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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代秋审事务的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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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谳大典是清代刑部每年最为吃紧的工作,其中制作供九卿覆核的案件略节文本是秋审程序中核心环节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供覆核秋审之招册,亦称略节,乃约题、奏各本为之选词铸语,俱有定式,送看招册,另附揭帖一分。”[16]董康《清秋审条例》第十条载:“秋审略节,隶刑部广西司主管。”“朝审略节,隶福建司主管。”[17]他在《秋审制度第二编》中复有详陈:“乾隆《大清会典》刑部广西清吏司下云:‘朝审则序其爰书而稽核之’,与《方麓居士集》题疏所载经办之司相符。然康自隶秋曹所及见者,秋审属之广西司,朝审属之福建司。盖乾隆后,始分析为二,《会典》犹据明制也。”[18]是清代《大清会典》沿袭明代旧文,因而与清代实情相抵牾,还是董康对刑部亲历见闻的记忆出现了偏差?秋审、朝审工作具体在清代刑部是由哪个部门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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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下隶各直省清吏司除了掌核相应省份的刑名事件外,还兼带管理一些其他事项,光绪《大清会典》对刑部诸司职掌有较为详细的记录,通览各司分理之职责,唯四川和广西两司兼有与秋审、朝审有关之责,于“四川司”下载“秋审条例有更定者,及九卿等商定之案,应声覆者,皆由司行文”,于“广西司”下载“朝审则具题稿”。[19]各司所兼理之事项通常会有比较固定沿承的部分,如对于囚粮的支给、稽核,一直以来都是由刑部陕西司负责,在乾隆朝是如此,到了光绪朝依旧。至于四川司负责与秋审相关的事项,也是较早就形成了传统,据乾隆十三年(1748)春《缙绅录》载,它带管“各省秋审移文”,[20]到了乾隆三十五年(1770)冬,《缙绅录》亦载,四川司兼管之事,包括“秋审则序次直省爰书而稽核之”。[21]沈家本对此也讲得很明白,“旧制,秋审四川司办理,朝审广西司承办”。[22]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北大移交内阁题本中,顺治十一年(1654)九月二十三日刑部尚书任濬等人的奏折中提及,当时是广西司负责朝审招册的制作:“广西清吏司……该本司理事官姜遇时同郎中笪重光遵即移会各司,将秋后重犯招册刊刻刷印呈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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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在陈述该项制度时,提及《明会典》及明人王樵《方麓集》,这两种文献对明代秋、朝审又是怎样记载的?据《方麓集》中“题疏”记载,万历二十一年(1593)因天时暄热办理恤刑,由“广西清吏司案呈”,是年审录重囚“该本部广西司案呈卷”,[24]董康可能即是由这两件题疏认为明代朝审事宜归刑部广西司经办。明代万历《大明会典》中有“朝审”“热审”条目,并无“秋审”,其中“朝审”条下并未提及刑部下属某清吏司。清代亦是先有朝审,至迟在康熙时,地方各省普遍已实行秋审,因此董康在《秋审制度第二编》此处所言,颇为含混且徒增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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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上溯,揆诸雍正、乾隆、嘉庆三朝《大清会典》的相关记载,对此也言之凿凿。雍正《大清会典》指出四川清吏司带管“各省秋审文移”,广西清吏司带管“朝审”。[25]乾隆《大清会典》亦载,刑部四川清吏司兼管秋审,“秋审则序次直省之爰书而稽核之(总办秋审满汉司官各四人,于通部司官内简委)”。广西清吏司兼管朝审,“朝审则序其爰书而稽核之”。[26]嘉庆《大清会典》中刑部四川司下注明:“又秋审条例有更定者,及九卿等商定之案,应声覆者,皆由司行文。”广西司下注明:“朝审则具题稿(朝审应行事,先期题请,及九卿议定,复汇各司之案办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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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大清会典》中,秋审事项尚附录在四川司下连带简略加以说明;而在嘉庆《大清会典》中,则已单列秋审处,并详细注明其工作人员、流程等信息。出现这种变化是因为雍正十三年秋审处的设立,秋审事务等开始了独立运作。[28]事实上,对比乾隆《大清会典》和嘉庆《大清会典》中著录之四川司、广西司的职责,该司所负责的秋审、朝审事项内容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都有覆核案件这项最为关键的职能。但是嘉庆《大清会典》显示,四川司有关秋审以及广西司有关朝审所司之事只是将九卿会谳后的结果通知下达各相关部门,做的是信息传达的外围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纂成的乾隆《大清会典》中,“总办秋审”一项附在四川司负责秋审事项之后,并以双行夹注小字的形式加以注解说明。这一记载的体例方式及内容透露出,秋审处成立后不久,在乾隆朝前期就已经开始了人员编制方面的制度建设。但很显然,此事尚在完善之中,秋审之事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地仰赖刑部四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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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的秋审处逐步接手四川司、广西司兼带管理的秋审、朝审事务所反映的实质问题是,秋审、朝审事务数量的增加对机构和相关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清朝开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刑部并没有施行秋审,乾隆中后期长期任职刑部的阮葵生在叙及秋审沿革时就指出:“国初刑部会拟朝审,皆本部会审之案也。而其十五省之案皆由各省巡按会同巡抚、两司核实定拟具题,于霜降前请旨施行,不下九卿覆审。