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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部直隶司与奉天司形成之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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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在陈述清代刑部的组织架构时,对分理各省刑名的清吏司列举道:“直隶司,热河都统并,清初称左司。奉天司,吉林黑龙江将军并,清初称右司。”[4]其中,直隶司的前身当是右现审司,奉天司的前身是左现审司。这一点涉及清代刑部最为重要的两个清吏司——直隶司、奉天司的由来与名称的变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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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刑部置十三清吏司,清代顺治、康熙时期刑部有江南等十四司,如果加上专管逃人的督捕司,即为十五司,据雍正《大清会典》所载,这时刑部诸司中并没有专门的直隶司或奉天司,顺天府及直隶巡抚衙门等所辖案件由刑部云南清吏司带管,盛京地方及宁古塔将军衙门等所辖案件由山东清吏司带管。[5]关于刑部下隶诸清吏司的数量之变动与名称之变易,乾隆末纪昀等在编纂《历代职官表》时,追溯其沿革,述之甚详,指出雍正元年时增置了左、右两个现审司,主要是管理刑部等待审判之系囚的鞠讯之事;乾隆二年(1737)改右现审司为直隶司,乾隆七年(1742)改左现审司为奉天司,至此清代刑部稳定形成十八司。[6]雍正年间设置的现审左右二司,最初是从刑部其他十四司中抽调有刑名才能者以办事,后来则改为实缺,分配以缺额,和其他司一样进行铨补,进用新人,这样就使左右二司听断办事的能力下降,只好又将案件分配给其他十四司,如此一来,雍正十一年(1733)时刑部左侍郎张照就提出希望归复原来的办法,调整左右二司的用人布局:“刑部现审事件向例分于十四司办理,因司员不皆善于听断,是以设立现审左右二司,即在十四司司员内拣选有听断之才者,专任其事,不作实缺,多寡亦无定员,颇为允当,后乃改为实缺,于是现审司员不皆才能,而新任者甚苦不能听断,只得仍分各司审理,全失设立现审左右二司之初意矣,似应仍改照原例,但现在人员不便即行裁缺,请详加甄别,其才能者留司办事,才稍不及而尚有可用者,与十四司内才能人员对调,不宜刑部者奏请改部。二司缺出,停其铨补。”[7]对现审左右二司用人的反复斟酌权衡,反映出现审二司职责之重要,以及刑部对二司之重视,此后刑部现审二司机构及职能进一步的调整、迁衍,也体现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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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审左右二司在雍正初年设置之初并非专门对应管理奉天等地及直隶地区的刑名案件,其职能的迁转以及在乾隆初年完成过渡是因应现实的需要,乾隆六年(1741)四月吏部左侍郎兼管刑部左侍郎蒋溥、户部右侍郎兼管刑部右侍郎周学健在奏请将现审左右二司改为奉天司、直隶司时,对个中缘由有极为详尽的论述,值得不惮冗烦,转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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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查刑部衙门为天下刑名总汇,从前定制设立江南等十五司,每司有满汉郎中、员外、主事,除各办理所隶本省事件外,将直隶府州县并在京各衙门、盛京地方、宁古塔将军衙门所有事件分定带管,其内务府、盛京并各省将军咨送事件,八旗词讼、五城移申,一切人犯传集,十五司公同掣签委办。嗣于雍正元年,另设现审左右二司,于各司满汉人员内拣选补授,专管审理奉旨所交,以及京城八旗事件。至乾隆二年以直隶刑名无专管之员,改令右司管理,由是右司专管直隶刑名,左司专管奉旨交办事件,凡八旗、五城各案,仍令十五司掣签分管。夫设官分职,名实必期相副,弊窦务在肃清。现审二司之设,原以刑狱关系重大,必专其责任,案件得以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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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我皇上御极以来,因奉旨所交事件视前较少,专责左司管理,诚酌时宜而课实效之至意也。惟是地近则情易熟,法久则弊渐生,凡奉旨所交事件,皆系京城内外之案,二司分任,尚费揣摩,责成一司,何难交结,虽司员亦知自爱,不敢瞻狥,而书吏皂役等辈岂尽可信之人,在身罹法网者,冀先事钻营,倖邀宽典;在身为吏役者,或恣情需索,暗饱私囊,弊端丛集,耳目难周。