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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对通过同业公会抵制洋货的效果寄予了很高期望,认为可以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洋货加价所得利益可供各省改良工商业,“吾意各省商会一定赞成,因有相当收入,何乐不为”;同业公会通过统制调剂同业间的商品供求,也与各商店、行号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当为各同业所欢迎”;政府则“无须准备大量之资本以经营之,外交上更可免去种种纠纷”,通过现有的工商社团实现统制,“在政府可不费吹灰之力,而抵制洋货之效,则较任何其他组织为强,政府大可利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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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的统制构想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同业公会形成严密的商业网络体系,能够详细掌握国货生产、销售及进口贸易、走私等各方面情况,而政府需要通过立法紧密配合,“如同业公会会计制度之划一,购买洋货合同之检查,公会代办按户推销之办法,同业在公会中权利与义务之对待,皆须由政府分别拟订具体规章,实行之责皆由同业公会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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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团体统制构想的基础上,马寅初参考工商界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对《工商同业公会法》的修正意见,并主导了该法的修正和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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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同业公会法》的修正首先要解决是否应强制同业者入会的问题,如果对工商业者是否加入同业公会任其自由,则同业公会的统制显然无法实现。在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制定过程中,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曾认为,依据结社自由的法理,同业公会不能强制从业者入会,“商业的法人,虽合原则的条件,其愿组织同业公会与否完全属于自由,不能加以强迫”。[45]以此为原则,《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七条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此处“得”为“可以”之意,即同业公司行号有加入公会的权利,换言之,也可以放弃权利,一概任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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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公会作为工商界的基层组织,要为政府办理捐税摊派、工商调查等各类事务,因此有不少工商业者不愿入会,以逃避负担,而入会自由使这种逃避有了充分依据,于是造成“加入公会者,既纳会费,又负公债及募捐等义务,并受公会章程之拘束。未入公会者,既无上述负担,又无章程拘束,有利固可同享,遇义务尽可规避”。[46]对此,上海市商会等社团在30年代初多次提出强制入会问题,呈请政府修订同业公会法,规定各业同业厂号均应加入同业公会,以使“组织基础统一巩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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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支持上海市商会的主张,公开呼吁实现法定强制入会。他指出,“人民集团系养成训政之基础,故无论农、工、商、学均应依据法令,参加组织”,结社自由虽被视为公理,但一国的立法必须参照本国的历史环境,不能对国外法律原则盲目照搬,“立法政策,应与其环境相适应。吾国素以散漫无组织见讥于世界,欲赴国难而挽积习,必自坚强组织始。欲坚强组织,必自力量集中始”。就同业公会而言,提倡入会的绝对自由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各公会于现行组织之下,而欲求会务之进展,力量之集中,譬诸缘木求鱼,断难幸致”,强制入会势在必行,“同业公会欲求健全,非同业厂号一律加入公会不可”。[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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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进一步从法理上对强制入会与结社自由的关系做了解释,为强制入会提供理论支持。他认为,根据《商会法》规定,同业公司行号已满七家时必须组织同业公会加入商会,“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商会”,该条实际上就采取了强制组织主义,已经突破了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如果一方面在同业公会与商会的组织上加以强制,另一方面又在同业公会与会员的组织上不予强制,两者显属矛盾,“按诸强制组织之立法主旨,殊属未能一贯”。为此,对强制入会的修正是保证立法政策一致性的必要举措,“正所以为调和立法主旨,免致前后矛盾地步”。[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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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9月15日,马寅初代表商法委员会提出《工商同业公会法》修正案,将“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修正为“均应为同业公会之会员”,[50]经立法院第200次会议通过,同业公会强制入会原则得到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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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条文的修正缺乏法律救济,并没有规定对不依法加入者有何惩处,“对同业之抗不入会者仍无强制之办法,故言其功效,仍等于零”。不但同业公会对非会员拒不入会无计可施,连原有的会员也因权利义务不均、负担过重而纷纷退出,以上海实力较强的棉布业同业公会为例,其会员在全盛时期曾多达340家,而至1935年仅剩163家,其中虽然有战事影响等因素,但同行不愿入会受限才是“会员减少之主因”。[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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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种不利局面,马寅初多次借谈话、演讲之机呼吁通过立法加强对工商社团的统制,“对现行同业公会法及商会法亟应修改,务须加强公会商会权力”。为实现有力的工商社团统制,同业公会法规的主旨应予调整,“原来同业公会法规定系采放任主义,现应改为干涉主义”。[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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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的主张得到了工商界的热烈响应,6月20日,上海市商会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国药业、米号业等多个同业公会提出议案,响应马寅初的主张,要求修正同业公会法,赋予团体统制权,以保证对同业的强制入会,“近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对此问题已有针针见血之演讲,博得广大之同情。时机迫切,当尽力促其实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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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5月,马寅初又专门写了一篇文章《何以要修正工商同业公会法》,为法律的修正造势。