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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48 [33] 张研:《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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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50 [34] 徐凌霄、徐一士:《凌霄一士随笔》,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第9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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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52 [35] 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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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54 [36] 《呈院议决纠正佐贰搜受词讼干预公事及州县轻入人罪文并折·山东咨议局会议第一期报告书》,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34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第561~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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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56 [37] 汪辉祖:《学治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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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58 [38] 郭成伟、关志国:《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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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60 [39] 王元曦:《禁滥准词讼》,徐栋《牧令书》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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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62 [40] 杨凤藻:《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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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64 [41] 汪辉祖:《学治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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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66 [42]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3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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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68 [43] 胡恒:《清代江南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献疑——以苏松二府为例》,刘昶、陆文宝主编《水乡江南:历史与文化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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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70 [44] 参见王兆辉、刘志松《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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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72 [45] 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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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74 [46] 〔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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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76 [47] 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则例二种》第1册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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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78 [48] 光绪《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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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80 [49] 瞿同祖认为:“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权力。两个集团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相互运作,形成了二者既协调合作又相互矛盾的关系格局……从士绅和官吏隶属于同一个集团这一意义上讲,他们的权力直接源于传统的政治秩序。因此,尽管有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的差别,实际上是同一个权力集团在控制社会。这个权力集团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官吏,在私人领域表现为士绅。结果是,政治性基本权力就是政治中的主控权力。而且只有那些实际或潜在拥有权力的人才可以进入精英阶层,得以参与治理活动。”(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第265—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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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82 [50]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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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84 [51] 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2006,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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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86 [52]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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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88 [53] 参见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第77页;翟芳:《论明清调解制度及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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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90 [54]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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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92 [55] 章学诚:《文史通义校注》卷6,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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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2494 [56] 吴佩林:《明断:清代佐贰杂职司法——以〈南部档案〉为中心》,《法律史评论》2008年卷。
1702712495
1702712496 [57] 邵之棠:《皇朝经世文统编》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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