臣等愚昧,以为与其专归一司,生觊觎之心,不若复循旧制,绝钻营之路。请嗣后凡奉旨所交事件,仍令各司公同掣签,掣着者委以办理,凡一司中岂无才能司官数员分办,亦不致于贻误,倘或遇繁难紧要之案,而掣着司分艰于独办者,该堂官亦可公同派出贤能司员协同办理,如此则凡有钦案,不得预先知为某司办理,打点串通之弊可除,而各该司亦必顾惜声誉,各自见长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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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山东一司,本省案件既极殷繁,复兼管盛京、宁古塔将军衙门刑名事件,竭蹶办理,日不暇给,所有现审左司事务,倘蒙俞允,分属各司办理,请即改现审左司为盛京司,专理奉天等府州县及宁古塔将军衙门事件,其右司亦请改名直隶司,以专职守。凡有现审各案,令其与十五司一体掣签分办,一转移间,似于刑名职守不无裨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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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蒋溥及周学健的合奏中可以知道,雍正元年设置现审左右二司的目的即是将原来由各司带管的部分重要职能交由专门的机构处理,对处理事务的进一步明确分工,则是乾隆二年确立右司专管直隶刑名,左司专管奉旨交办事件。在乾隆六年提出改名的建议,一方面是由于奉旨所交事件减少,左司的任务量相较为轻,另一方面是山东司一直兼管盛京、宁古塔将军衙门刑名案件,再加上本省案件殷繁,任务较重。因此,为了以均繁简,以专职守,将专管直隶刑名的现审右司循名责实改成直隶司;现审左司不再管理奉旨交办事件,而是接替山东司的部分带管职能,专理奉天等府州县及宁古塔将军衙门事件,因此改名为奉天司,而原来所管理的奉旨所交事件,多系京城内外案件,如专由某一司办理,由于地近情熟,容易滋生钻营舞弊事端,因此建议对此类事件进行掣签,分属刑部各清吏司办理,以防止预先知道由某司办理案件而提前打点串通的弊病。由此可见,清廷基于客观实情对制度所进行的锤炼可谓煞费苦心,至乾隆初年,刑部下属的直隶司和奉天司方告形成,体现了清廷对直隶、奉天地区刑名事务重视程度的提升,以及清前期制度调适所显示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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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部律例馆在晚清之职守与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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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在《前清司法制度》一文中述及律例馆时,指出它“在刑部北墙之北铁香炉,从前以刑部司官出身历九卿者兼领之。各部之则例,归其修订,后裁撤,并入刑部秋审处”。[9]刑部律例馆后来是否被裁撤并入秋审处,值得再加考量。如果是被裁撤,那么发生在什么时间?如果没有被裁撤,董康为何又会有如此的看法诉诸笔端?关于这个问题,陈煜先生在《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一书中讨论“律例馆的兴衰”时有所考辨,认为董康的这一点回忆存在偏差。一方面,他举出光绪十年赵舒翘、光绪十四年至十八年沈家本任律例馆职的直接例证;另一方面,他在文中分析指出律例馆在纂修律例外,尚有覆核案件、解决疑难的职能,律例馆与秋审处在人员与事务上有互通的地方,因此产生律例馆被归并的错觉。[10]笔者基本赞同陈煜先生的看法,并拟从新的角度踵续前论,略申其所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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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馆在顺治二年(1645)设立是为了《大清律例》的编纂,清前期,律例馆在修律之外还负责中央各部则例的编辑。乾隆初年开始的律例修辑,增进了刑部与律例馆在业务往来上的密切关系,乾隆七年律例馆归隶刑部。[11]律例馆成为刑部的下属机构后,就只负责《大清律例》的续纂,这也为律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常制化修订提供了保证。律例馆由于定期从事律例的修辑工作,因此参加这项工作的官员多是刑部内法律素养较好、刑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可谓“刑部精英”,在不纂修律例的年份,律例馆工作人员则从事例文改订意见的接收、整理和准备工作,无疑,这群优长刑名的刑部官员会不同程度地介入刑部日常疑难案件的拟断工作中,尤其是作为刑部明刑钜典的秋审,因此在制度事实上表现出来的就是,乾隆朝后在刑部供职的官员常出现“充当律例馆提调,总办秋审”(嘉庆朝),[12]“成进士,改刑部,总办秋审。