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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3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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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胡恒:《清代江南佐杂分防与市镇管理献疑——以苏松二府为例》,刘昶、陆文宝主编《水乡江南:历史与文化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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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参见王兆辉、刘志松《清代州县佐贰官司法权探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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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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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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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则例二种》第1册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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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光绪《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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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瞿同祖认为:“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权力。两个集团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相互运作,形成了二者既协调合作又相互矛盾的关系格局……从士绅和官吏隶属于同一个集团这一意义上讲,他们的权力直接源于传统的政治秩序。因此,尽管有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的差别,实际上是同一个权力集团在控制社会。这个权力集团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官吏,在私人领域表现为士绅。结果是,政治性基本权力就是政治中的主控权力。而且只有那些实际或潜在拥有权力的人才可以进入精英阶层,得以参与治理活动。”(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第265—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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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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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2006,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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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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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参见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第77页;翟芳:《论明清调解制度及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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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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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章学诚:《文史通义校注》卷6,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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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吴佩林:《明断:清代佐贰杂职司法——以〈南部档案〉为中心》,《法律史评论》200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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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邵之棠:《皇朝经世文统编》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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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清代刑部制度考订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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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康相关述论的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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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张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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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在光绪末年任职刑部的董康在入民国后撰述有数篇介绍清代司法制度的文章,本文列举其所述之中四条失实不当之处,借此对清代法制史中看似为常识,实则以往关注并不多的几个重要问题略加辨正考订,它们涉及清代刑部直隶司、奉天司的形成,刑部律例馆在清后期职能之转变,秋审事务如何逐步独立且专由秋审处来负责,以及每年刑部秋审的时间问题。这些小问题折射出刑部制度的变动,体现了有清一代刑部制度调适与迁衍的轨迹。董康对这几个小问题忆述的失真提示我们,在利用亲历者事后所结撰形成的史料时也尤须审慎而不应当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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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康 秋审 刑部十八司 律例馆 秋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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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1867—1948),字授经(又“绶经”“绶金”),号诵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人。董康一生经历丰富,早年应科举成进士,供职刑部,清廷覆亡后,在北洋政府中出任与司法、财政有关的职位;谢政之后复在上海、北京的数校任教授或在社会上从事律师工作;抗战爆发后“落水”出任伪职,沦为汉奸。由晚清入民国,董康一直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在清末和民初身役诸多法律的编纂修订,[1]以法学方面的成就闻名于时。职守之余,董康性嗜藏书,喜好诗词戏曲,曾漫游欧美、数渡日本,借便访求古书,并在此基础上精校刻印,于访书刻书、目录学、戏曲研究等方面颇有创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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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毕生的法律事业肇基于晚清在刑部的任职经历,这也对他日后从事对清朝司法制度相关的整理和论述提供了宝贵的阅历基础。光绪十六年(1890)董康成进士后,入刑部任额外主事。[2]光绪十八年(1892)丁忧回籍。“戊戌政变后入京复职,庚子事变时留署治事,擢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光绪二十八年任修订法律官提调。光绪三十二年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务提调,四月以刑部候补员外郎的身份,赴日本考察法制。”[3]这些在清代刑部的切身见闻与经历,是他入民国后撰写《前清法制概要》(1923)、《前清司法制度》(1935)、《清秋审条例》(1942)等有关清代法制度史重要撰述的素材来源,笔者从事清代法制的研习,在阅读使用这些篇章时颇获教益,然大醇微疵,事去时远,董康在追述落笔之时颇有不甚谨饬之处,兹不揣浅陋,略做数例之考订。本文并非意在饾饤校雠,而希望借此申发考辨清代刑部的某些制度史实,同时以示读者,使诸君在阅读、引用董康这数篇文献时有所惕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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