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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从“朝阳”到延安:法学家陈瑾昆的人生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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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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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瑾昆是民国时期知名的法学家,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均颇有研究,并长期担任朝阳大学等校法学教职。抗战结束后,因不满国民党之专制政策,携家前往延安,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参与了诸多重要的立法、司法工作,实现了晚年人生的转折。陈瑾昆等“旧法学家”的人生际遇,也预示新中国法治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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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朝阳大学 陈瑾昆 陕甘宁边区 华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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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事正酣的1947年,毛泽东在一年时间里连发三信给一位“务虚”的人,他在1月的信中写道:“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在7月的信中说:“立法工作是一新部门,得兄主持,日起有功,是大好事。”在11月的信中又写道:“惟我们宁可从长打算,估计到一切可能的困难,以自力更生精神,准备付以较长时间,似属有益。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惨淡经营,不胜佩慰。”[1]其中肯定、赞许之意,溢于言表。这位战争中的务虚者究竟是何许人,能得到忙于指挥战事的毛泽东数次关切?他不是别人,就是时在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任职的法学家陈瑾昆。这位曾经在朝阳大学教授法学的民国著名法学家,为何在花甲之年辗转去往延安,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又怎样踏上了为新中国立法的征程。要解释这一系列问题,就不能不走近这位法学家,回顾其堪称传奇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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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推事到朝阳大学的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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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湖南常德人,1887年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农家,6岁起在私塾读书。1903年考入县高等小学堂,学业甚优。1908年,他不顾父母的反对,前往省城长沙,向都督府申请官费留学,不久即远赴日本留学,先在东京一所中学学习,后毕业于日本帝国大学法律科。陈瑾昆于1917年回国,此时已经是民国,因其法学专长,随即任奉天高等审判厅推事,不久担任高等审判厅厅长。一年后,再度被公派前往日本考察司法。1918年,北京修订法律馆成立,陈瑾昆被聘任为纂修,兼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教授,并在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任课。1919年,他出任北京大理院推事,兼任司法讲习所讲师,后又担任北京政府司法部参事。几年后,他再出任大理院庭长、司法考试委员以及司法储材馆教员。1928年起,陈瑾昆放弃了官职,专任北平大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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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自日本学成归国后,虽然在行政、司法诸部门都有任职,但其投入最多也最为看重者,仍为大学教职,他为民国法学界所知,也因为其在朝阳大学等法学名校任职,并撰写有多部法学专著(见附表1)。就其著述看,陈瑾昆在法学领域涉猎颇广,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他都有所阐发。从陈瑾昆的日本留学经历,可知其法学知识渊源应该是日本与德国法学,这从其著作对德国法律概念与日本法学名家学说的大量援用中亦可窥见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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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陈瑾昆对民法总则、民法债权均有所研究。在《民法通义总则》中,陈瑾昆详细地考述了民法的语源、意义及其基本概念,指出民法源于古罗马之市民法,“当时所谓市民法者,不仅为私法,并含有公法,亦不仅为实体法,并含有程序法。其语义乃系与万民法对待而称”。民法的意义,则是“规定实体上权利义务之私法”。[2]该书系基于德日民法典之研究,故在“凡例”中即说明:“本书系就民法为系统研究编章,虽按学理,次序仍依法典,惟条文略有颠倒。”对民法之债权,陈瑾昆亦有专著研究,“债权为请求权,且为相对权”,“债权系对于他人之行为之权利,且其义务人只为特定人”。[3]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他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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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法领域,陈瑾昆也有所涉猎。1934年出版的《刑法总则讲义》,系陈瑾昆在其大理院刑庭任职经历及在北京大学刑法学课程的讲稿基础上庋集而成,该书的主要立法背景是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其自序言:“现时坊间刑法书籍虽已不少类,皆浮泛无当。余前在北京大理院任刑庭庭长时,即深慨一般法官与律师对于刑法理论多未能正当运用,颇有意出一可供参考之书。”该书指出刑法与社会之关系,谓人类社会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规范,“最初规范自为义务,违反之时,必有责任及制裁以随之,刑法规定责任与制裁之法律,故刑法又足成为法律中之法律,于社会规范中,乃为最发达而最重要者”。