……提调律例馆”(道光朝),[13]“官刑部主事,充律例馆提调,总办秋审处”(道光朝)。[14]从这些情形来看,在律例馆或秋审处任职的官员常常是一身而兼此二处之职,原因在于,无论是律例馆修辑律例,还是秋审处专司秋审之责,均需稔熟律例,并具备对例案等探赜发微、洞见阃奥的本领,而在实际中这两个部门均吸纳本部刑名知识与经验丰富者充任,因此其工作人员通常一身二任,每年秋谳工作开始,就参加秋审事务;若时届修例年份,则参加律例的纂修工作。这两项工作名目有别,但是主要的工作实质上差别并不大,都是从事对例与案的揣度和审量。由此也难怪董康说律例馆并入秋审处,实则是二者关系之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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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人员方面的缘故外,律例馆在清后期职守的重点也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内乱迭起,外侮纷至,同治九年最后一次大修律例后,就没有再开展过律例的续纂活动,但是律例馆在核断案件方面的职能更加凸显。与之相关联的是律例馆撰写说帖,乃至整理、庋藏说帖、成案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在不再修例后接续上了对律例的法律解释工作,因为情伪无穷的司法实践需要有上下可以适从、参照的尺度,以保证能够对不断出现的疑难案件实现情法两平的审断。晚清律学大家沈家本对律例馆与说帖之间的关系曾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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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各该司意主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覆外省之语曰稿尾),分别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亦详具说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办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馆者,其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渐少。光绪庚辰(即光绪六年,1880——引者注)以后,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馆详核。于是各司员惮于烦也,遂不复具说帖。馆员亦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自是馆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讲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叹。虽经堂上官谆谆告诫,而积习相沿,未之能改。故说帖亦寥寥罕觏,所可采者,惟成案矣。[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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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六年之后,刑部堂官、各清吏司以及律例馆之间此前以说帖往还商讨案件的程序逐渐消匿,去繁从简、取而代之的是律例馆代替各清吏司直接出具对疑难案件的拟断意见。时至晚清,对制度的整饬已大不如前,执行制度的过程与环节很多不再被谨遵恪守。律例馆在某种程度上攘夺了原属于各清吏司的职权,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则正是其突出的刑名专业能力。在此前的说帖往来、意见的会磋中,律例馆当是常起到决定作用的,因此才会在光绪年间开始径从其便,将需要覆核的案件直接交由律例馆处理,而其结果是律例馆“馆事日繁”。光绪初年事务繁巨的律例馆,其职责在刑部事务的运转中甚为枢要,如果在光绪朝某个年份被裁撤,那么刑部内拟核案件的这些具体事务又交由谁去处理了呢?