自康熙十六年六月奉上谕,以各省所定,未及部审之平允,始令刑部覆审各省。凡秋审,并令九卿会议,分为三项,一情实应决,二缓决,三可矜可疑,以康熙十七年为始。彼时朝审归广西司汇总题本,各省秋审归四川司汇总题本。盖广西、四川二省,当国初时,地僻民稀,文牍稀少,故分汇焉。”[29]中央九卿覆审各直省死刑案件在康熙年间才开始,并且由四川司和广西司带管秋审和朝审事务,原因即是国初四川、广西两省地僻民稀,案牍简省,因此该司有余裕的精力兼带处理,而且每年秋审案件数量并非如后来之繁巨。至秋审处成立时,开国已近百年,案件剧增,文牍滋繁,秋审事务数量攀升必然导致四川司办理秋审资源的竭蹶,因此专门办理秋审事务的部门便有了萌蘖的需要。但在秋审处成立后,由于制度建设尚在摸索之中,乾隆朝秋审处的运作尚有待规范,而四川司仍在秋审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权责的转移交替尚有待实践与时间的浸淫。同样的,由于历史性承袭的缘故,刑部四川司、广西司一直都承担有部分秋审、朝审事务,只是越到后来越不再重要,因为秋审处的持续运作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完善的制度。到了光绪朝,刚毅所辑录的《秋谳辑要》就说:“由秋审处移送招册,四川司知照九卿上班,次日由广西司知照朝审带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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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董康的问题,他虽然将刑部清吏司所对应的事项搞混了,但在实际中,秋审、朝审的招册到底是由谁在准备?《秋谳辑要》中“秋审事宜”载:“年前封印以前,请派初看、覆看各官,即造送正副略节册,由司初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秋审处总看用墨笔,逐起加批看妥。至三月间,正本陆续呈堂,副本缮写红格刊刻招册。”[31]刑部总办秋审处所纂《秋审章程》载:“各本司承办秋审司看及覆看各员,业经呈堂派定,传知在案。”[32]刑部各司预先派定在本司之内进行案件初看和覆看的工作人员,他们所阅看的案件文书是由各该本司将经办的案件抄录汇集而成,本司初看和覆看的官员对此斟酌字句,删去烦冗字句,并加拟看语即办理意见,这才形成供秋审处使用的招册文本。“每年各本司由堂官选派满、汉各一员,专司一年秋审之事。各本司选经承通晓谳意者各一人,抄录应审之案。每十起为一册,不得增减一字。各本司用蓝笔删订略节,芟繁存要,期字简事详。逐案各拟看语,分别应情实、应缓决、应可矜、应留养、应承祀,悉明列加签。每十案汇订一小册,加目录以送于秋审处。”[33]秋审的略节文书会在各司、秋审处乃至九卿之间流转,但其肇端还是在刑部各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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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代秋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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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在《清秋审条例》第一章“通例”第一条开篇写道:“于霜降后审录年度内判结监候之斩绞人犯,曰秋审;属于京师者曰朝审。”[34]遵循秋冬行刑的传统理念和制度,清代在霜降日至冬至日这前后约两个月的时间中,完成秋审、朝审和最终的人犯行刑,因此一年之中的霜降、冬至日是刑部秋审工作流程中重要的时间节点。概览清代举行秋审、朝审的时间,它并非严格固定在某日,有清一代前后多有变动,清代的典章制度没有十分明确的记载,以往的研究也对秋审的时间述之不详,因此有必要略做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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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谳志略》载:“顺治十年题,霜降十日前[35]录朝审重囚。康熙十六年定,霜降前会审、秋审,霜降后朝审。”[36]顺治朝时尚未形成秋审,刑部朝审在霜降之后举行。康熙朝开始实行秋审,并规定秋审在霜降之前,朝审在霜降之后。据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录,雍正三年定,各省秋审题本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雍正十三年改为限五月到部),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九卿詹事科道审录,各省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朝审则在霜降后十日会同详审。嘉庆二十一年(1816)有御史在奏请中指出,每年九卿科道所阅秋审招册,刑部于七月二十日后始行分送,距上班之期只三四日,[37]由此来看,九卿上班会审则大致在八月初。据乾隆十九年至六十年中大部分年份“九卿上班日期”来看,审起日期绝大部分都在农历八月十八或随后数天中,审竣日期则大多在八月下旬,间或至九月初。[38]乾隆一朝六十年,霜降日无一例外,均出现在农历九月的某一天,最早是九月初一日(乾隆三十二年),最晚是在九月三十日(乾隆五十九年)[39]。到了光绪朝,沈家本就当时的观察指出:“近年秋审集议,均在八月下旬,由刑部定期知会九卿、詹事、科道上班。朝审上班在秋审上班之次日,亦不在霜降前十日矣。”[40]即使光绪朝九卿等秋审上班日期较乾隆朝时向后有所推迟,但仍然俱在八月内起审,霜降日通常出现在农历九月,是故秋审的审录一般都在每年的霜降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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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秋审的工作流程来看,九卿等上班会审之后,如果大理寺、都察院等对案件尚有不同意见而向刑部“签商”,尚需时间以便意见往还、达成一致,而集议审录这项工作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由此沈家本指出,“从前秋审,九卿集议,每年或十一、二日,或十三、四日,并无定限。近年以来但止一日,未详始于何年,候考”。[41]集议之后,还有皇帝的覆看和勾到,情实人犯勾决之后,即需立即由兵部飞递至各省,而京师到各直省程途不一,勾到文限期有差,窎远地区限四十日,近者直隶限四日,[42]而地方应决人犯俱应在冬至前行刑。从霜降到冬至,历时两个月,如果在霜降之后才举行九卿集议,时间上必然不敷使用。因此,如董康笼统地讲秋审、朝审工作是在霜降之后开始进行,这种提法并不严谨。