文中指明了修正的三处要点:一是由于原来的强制入会规定缺乏法律救济,“同业公会之组织依然松懈”,修正法规必须对违反者予以惩处;二是由于“工商两业利害每不能一致”,例如,对提高关税问题,国内工业家与外贸商人往往意见相反,“今强将二者组织一个公会,同床异梦”,修正法规定将二者分拆,各自组织工业和商业同业公会;三是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之时,应特别加强对出口业的统制,“国际贸易须具国际之特殊智识,非普通商人所克胜任”,因此修正法规“又须组织出口业同业公会”。如此便将原有的工商同业公会分拆为三个组织,“同业公会法亦分别拟订为三种法律”。马寅初认为,经过如此修正之后,一方面完善强制入会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工商业者进行区分,“经如此改组,同业必须加入公会,公会内利害又甚一致,组织自然健全矣”。[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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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竭力推进同业公会法的修正完善,然而日本侵略者并没有留给国民政府太多时间来从容立法。1937年7月,日本悍然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长期的经济侵略至此完全转变为赤裸裸的军事侵略,战争爆发4个月后,姗姗来迟的商业、工业、输出业三部同业公会法草案才在11月17日的立法院会议上得以通过,并于1938年1月13日公布。[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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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同业公会法贯彻了“干涉主义”的立法思路,规定设立公会的行业由政府指定,公会有对会员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统制权力,对于同业拒不入会、不交会费、违反公会章程及决议的,经会员大会表决后,可以处以罚金、停业。[56]这些工商界期待已久的重要条文还在草案阶段就曾得到高度评价,认为可以起到“纳工商各业于发展之正轨”[57]的作用,可惜最终颁行太晚,战火很快就使工商社团失去了在“正轨”上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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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国民党政府的“统制”走向极端,“官僚资本抬头,霸占一切,害国害民,难以言说”,[58]这是倡导统制经济的马寅初始料不及而又痛心疾首的。在政府无所不包的“统制”下,虽然三部同业公会法依然生效,但马寅初对工商团体的统制构思已经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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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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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知识阶层中,很多人都有留学经历,其在国外所接受的知识理论回国后面临如何“接地气”的问题。马寅初深受西方经济学思想影响,但反感空洞的理论,而是对中国现实有着深切的关怀,认为“吾人研究经济,不仅知其原理而已也,尤当注意于本国事实之研究。若仅解数条经济原理,对于本国情状,全不明悉,则诚无裨于实际”。[59]正是基于对中国历史和现状的深刻认识,马寅初指出,国人的凝聚力太弱,“如散沙一般,知有个人而不知有团体”,而且在英美的个人自由观传入后更加恶化,“人人倡言自由而团结观念益薄。外侮一至,便如秋风之扫落叶,莫之能御矣”。要解决中国面临的种种问题,必须突出团体的利益,对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予以一定的限制,“以个人迁就团体,不以团体迁就个人,然后经济社会可以和谐进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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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的思想随着形势发展而变化,但从他关于工商社团的言论主张和立法实践来看,他在20世纪20年代对李斯特国家主义的提倡与30年代对统制经济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始终将中国工商业问题放在国际竞争的角度上考虑。马寅初早期的主张建立在强势国家的基础之上,而国民党政府一直未能达到他的预期,30年代中国经济形势日益严峻,马寅初的关注重心开始由国家政权转向民间社会,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发展壮大民间工商社团的力量,进而由社团来完成国家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其一贯的核心主张都是希望中国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以解决内外困境,孜孜所求者,不外乎“求我国富强立于各国同等之地位”,[61]让中国也能实现“社会最大之幸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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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初为中国经济近代化殚精竭虑,然而中国政治中的“恶”却始终是经济发展的阻碍,“经济势力与政治势力相冲突时,在幼稚之社会如中国者,前者必被后者所屈服”,[63]在国家政治昏乱不堪的情况下,马寅初富国强民的美好愿望不免落空。尽管如此,回顾这段历史,后人仍能真切感受到近代知识阶层为中国经济法制的进步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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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阳中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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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笔者所见,周石峰、易继苍《马寅初“统制经济”学说及其历史语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一文系统探讨了马寅初的统制经济理论,蔡志新《马寅初财政、金融改革建言的逻辑依据和理路》(《民国档案》2011年第2期)一文和孙大权《马寅初在民国时期的主要经济思想》[《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一文对马寅初的经济思想做了比较综合的论述,孟昭庚《马寅初是怎样从国民党的立法委员走到共产党阵营中的》(《文史月刊》2011年第12期)一文和吴敏超《马寅初被捕前后:一个经济学家的政治选择》(《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5期)一文主要探讨了马寅初政治立场的转变。此外,孙岩《从习惯重述到法律规范:民国同业公会法的历史变迁》等文对马寅初参与相关立法略有提及,在此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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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述中国工商社团制度并评其优劣》,《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3号,1917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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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邱少晖《论北洋政府的工会立法》,《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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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朱英《商民运动研究(1924—1930)》,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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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商会法与工商同业公会法》,《马寅初全集》第6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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