作为刑部内对律条例文最为精熟的部门,律例馆不论是纂修律例还是撰写说帖、核拟疑难案件,抑或是整理、保存成案,它在刑部内所发挥的作用都不可或缺,不容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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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代秋审事务的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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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谳大典是清代刑部每年最为吃紧的工作,其中制作供九卿覆核的案件略节文本是秋审程序中核心环节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供覆核秋审之招册,亦称略节,乃约题、奏各本为之选词铸语,俱有定式,送看招册,另附揭帖一分。”[16]董康《清秋审条例》第十条载:“秋审略节,隶刑部广西司主管。”“朝审略节,隶福建司主管。”[17]他在《秋审制度第二编》中复有详陈:“乾隆《大清会典》刑部广西清吏司下云:‘朝审则序其爰书而稽核之’,与《方麓居士集》题疏所载经办之司相符。然康自隶秋曹所及见者,秋审属之广西司,朝审属之福建司。盖乾隆后,始分析为二,《会典》犹据明制也。”[18]是清代《大清会典》沿袭明代旧文,因而与清代实情相抵牾,还是董康对刑部亲历见闻的记忆出现了偏差?秋审、朝审工作具体在清代刑部是由哪个部门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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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下隶各直省清吏司除了掌核相应省份的刑名事件外,还兼带管理一些其他事项,光绪《大清会典》对刑部诸司职掌有较为详细的记录,通览各司分理之职责,唯四川和广西两司兼有与秋审、朝审有关之责,于“四川司”下载“秋审条例有更定者,及九卿等商定之案,应声覆者,皆由司行文”,于“广西司”下载“朝审则具题稿”。[19]各司所兼理之事项通常会有比较固定沿承的部分,如对于囚粮的支给、稽核,一直以来都是由刑部陕西司负责,在乾隆朝是如此,到了光绪朝依旧。至于四川司负责与秋审相关的事项,也是较早就形成了传统,据乾隆十三年(1748)春《缙绅录》载,它带管“各省秋审移文”,[20]到了乾隆三十五年(1770)冬,《缙绅录》亦载,四川司兼管之事,包括“秋审则序次直省爰书而稽核之”。[21]沈家本对此也讲得很明白,“旧制,秋审四川司办理,朝审广西司承办”。[22]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北大移交内阁题本中,顺治十一年(1654)九月二十三日刑部尚书任濬等人的奏折中提及,当时是广西司负责朝审招册的制作:“广西清吏司……该本司理事官姜遇时同郎中笪重光遵即移会各司,将秋后重犯招册刊刻刷印呈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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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在陈述该项制度时,提及《明会典》及明人王樵《方麓集》,这两种文献对明代秋、朝审又是怎样记载的?据《方麓集》中“题疏”记载,万历二十一年(1593)因天时暄热办理恤刑,由“广西清吏司案呈”,是年审录重囚“该本部广西司案呈卷”,[24]董康可能即是由这两件题疏认为明代朝审事宜归刑部广西司经办。明代万历《大明会典》中有“朝审”“热审”条目,并无“秋审”,其中“朝审”条下并未提及刑部下属某清吏司。清代亦是先有朝审,至迟在康熙时,地方各省普遍已实行秋审,因此董康在《秋审制度第二编》此处所言,颇为含混且徒增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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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上溯,揆诸雍正、乾隆、嘉庆三朝《大清会典》的相关记载,对此也言之凿凿。雍正《大清会典》指出四川清吏司带管“各省秋审文移”,广西清吏司带管“朝审”。[25]乾隆《大清会典》亦载,刑部四川清吏司兼管秋审,“秋审则序次直省之爰书而稽核之(总办秋审满汉司官各四人,于通部司官内简委)”。广西清吏司兼管朝审,“朝审则序其爰书而稽核之”。[26]嘉庆《大清会典》中刑部四川司下注明:“又秋审条例有更定者,及九卿等商定之案,应声覆者,皆由司行文。”广西司下注明:“朝审则具题稿(朝审应行事,先期题请,及九卿议定,复汇各司之案办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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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大清会典》中,秋审事项尚附录在四川司下连带简略加以说明;而在嘉庆《大清会典》中,则已单列秋审处,并详细注明其工作人员、流程等信息。出现这种变化是因为雍正十三年秋审处的设立,秋审事务等开始了独立运作。