[4]作为一名法学教育者与研究者,陈瑾昆对刑事法的研究不只停留在译介西方法阶段,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和反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陈瑾昆所处时代,正是西方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相互争论、难辨高下的时期,陈瑾昆没有囿于一端,而是对新旧两派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指出他们各自的偏重,特别是在刑法中,强调要同时注意一般科学方法应有之分析研究与实证讨论,以期创建“最为精当最为实用之法理”。陈瑾昆在引进西方先进刑法制度时,又十分注意关照中国国情,他虽然留学日本,但并不主张在学习西方法律时一味追随最新之法律潮流,而是坚持要以适应社会为基础,保留本民族的良好传统。[5]正是这些认识使陈瑾昆的刑事法研究始终能兼顾世界最新法律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更好地推进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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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其大理院等司法任职的经历,陈瑾昆对诉讼法之理论与实务也颇有兴趣。对于刑事诉讼法之意义,他认为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指刑事之诉,“谓诉权之活动,即本于诉权以求国家刑罚权之实行”;二是指刑事诉讼关系,即“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指刑事诉讼程序,“谓以实行刑罚权为目的之诉讼行为总体”。[6]在对刑事诉讼诸种主义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到他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在法治精神下,需要确保审判公平,巩固被告人的合法地位,故告劾主义优于纠问主义,“放在欧洲中世纪刑法严酷时代,固曾采用纠问主义。而自法国革命以后,则已渐次废止。近代文明国家,除少数例外,固均采用告劾主义矣”。陈瑾昆与李良合著有《刑事诉讼实务》,其中详细介绍传票、拘票、审判笔录、检验书、审判书、抗告书等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写法,并附有必要说明。该书一方面作为大学法律系的必备教材,另一方面实际上也为检察官、法官以及司法警察等提供了规范的法律文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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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瑾昆的早期学术经历看,他主要接受的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传统,对德、日法学理论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因为他的勤奋好学,其学术涉及法学的领域非常广博,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诸方面都有探索与研究。作为留学归国的法学家,陈瑾昆又不拘泥于“西学”,对中国社会及其固有法律文化有着某种自觉,主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更注意结合中国社会、文化等,体现出法制建设思想的理性与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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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辗转赴延安参加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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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陈瑾昆就以一系列法学著作奠定了其学术地位,并且在国民政府多个重要的司法部门任职,可谓功成名就。战后短短的两年时间,他何以决定离开生活多年的北平,去往陌生的延安,其中还有个曲折的过程。事实上,无论是担任法学教授,还是做律师,收入都很高,并且受人尊敬,他曾记述离开北平时的个人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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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个人境况,至近亲友均能知之:在日本投降时,原已决意在平市朝阳门外(住家车距较近)购地筑圃,栽花种菜,娱乐晚年。即在目前生活奇昂之时,以我小康,亦尚可自给(恰在国民党统治区,年来出卖房地取票价金余额一千万元),律师本与教授均为自由职业,且为高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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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国民党统治区,律师并不高尚,“故余早在国民党宣布‘停止沦陷区律师执行职务期间’以前,即宣言不作律师。教授则因国民党化太甚,亦欲在其统治区内力图摆脱。且早将各大学主任与名誉教授均辞去”。[7]对国民党政府法治的不良观感,一直延续到陈瑾昆到延安后在与谢觉哉的谈话中,他说:“司法界要消毒,贪污舞弊的太多了。”[8]这些言语,已经反映出他对国民政府的一些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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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陈瑾昆对抗战后国民党施行的政策并不满意。在他看来,国民党已经“决心维持专政与独裁,反对和平与民主”,这违背了国民党“三民主义”的固有主张,更与其作为法学家的理想信念发生抵牾。“依孙中山先生所定建国纲领,训政原只限于‘最短时期’,应立即进行自治,进入宪政。国民党训政十九年,仍欲维持专政与独裁。所谓训政约法,依‘法律时效’,本已不能有效。”[9]显然,战后以国民党为首的政府继续奉行“训政”的原则,迟迟不愿兑现宪政的承诺,这让信奉民主法治的陈瑾昆更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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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中共之政策、法治,陈瑾昆颇多赞赏之词:中共标明“新民主主义”与“新资本主义”,并要求各党派无党派一切知识阶级团结合作,标明“三三制”,即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仍奖励资本。只对于旧宪政、旧资本国家之流弊,则加以防止。且严行普选,用人唯才。为征集党外贤达参加,只许本党在“各阶层”估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则用党外人士。[10]在解放区,确定自治,施行民主,并公布代替“训政约法”之“政协决议”。在与延安《解放日报》记者谈话时,陈瑾昆谈及对解放区司法的观感:“尤其司法工作,较之蒋管区大不相同。因为人们生活改善财产争执同犯罪者比较少,所以民事诉讼也比较少。而最优的一点是注意调解,一般的争执,由乡村干部解决了结,不致成为司法问题。司法工作注重教育,同时不耽误老百姓生产,这点尤为可取。”