来应在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贡献的角度来看,他的离世确实令人惋惜;而从时代的角度看,从之后包括“旧法学家”在内一批知识分子的人生境遇来看,他的离世又或许是某种“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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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8 由法学家陈瑾昆晚年的人生际遇,也可以约略看出法治在新中国初期的命运。在“不断革命”思想的引领下,包含自由精神,旨在控权、实现秩序的现代法治无由实现,而最能领会、运用现代法治精神的一批法学家,亦几乎无用武之地,甚至还遭到不断批判。法学家们在政治舞台上的消退,也直接导致法治中国的实现仍然要经历很长一段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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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60 附表1 陈瑾昆主要法学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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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65 附表2 陈瑾昆主要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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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70 附表2 陈瑾昆主要学术文章-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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