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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2 1946年,西北局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正在着手起草《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这一草案的背景是,抗战胜利后,鉴于各方意见纷争,国民党、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会议就宪法与民主问题达成初步意见,确立了“省得制宪”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权限应采取均权主义原则;省为自治单位,省长民选,省得自制宪法。”[20]陈瑾昆到延安前,《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已经拟定,10月6日,谢觉哉邀请张曙时、李木庵、王子宜等重审宪草。10月11日,宪草经过六次修改,最终被送往西北局。之后,谢觉哉等对宪草又进行了讨论,直到11月11日,谢觉哉在日记中才提及陈瑾昆,“陈对边宪提了不少意见”。[21]这说明陈瑾昆对宪草的参与较晚,起到的作用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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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4 陈瑾昆参与了中共在陕甘宁边区之外的多项立法工作。1947年,中央法律委员会准备起草全国性宪法草案,陈瑾昆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他与毛泽东有关立法的几次通信,也正是发生在这一时期。然而,因其固有的法学思想体系,他的意见也常常不能得到赞同,“今日讨论第三章,发言者都对陈瑾老提案不同意”。[22]这种情况到了1948年日益明显,12月14日,中央法律委员会甚至专门召开会议,在内部对其“旧法思想”进行了批判,“总结争论问题。主要对陈老的旧法观的争辩。现陈老已口头放弃其主张,拟写个东西说明新的法律观及应起草些什么法律”。[23]谢觉哉的这则日记很不寻常,因为谢老为人宽厚,在日记中偶有记录个人性问题,也是就事论事,没有点名。这次不但指明争论的问题,还直接点名,这表明这一问题不单是个人的性格品质,还是不同的思想见解、观点与认识。这次会议仅有的两个议题之一就是对法律争论进行总结,即表明法律争论不是偶然的,而是在会议之前就已经存在,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24]由此事也可知,虽然陈瑾昆的法学素养受到赞誉,但因其固有的思想认识,或谓“立场偏向”,其在之后多部法律草案的制定中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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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6 随中央法律委员会到华北后,陈瑾昆又奉命起草《民法典》。1948年5月,负责领导华北工作的刘少奇找到谢觉哉、陈瑾昆谈话,向他们布置立法任务:“华北大部分已没有敌人,可以着手建立正规法治。……刑法和民法先就旧的改一下施行,边做边改,有总比无好。现急需稳定秩序,财产有保障,使人民乐于建设。”[25]随后,主要是陈瑾昆负责民法典的起草,他甚至还附带草拟了民事诉讼法,谢觉哉在同年7月21日记载:“瑾昆《民诉法》又脱稿,《民法》前已脱稿。”[26]这部解放战争时期珍贵的民法典草稿,现在已经难觅其踪,但由陈瑾昆的学业经历不难推测,它是依据“六法全书”之民法,并参照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拟定的。若前述刘少奇所称“旧的改一下”是指“六法全书”,则陈瑾昆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尚问题不大;而如果刘少奇所指为根据地民事法律,则新民法大大偏离了主旨。随着战事的发展,中共对“六法全书”的态度也逐渐明晰,这更显示出陈瑾昆所拟民法的问题。事实上,在变动时代草拟民法典,本身是一项艰难的任务,陈瑾昆虽然是著名的法学家,但他所熟悉的是德日民法典,精通的是“六法全书”体系,对根据地、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还缺乏深刻的理解,[27]特别是对后者偏重保护贫农等“无产者”的立场缺少认识,这直接导致了这一新民法典的被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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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48 在抵达延安再转至华北途中,作为知名法学家,陈瑾昆仍然延续了他法学教育者的身份,为中共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讲授法律课程。1947年5月,谢觉哉记述道:“陈老讲民事诉讼法,切实可听。”[28]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陈瑾昆还担任了华北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新中国成立后,他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政协第一、二、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顾问等职。[29]这期间,他还参与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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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0 四 “红色”法学家的人生际遇与新中国法律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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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2 在民国一批法学家中,陈瑾昆算是极为特殊的一位,不仅是因为他在战乱的环境下坚守法律教育岗位九年,是近代中国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三个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更因为他在大转折时代放弃北平的生活,率领全家八口人毅然奔赴延安,参加中国共产党,这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一般法学家是做不到的,因为延安的条件毕竟要比北平艰苦得多,这也成为其最为独特的“贡献”。[30]然而,检视其法制建设“贡献”的实际,又不免令人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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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4 作为有着深厚法学素养的知名法学家,本来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从延安到华北参与法制建设的经历,特别是1948年中央法律委员会对所谓“旧法思想”的集中批评中,已经约略可知他的尴尬地位。1949年后的陈瑾昆,似乎可以在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现实的际遇却不免令人唏嘘。1954年宪法的制定,陈瑾昆虽然有参与,但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周鲠生、钱端升这样的宪法学专家,也只是作为顾问参与,由毛泽东参加的“宪法起草小组”起草的草案基本上是田家英和胡乔木的手笔,“田还为此读了很多法学书籍”。[31]作为法学家的陈瑾昆此时的处境更为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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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6 1959年5月,陈瑾昆在北京不幸病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为他撰写挽联:“单骑突包围,解放旗开,公来独早;兆民齐跃进,共和国建,灵其永安。”作为个人,从其本来应在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贡献的角度来看,他的离世确实令人惋惜;而从时代的角度看,从之后包括“旧法学家”在内一批知识分子的人生境遇来看,他的离世又或许是某种“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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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58 由法学家陈瑾昆晚年的人生际遇,也可以约略看出法治在新中国初期的命运。在“不断革命”思想的引领下,包含自由精神,旨在控权、实现秩序的现代法治无由实现,而最能领会、运用现代法治精神的一批法学家,亦几乎无用武之地,甚至还遭到不断批判。法学家们在政治舞台上的消退,也直接导致法治中国的实现仍然要经历很长一段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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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60 附表1 陈瑾昆主要法学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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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65 附表2 陈瑾昆主要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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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70 附表2 陈瑾昆主要学术文章-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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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75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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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77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第205、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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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79 [2] 陈瑾昆:《民法通义总则》,朝阳大学出版部,1930,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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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81 [3] 陈瑾昆:《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3,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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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83 [4] 陈瑾昆:《刑法总则讲义》,北平好望书店,193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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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85 [5] 姜晓敏、刘洋:《陈瑾昆的刑事法律思想》,《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9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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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87 [6] 陈瑾昆:《刑事诉讼法通义》,北平朝阳学院,1930,第2页。该书2007年由法律出版社重印出版,点校人为郭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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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89 [7] 陈瑾昆:《余为何参加中共工作》,东北书店,194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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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1691 [8]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第10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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