[11]无论是在国家体制的“宪制”层面,还是在关乎社会日常的司法层面,中共的种种宣示与举措,都赢得了陈瑾昆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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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仅仅思想观念上的认同,并不足以促使一位年逾六十的老人做出如此重大抉择,真正让其人生转变的,是抗战胜利后不久发生的北平“中山公园事件”。经此事件,陈瑾昆真正对国民政府失去信心,这也成为他奔赴延安参加中共的直接动因。1946年4月21日,由文化教育团体组成的北平市国大代表选举协进会,以及北京进步学生在中山堂组织了反内战、要和平的集会,邀请几位有声望的教授演说,不料遭到当局干扰破坏。作为受邀讲演者的陈瑾昆教授,上台力陈内战的危害性,博得听众的热烈掌声,在场的国民党特务为了阻止讲演,就采取吹口哨、抛瓦砾、扔砖头等破坏行动,一块砖石击中了陈瑾昆的前额,他的眼镜被打碎了,鲜血顺着脸颊留下来。听闻陈瑾昆教授受伤,北平爱好和平的市民和学生更加激愤。对于陈瑾昆而言,这一幕也成为挥之不去的“阴霾”,正如他所言,“我是一个无党无派的人,并且是自守个人岗位的,对于中共,我以前并不了解,从那时起,就想到要研究中共是否能救中国”。[12]这一转变的重要时刻,正是“中山公园事件”。此间,陈瑾昆在致石志泉等三友人的公开信中陈述心迹:抗战得侥幸胜利,原本“应从头猛醒,在日本投降后,极力向‘复员’与‘复兴’两个方向作去。乃继续其‘独裁专政’之迷梦!自来政治家最低条件,必须心地光明,胸怀阔大,度量宽宏,而蒋公适得其反,心地奸险,性情刚愎,度量狭小,以致忠言不能入耳,正士不能近身”。[13]作为公开信的这些记述,虽不无某种宣示的意味,但亦深刻地反映出陈瑾昆对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的失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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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北平的种种遭遇,陈瑾昆人生转变的完成,还有共产党人的积极努力。抗战后的北平虽然仍处在国民政府的管辖之下,但中共地下党的活动却十分频繁,晋察冀边区、中共驻北平军调处的共产党人一直在关注陈瑾昆。“中山公园事件”后,中共地下党很快了解到陈瑾昆的处境和想法,便向中共驻北平军调处的叶剑英做了汇报。叶剑英亲自上门,与陈瑾昆长谈时局,向他介绍八路军、新四军的抗日战绩,介绍延安励精图治的崭新气象,介绍共产党人的政治主张和救国方案。在那段日子里,陈瑾昆专门买了一台德国收音机,一到半夜便收听延安电台的广播。共产党人的真诚、坦率以及政治主张的科学性,深深打动了陈瑾昆。[14]这一经历使陈瑾昆对共产党有了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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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产党人的安排下,陈瑾昆有机会赴延安参观考察。1946年6月10日,陈瑾昆与符定一等人第一次乘飞机至延安,“看到延安这里的乡村,觉得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人民生活、军队、文化、党务、经济等方面同蒋管区比较是有天壤之别”。或许因为同是湖南人,陈瑾昆自始便得到毛泽东的关照,时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的谢觉哉专程前往接待陈瑾昆的延安交际处探望,“晚毛主席为符、陈洗尘”。[15]6月19日,陈瑾昆、符定一等赴王家坪会见中共领导人,在场的谢觉哉记载了陈瑾昆的谈话:要使国内国际更多的人了解中共,使第三次革命成功,不要再来一个“革命尚未成功”。19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流行的是无党论、个人本位;50年代以后,是有党论、社会本位。但党有政党非政党之分,非政党为一党专政,如苏联、法西斯、纳粹,以及现在的国民党。[16]这时的陈瑾昆,仍然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给中共提出建议的,但其对中共的好感已经得到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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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因素,促使陈瑾昆决定离开北平,奔赴延安参加中共工作。1946年8月,利用北平地下党送来的一张通行证,陈瑾昆踏上了前往解放区的行程,其间充满了曲折危险。刚到车站,陈瑾昆便碰到一个特务,特务警觉地问:“陈先生,你到哪里去?”陈瑾昆急中生智,答道:“我要到天津去一趟。”护送的同志见状,决定马上改变计划,先送陈瑾昆去天津。北平的特务发觉陈瑾昆脱离他们的监视后,急忙派人四处搜捕。这时,地下党从天津派出车子,使陈瑾昆终于脱离魔窟。车子很快到达解放区。在张家口,陈瑾昆受到了贺龙司令员的热烈欢迎。[17]最初赴延安,陈瑾昆似乎提议帮助中共开办“法律大学”,但此议因战事紧张未能实现,1946年9月20日,毛泽东在给晋察冀中央局的致电中特意提及此事,并要求晋察冀中央局向他解释,“因战争紧张,在他访延安时毛主席答应同他合办法律大学暂时不能开办”。22日,毛泽东再致电陈瑾昆:“今日阅悉尊著《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义正词严,足以壮斗士之志,夺奸邪之魂,拟付《解放日报》发表,并广播全国。蒋军正大举进攻张垣,拟请先生来延安共策工作之进行。”[18]这一回信,更增强了陈瑾昆奔赴延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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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毛泽东等共产党人的诚挚邀请下,陈瑾昆终于在9月19日离开张家口,经过晋陕之蔚县、灵丘、神池、绥德等地,最终抵达延安,时间应在1946年10月前后。听闻陈瑾昆抵达延安,毛泽东十分高兴,特邀他及夫人到家里做客,席间还风趣地说:“一砖头把你打到延安来了,还有国民党特务为你送行,真得感谢他们啊!”陈瑾昆回答道:“是您和共产党救了我们全家,我这条命已经不属于我自己了。”12月,经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介绍,中共中央直接批准接受陈瑾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自此,陈瑾昆实现了花甲之年的人生转折,开启了他“红色法学家”的全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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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来到延安后的主要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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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延安后,作为法学家的陈瑾昆很快就投入边区的法治建设中。他先后参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后甘泉时期宪法草案”、《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还为中共领导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讲授法律课程。后他又担任华北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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