[28]事实上,对比乾隆《大清会典》和嘉庆《大清会典》中著录之四川司、广西司的职责,该司所负责的秋审、朝审事项内容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都有覆核案件这项最为关键的职能。但是嘉庆《大清会典》显示,四川司有关秋审以及广西司有关朝审所司之事只是将九卿会谳后的结果通知下达各相关部门,做的是信息传达的外围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纂成的乾隆《大清会典》中,“总办秋审”一项附在四川司负责秋审事项之后,并以双行夹注小字的形式加以注解说明。这一记载的体例方式及内容透露出,秋审处成立后不久,在乾隆朝前期就已经开始了人员编制方面的制度建设。但很显然,此事尚在完善之中,秋审之事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地仰赖刑部四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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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的秋审处逐步接手四川司、广西司兼带管理的秋审、朝审事务所反映的实质问题是,秋审、朝审事务数量的增加对机构和相关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清朝开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刑部并没有施行秋审,乾隆中后期长期任职刑部的阮葵生在叙及秋审沿革时就指出:“国初刑部会拟朝审,皆本部会审之案也。而其十五省之案皆由各省巡按会同巡抚、两司核实定拟具题,于霜降前请旨施行,不下九卿覆审。自康熙十六年六月奉上谕,以各省所定,未及部审之平允,始令刑部覆审各省。凡秋审,并令九卿会议,分为三项,一情实应决,二缓决,三可矜可疑,以康熙十七年为始。彼时朝审归广西司汇总题本,各省秋审归四川司汇总题本。盖广西、四川二省,当国初时,地僻民稀,文牍稀少,故分汇焉。”[29]中央九卿覆审各直省死刑案件在康熙年间才开始,并且由四川司和广西司带管秋审和朝审事务,原因即是国初四川、广西两省地僻民稀,案牍简省,因此该司有余裕的精力兼带处理,而且每年秋审案件数量并非如后来之繁巨。至秋审处成立时,开国已近百年,案件剧增,文牍滋繁,秋审事务数量攀升必然导致四川司办理秋审资源的竭蹶,因此专门办理秋审事务的部门便有了萌蘖的需要。但在秋审处成立后,由于制度建设尚在摸索之中,乾隆朝秋审处的运作尚有待规范,而四川司仍在秋审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权责的转移交替尚有待实践与时间的浸淫。同样的,由于历史性承袭的缘故,刑部四川司、广西司一直都承担有部分秋审、朝审事务,只是越到后来越不再重要,因为秋审处的持续运作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完善的制度。到了光绪朝,刚毅所辑录的《秋谳辑要》就说:“由秋审处移送招册,四川司知照九卿上班,次日由广西司知照朝审带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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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董康的问题,他虽然将刑部清吏司所对应的事项搞混了,但在实际中,秋审、朝审的招册到底是由谁在准备?《秋谳辑要》中“秋审事宜”载:“年前封印以前,请派初看、覆看各官,即造送正副略节册,由司初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秋审处总看用墨笔,逐起加批看妥。至三月间,正本陆续呈堂,副本缮写红格刊刻招册。”[31]刑部总办秋审处所纂《秋审章程》载:“各本司承办秋审司看及覆看各员,业经呈堂派定,传知在案。”[32]刑部各司预先派定在本司之内进行案件初看和覆看的工作人员,他们所阅看的案件文书是由各该本司将经办的案件抄录汇集而成,本司初看和覆看的官员对此斟酌字句,删去烦冗字句,并加拟看语即办理意见,这才形成供秋审处使用的招册文本。“每年各本司由堂官选派满、汉各一员,专司一年秋审之事。各本司选经承通晓谳意者各一人,抄录应审之案。每十起为一册,不得增减一字。各本司用蓝笔删订略节,芟繁存要,期字简事详。逐案各拟看语,分别应情实、应缓决、应可矜、应留养、应承祀,悉明列加签。每十案汇订一小册,加目录以送于秋审处。”[33]秋审的略节文书会在各司、秋审处乃至九卿之间流转,但其肇端还是在刑部各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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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代秋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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