中国传统二十四节气反映的是太阳的周年视运动,各节气在公历中的日期相对固定,但在农历纪日中则变动不居,如霜降日,它可能会出现在农历九月的某一天。在冬至日前数日行刑决囚固定不变,那么将时间往上溯,霜降日便成为每年秋审起审时间的一个重要参照,在霜降日不固定的情形下,相应的,每年举行秋审的时间也就不是固定在某个日期,但无疑是在霜降日之前即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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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史学家顾颉刚先生的读书笔记中曾有一条提及董康,他记道:“‘董绶经刻书,遇原本中模糊字及空格,不喜打墨钉,辄加补缀。’则其所刻纵精善,亦有不可信者。”[43]据此可见董康性好臆断、不求谨饬之处。董康虽有仕于清刑部的经历,但并非亲历其事者的回忆文字就可坚信不疑。我们在研读史料时,如果缺乏一定的辨识和考订,往往就会遇到同一事存在两歧互异记载的情形,增加研究的困扰。但不可否认,董康对清代司法的相关记述,仍是我们从事清代法制度史研究的有益素材,只是尤需综合参酌而加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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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明,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张卓媛,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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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参详华友根《董康生平事迹述略》,华友根编《董康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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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额外司员“主事,董康,江苏武进人,己丑”,见《大清搢绅全书》光绪十六年冬,文宝堂刻本,收入《清代缙绅录集成》第51册,大象出版社,2008,第45页。己丑年是光绪十五年,该年会试,次年举行殿(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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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康著,朱慧整理《书舶庸谭》卷首之《整理说明》,中华书局,2013,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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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学杂志》第8卷第4期,1935年,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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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雍正《大清会典》卷149,清雍正十年武英殿刻本,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第9446、9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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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纪昀等撰:《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光绪二十二年广雅书局刊本,收入《广州大典》第1辑《广雅丛书》第19册,广州出版社,2008,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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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部左侍郎、顺天府尹张照:《奏陈整饬刑政事务折》(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收入《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1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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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吏部左侍郎兼管刑部左侍郎蒋溥等:《奏为刑部衙门复循旧制二司分任事》(乾隆六年四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1-00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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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董康:《前清司法制度》,《法学杂志》第8卷第4期,1935年,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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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煜:《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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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详细的考证分析,可参阅李明《清代律例馆考述》,《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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